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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纠纷和诉讼

华北的农民在村内和村外都有着各种契约关系,这种关系也经常引起纠纷。这些纠纷通常是与借贷、买卖或土地租赁有关。虽然婚姻协议也是一种契约并涉及几乎每个村民,但它不像契约争执或婚后兄弟间的争执那样,因此并不是纠纷的一个主要来源。

钱债

在三个村庄的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借贷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亲戚和邻里间小额和短期的非正式借贷,这类借贷没有利息,也不需要中人、保人或抵押;另一类正式借贷则要付利息,并需要有中人、保人或抵押品,还常写有字据。

非正式借贷 根据村民的陈述,非正式借贷通常是为了救急,诸如年底还债,度过青黄不接的季节,或应付春季耕作之需。据冷水沟的一位村民估计,村内270户至280户贫户(全村共350户至370户)和60户至70户中等收入户中,大约有10户都通过这样的办法来借钱。其中前者借款在10元和30元之间(没有超过50元的),后者则在10元和100元之间(《惯调》,4:217;参见《惯调》,1:38)。在沙井,从商店赊买也是一种非正式借贷,不过在冷水沟则没有这样的例子(《惯调》,2:197—201;4:217—221)。

上述情况为19世纪宝坻的51件债务案件所证实。30元以内的小额借贷经常是非正式地发生在亲邻朋友和熟人之间,只需口头承诺,借期很短,一般只不过几天。更大的借贷则至少要有一个中人或保人。

在村庄资料中我们看到两件关于非正式借贷的纠纷。其中一件是两个亲戚中一人向另一人借了半斗粮食却赖账不还,结果发生激烈的斗殴不得不由警察来处理(《惯调》,5:155)。另一件纠纷则是侯定义的儿子赊卖了一些甜瓜给一个长工,这个长工后来没有给钱,造成双方间的斗殴。侯定义告了这个长工(同上)。

根据宝坻的案件记录显示,非正式借贷很容易引起纠纷和诉讼。在51件钱债案中有21件与非正式借贷有关。举一例如下:孙均借给两个侄子十吊钱,他们答应十数天内归还,可是却没有还。孙去讨债,双方发生了斗殴,最后演变为一场官司(宝坻,186,1830.11.10[债-181])。

宝坻的诉讼案也有因赊买引起的。譬如,唐国祥在六月一日向他的族兄唐五赊买了一斗高粱(价值1.6吊),约定二十日还钱。但是,在当月十二日,唐五要求他提前立刻还清。为了这笔小债,三天以后双方发生了斗殴;结果唐国祥提起了诉讼(宝坻,187,1850.6.16[债-47])。在宝坻的24件非正式借贷案件中,有12件是赊买纠纷。

顺义的资料反映了同样的情况。在23件钱债案中有7件是关于非正式借贷的(5件为亲戚之间,另2件是朋友和邻居之间)。譬如,王绍支无息借给侄子20元,没有中人,也没有抵押。这个侄子赖账不还引起斗殴,结果变成一场官司(顺义2:108,无日期[债-8])。与宝坻不同,在顺义虽然赊买纠纷要比宝坻少,但23件钱债案中仍有2件这种案件。例如,张洛宗向一个叫刘起祥的小贩赊买了34元的鸡,刘告张赖账不还(顺义3483,1931.5.21[债-19])。

看来,因其交易的非正式性,上述借贷给赖账或至少是误解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当然,在许多场合贷方的善意能够得到其亲戚、邻居或朋友的回应。但是,这样的和谐取决于借方还债的意愿和能力,或贷方体谅借方的困难而放弃债权的意愿。对一个处在生存压力之下的人来说,亲戚邻里间的“面子”可能是一件不堪负担的奢侈品。或者由于借贷的非正式性会使他简单地认为他不必还欠。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其结果都会造成难以调解的冲突。许多债主试图不经第三者而自己讨债,这种贷方和借方的直接交涉更增加了斗殴和伤害的可能性,并因此引起法律诉讼。

正式借贷 正式借贷的数目一般比较大,多用于结婚或丧葬,间或也用于购买耕畜或土地。这类借贷借期大都较小额救急借贷要长,在五至十个月之间,以春、冬两季作物中的一季或两季为抵押。借款要付息,利率通常为每月二至三厘。现金借贷在100元以内只需有保人或中人,不过有时也必须以土地为抵押。若贷款数目更大则贷方几乎一定会要求有实物抵押。借方则可能抵押其土地的耕作权(不是真正的让渡),并有中人作证写下字据。一般贷方会贷给借方其抵押土地价格的50%。如果借方通过典卖的形式让渡其土地的使用权,但保留其所有权,这样他可以在还清债务后赎回土地。这样的安排同样有中人作证并写有字据。典地借钱通常可达到地价的70%(《惯调》,4:217—221;1:38,300;2:197—201,208—209;3:319—323)。

与非正式借贷相比,正式的契约借贷有其内在的解决冲突的机制,那就是中人或保人。借款人通常会找一个自己熟悉的有资产或声望的人作保,在贷款人面前这代表了他的信用。若有赖账,贷方可通过中人来讨债。虽然原则上说中人所负的只是一种道义的责任,但如果借方赖账人们还是指望他来还债(《惯调》,1:210—211,300)。

根据村民们的反映,每年总有一两件因债务而起的纠纷(《惯调》,1:189—190;4:11;5:25)。不过大致说来,这种通过中/保人和物权抵押来层层防止纠纷的安排,相当有效地减少了法律诉讼。因此,村庄资料中没有一件因正式借贷而引起的官司。

这并不是说在这方面就没有法律纠纷。事实上,19世纪宝坻的51件案件中有13件是由正式借贷引起的。譬如,孙大夸借给外村刘某十吊钱。孙并不认识刘,借贷是通过中人张奎完成的。后来刘某欠债不还,孙便向张讨债(宝坻,192,1906.9[债-45])。在另一个例子里,赵连借给张景禹九十八吊钱,张以土地为抵押。景禹后来只还得出八吊。双方关系恶化,后因一些小事打起来,最后引出一场官司(宝坻,186,1839.5.11[债-21])。

不过,总的说来,正式借贷所引起的法律诉讼比非正式借贷所引起的要少:在宝坻的案件记录中是13:24,在顺义是3:7。而村庄里的两件钱债诉讼是关于非正式借贷而不是正式借贷的。

土地买卖

明清时期农村经济的商品化,和进入20世纪在世界经济影响下的农村经济加速商品化,导致土地的频繁买卖和租赁(黄宗智,1985,1990)。毫不奇怪,围绕这种交易而起的纠纷和诉讼为数不少。

典卖 如上所述,告贷的农民会通过典卖的方式来避免绝卖自己的土地(典价是土地市价的70%左右)。一般来说,“出典人”(这是民国民法所用的术语,见第九百一十一至九百二十七条)会同意在一定的时间内付还典价,凭此赎回自己的土地。另外,若“典权人”同时又是债权人,则有权在这一时期内使用这块土地,自耕或出租。但耕者常常就是出典人(关于这方面更详细的情况,请参见黄宗智,1990:106—108)。不过,这样的安排常常只是推迟出典人最后绝卖自己土地的日期而已。他在经济压力下只能典出自己的土地,他的收入会进一步减少,只能看着自己步步倒运。在清代,一个通常的惯例是出典人眼看赎地无望,会将其卖断给典权人,以获得该土地的典价和市价间的差额。这种做法叫作“找贴”。在这种情况下出典人自愿放弃自己的地权,尽管是十分勉强的。

不过,常常有这种情况,当典期结束时,出典人既无力还清典价,又不愿放弃地权。很少出典人会承认他将永远不能赎回自己的土地。他会死守着那块地的地权,几年甚至几十年,而拒绝卖断给典权人。 结果造成一个长期的僵局,典权人和出典人都握有部分地权。典权人可以使用但不能出卖这块土地,出典人虽不能使用这块土地但能制约典权人对其行使充分的所有权。

清代的法律对化解这种僵局并无什么帮助。相反,它在这一问题上的暧昧立场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这种情况。虽然法律承认土地买卖愈益频繁的社会现实,但它仍试图坚守维护原业主产权的长期政策,坚持除非是绝卖(这种情况事实上是相当少的),卖者有无限期的赎回自己土地的权利(例第九十五条之三)。这样,法律实际上鼓励出典人长期抓住部分产权不放。立法者在1753年增加了一条例,限定赎典权的期限为三十年(例第九十五条之七),不过这样长的时限规定对消除上述的纠纷无补于事。

清代常见的通货膨胀进一步加剧了土地典卖的纠纷。土地价格在典卖期间的上涨,使找贴的公平价格成为问题。所谓“找贴”,就是出典人可以凭恃法律用回赎典地来要挟典权人付给他因价格上涨而形成的差价。价格的持续上扬会导致不断的找贴要求。例如,1695—1823年间苏州沈氏宗族的土地买卖文件,记录了为许多土地反复多次支付找价的事实(洪焕椿,1988:99—144),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730年,这年清政府增加了新的条例,规定每一典卖交易只允许找贴一次(例第九十五条之三)。

对于典权人来说,他当然有理由希望不要回赎,因为土地和典权的价值已超过了当初典入时的价格。他也会希望继续维持这种典权的状态以期土地进一步增值。如果他想买断,他会试图坚持当初典卖时的地价,而不愿付出现时市场上的价格。

即使没有地价的上涨,随着时间的推移,典权人一般也会对典入地产生越来越强的产权意识。他若自己耕作典地,那么年复一年,他会觉得他理所当然有权使用这块土地。若他将地出租,他也会视其地租收入为理所当然。

但是,当事隔多年之后,出典人或他的继承人决定要赎回土地时,麻烦就发生了。典权人,或他的继承人,甚至他的佃户,都会很不情愿放弃土地的使用权。而同时,出典人或他的继承人根据清律的规定则觉得自己有充分的理由赎回典地。这样的冲突很难通过中人或族人及社区的调解而获得解决,因此经常引起法律诉讼。

例如,在宝坻,辛旺的祖父将地典卖给李祥的祖父。两代人以后,在19世纪80年代,辛和李因土地产权问题卷入了一场官司(宝坻,106,1882.2.18[土-22])。另一个同样的例子是刘和、刘顺家租种一个姓项的地主的十亩地已有45年之久,突然发现他们与赵永卷入了一场官司。赵说要赎回这十亩地,因为这是他曾祖在1788年典卖给项家的(宝坻,104,1865.5.22[土-167])。

顺义的档案清楚地显示了这样的典卖纠纷延续到民国时期,在该县42件土地纠纷案中有7件是典卖纠纷。譬如,王永增的父亲锡全典卖了三亩地,虽然王付清了典价赎回了土地,但在1922年他还是卷入了一场官司。对方是个第三者,因为他从典权人手中典买过这三亩地中的一亩(顺义,2:212,1992.7.4[土-81])。

民国的民法试图消除这类纠纷的部分根源,它规定若典约有明确的期限,则出典人在期满后只有两年的回赎权(第九百二十三条)。但问题是许多典约并无明确的时间规定,对于这样的情况民国民法只能沿用清代的惯例,允许人们有30年的回赎期(第九百二十四条)。这样,在顺义的一个典卖交易中因为没有载明确切的期限,交易双方在成交四年之后为各自的权利发生了争执(顺义,3:478,1937.6.24[土-19])。

典卖的情况在三个村庄中也很普遍,特别是在高度商业化和种植棉花的寺北柴。在1942年,该村140户村民中有70户典卖过土地(《惯调》,3:附表)。虽然在日本调查者的访谈记录中未看到有关这些交易的纠纷,但我们很难相信会没有这样的纠纷。

绝卖 即便是绝卖,在法律上也不总是那么直截了当的。首先,土地边界的不清楚就常常会引起纠纷。一个业主和他的继承人可能在许多年中对自己的土地的界线只有一个大概的印象。在买卖土地时,通常由中人当着所有当事人的面对将要出卖的土地做一丈量,以确定它与地契上所载相吻合。他的量具是一把尺(五英尺左右),它必须符合当地认可的度量衡标准(《惯调》,3:161—162)。一般情况下,丈量的结果会与人们的印象吻合。不过也可能发现地契和实际情况之间的误差。譬如,在冷水沟,杨汝栋在李文斗卖地时丈量了与自己相邻的地块,结果发现他实际耕作的面积比地契上所载和丈量所显示的要少0.4亩。另一个相似的例子是,李长华卖给杜延年2.4亩地,丈量显示他的刘姓邻居侵占了他的一部分地(《惯调》,4:11)。

这样的误差很容易引起纠纷,而如果调解无效则会演变成法律诉讼。1936年,侯家营的侯老荫卖给侯治东15亩地。在当地,丈量土地的单位是垄(垄是狭长土埂用以分割田块),通常四垄地为一亩。当老荫的60垄地丈量出来后,发现它显然少于15亩。老荫愿再给对方两亩地和解,但治东后来还是向县法庭提起诉讼(《惯调》,5:286)。虽然宝坻的案件记录没有关于这种纠纷的案例,顺义的资料中只有一件,但根据村庄的资料我们可以猜测这种纠纷相当普遍。

纠纷和诉讼的第二个起因,来自乡村中普遍存在的做法,即在土地交易时不向政府注册以避免纳税。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使用的是“白契”。白契有别于官方的“红契”,后者向县府注册过并付过税。在寺北柴,刘生兰的祖父多年前曾买了一点地,但未曾注册。生兰的表兄弟李俊知道后跑去要他付了一笔600元的罚款,李自己扣下了400元。后来刘发现了事情的真相,非常愤怒,以讹诈告李(《惯调》,3:215—216,333)。虽然在这方面我们掌握的县档案资料中同样没有相应的例子,但根据村庄的资料,我们还是可以推断这种情况可能存在。

绝卖纠纷的第三个起因是毁约。1926年寺北柴的郭明玉向郝老凯买了二十七亩地并付了200元的定金,此事由中人郝常东作证并书写了买卖文书。后来郭毁约,声称他买地的钱给土匪抢去,要求郝退还定金。郝向县法院提出诉讼要郭遵守契约,被判败诉;郝于是向天津高级法院上告,最后赢了这场官司(《惯调》,3:253)。

顺义县档案还揭示了土地纠纷的另外两种原因,都属当地的特殊情况。一个牵涉旗地,这是清初朝廷赐给满洲贵族和旗人的土地,在京城附近的顺义县特别常见。大多数旗地后来都被变卖而与民地无异(黄宗智,1985:98—99)。但是,民国政府宣布逊清及其旧贵族所拥有的任何旗地都归国家所有,这使得一切旗地的所有权都产生了问题。顺义案件中有3件与这一原因有关。另一个引起纠纷的原因是濒河地产,频繁的水灾不可避免地会模糊田块的边界,从而引起产权纠纷。

租佃契约 根据宝坻和顺义的案件记录,地主和佃户之间因租佃和相关原因发生的纠纷是一个始终存在并可能愈益频繁的事实,民国时期顺义的42件土地案件中有10件与此有关。相比之下,清代宝坻的23件中只有4件与此有关。这些案件中的一些关系到的不仅仅是地租。例如,有个大地主的分成佃户试图隐瞒部分他所耕作的田地。当这个地主为此与他冲突时,他和另外10个佃农一起把地主打了一顿。该地主于是提起诉讼(宝坻,98,1839.7.18[土-11])。另一个案子是关于一个分成佃户因歉收而要地主对他播的种子予以补偿(宝坻,100,1839.5.18[土-12])。还有一个案子是一伙农民开垦了四百五十亩荒芜多年的涝地,后来还伪造了地契。该地的原业主欲夺回自己的土地因而提出诉讼(顺义,2:88,1916.8.31[土-1])。第四个例子是一个新业主想增租或换佃,但遭原佃户拒绝,该佃户声称拥有永佃权,因为他家佃种该地已经好几代。业主因此告到法庭(顺义,3:682,1933.7[土-26])。

在沙井、寺北柴和侯家营,我们只有一个记录下来的关于租佃纠纷的例子。王赞周是寺北柴最大的地主,他要撤刘永祥的佃,因为刘没有交租。刘耕种的地是他典卖给王后又再向王租种的。村长张乐卿调解了这一纠纷(《惯调》,3:178—179)。在另一个村庄(后夏寨),村民们提到一件一个小业主与其佃户间的纠纷。双方关于租率有一个三年的协议,租金以货币计算。当粮价上涨后,该业主想把地租改为实物,但佃户则坚持原先议定的货币租(《惯调》,4:473—474)。

一些日本调查人员竭力想从村民口中得到更多业佃冲突的例子。其中有两人问得特别仔细(《惯调》,2:89;4:166),但也未能得到更多的信息。不过,寺北柴村长张乐卿曾经提到,佃户们无论怎样不满,他们总是尽量保持沉默以免丧失佃权(《惯调》,3:193)。沙井的中农杨泽比较坦率地解释说,佃户不敢说话是因为地主几乎可以为所欲为(《惯调》,1141)。战时农产品价格的上涨使得那几年间耕作成为一种人们争着要干的工作,土地租佃市场也由此成为一个卖方市场。 6X6F8csqut3Lo3mDUrH0BXeTFX9HVJMCMu/E52o+H/SfqhEmTnsV+fWmlmi5CA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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