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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的纠纷和诉讼

在沙井、寺北柴和侯家营,有6件纠纷是由于民国时期地方政府试图强化对村庄的控制,和通过村庄行政的官僚化来增加税收所引起的。正如我曾经指出过的(黄宗智,1985:第三部分),地方政府的这种努力与由社会经济变化所带来的社区凝聚力的减弱汇合在一起,造成了权力的真空,给了土豪恶霸僭取村庄权力的可乘之机。这三个村庄至少都有一件这样的纠纷,而全部6件中有5件演变成法律诉讼。

其中有一件诉讼发生在沙井。1939年当合格的社区领袖无人愿意出头时,一个叫樊宝山的无赖僭取了乡长的职位。除了其他的种种劣迹,樊还将县当局发下的铁道枕木窃为己用,并栽赃给另一个村民。村庄的首事们联合起来把他告到县里,撤了他的职,并判他二年刑(黄宗智,1985:268;参见41—42:《惯调》,1:197—198,200—201)。同样在寺北柴,1935年村庄首事们联合起来赶走了滥用权力的村长李严林。李因敲诈村民被判有罪(黄宗智,1985:269—270;《惯调》,3:50—51) 。这两个例子显示正式的法律系统有时能有效地保护村民以对抗滥用的权力。

但是,另外两个例子则告诉我们这种保护常常是很有限的。譬如,这个无赖樊宝山,在服刑二年之后于1942年又回到了沙井。当满铁调查期间他正和城里的一个和尚勾结,试图侵吞村内的二十亩庙产(黄宗智,1985:41—42:《惯调》,1:194—203)。同样地,1942年,侯家营一位勇敢的年轻教师上告齐姓的泥井镇长,但被判败诉。齐当过兵,是一个烟鬼和赌鬼,他不断地向村民敲诈钱财。当刘姓教师告他时他恐吓所有的村民,使他们无人敢开口,结果刘以诬告被罚鞭笞五十(这是根据清律而非民国的民法)(黄宗智,1985:273—274;参见《惯调》,548,50—51)。

其他几件纠纷由征收新的摊款所引起。在侯家营,侯定义几年前曾告过一个人,说他以乡的名义向侯收过一种特别摊款,但事后否认有其事(《惯调》,5:154—155)。1927年,还是在这个村,同属刘姓宗亲的村长和副村长同族内的富户通同作弊,隐瞒了六七百亩土地没有纳税(全村耕地总共是三千三百亩)。由于新税是摊在村庄整体头上的,这样做就加重了其他村民的负担。侯姓村民在侯心如和侯荫堂的带领下在县里提出抗议,迫使刘姓村长下台,并让侯姓的族人当了村长(《惯调》,5:38—39)。在19世纪的宝坻,乡村行政纠纷大都与村庄之上的乡保有关。乡保是清代县以下最低一级的准官员。在宝坻的档案中有三百多个案子与乡保的任免有关。我曾经指出,乡保处于帝国官僚机构和乡村社会的交接点上,时时受到国家和乡村社区间利益冲突的挤压。这个位置是份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人们避之唯恐不及。宝坻的档案告诉我们许多关于这种紧张关系的细节,如被提名的乡保竭力逃避正式的任命,乡保的滥用权力,以及官府为捐税和治安而加在乡保身上的压力。这些例子可以看作上述民国时期村庄一级的行政纠纷和诉讼在清代的表现。

在民国时期的顺义县,随着官僚机构的向下伸延,国家与乡村社会冲突的交叉点从村庄之上的乡保下移到村长身上。在顺义的档案中有大约120个案例是关于村长的任免(顺义,3:42,50,1929.1—12;2:281,1925.4)它们表明国家对村庄行政官僚化的努力和不断增加的税收,严重地加剧了国家与乡村社会间的紧张关系。在顺义,拒绝出任村长人数的比例超过了在宝坻拒绝出任乡保的人数比例。

当代中国的档案学者通常把这样的案件同其他的民事案件分开。譬如巴县的档案就把这种案子笼统地归入“内政”这一类。戴炎辉对淡新档案的分类也同样把它们归入“行政”一类。本书不打算分析这类案例,它们需要由专书来研究。

最后,有五件日本调查人员所记录的纠纷不能恰当地归入任何一类。其中有两件牵涉到村庄集体。一件是沙井与北法信乡政府因修路产生的纠纷。乡政府要沙井参加修路,沙井村民觉得这条路与他们无关因而拒绝。乡长于是召集沙井和其他村的村长开会来解决这一纠纷(《惯调》1:190)。另一件纠纷上告到了法院,但在法庭正式裁决前和解了。这件纠纷牵涉到沙井和邻村石门村为八亩沼泽地而起的争执。这八亩地位于两村之间但属石门村所有,原先弃置不用,沙井村民在这里种植芦苇出售赚钱,石门村上告法庭以要回土地(《惯调》,1:474—475)。

另一件发生在侯家营的纠纷也值得一提。该村的新式小学建于20世纪20年代,建成后从传统私塾拉去了不少学生。两个学校之间的冲突最后变成一场法律诉讼。它显示了民国时期村庄内有限的现代化给乡村社会所带来的紧张关系(《惯调》,5:154—155)。 MhycUxDn88VFHb2kwUVLs3CWxX5SdlwzoAXTVLIDTwDz58e4ne8b/FA3p5Tfb9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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