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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范畴的定义:共产革命胜利前华北村庄的纠纷和诉讼

现有关于中国村庄个案研究的英语著作中很少或根本没有法律诉讼的内容。这样的研究给人的印象是村民们从来不涉足法律诉讼,除了刑事和行政事务,国家法律与村庄社会毫不相干。 这一广为人们接受的假设与我所掌握的关于清代和民国时期的县法庭记录相矛盾,它也和满铁的村庄调查资料相矛盾。满铁调查者记录了沙井、寺北柴和侯家营这三个村庄从20世纪20年代到20世纪40年代的41起纠纷,其中有18起最后演变成法庭诉讼案。表1和表2分类列出了这些纠纷和诉讼案件。

表1 华北三个村庄的纠纷,20世纪20年代至20世纪40年代

注:本表只包括满铁调查者提问所讨论到的纠纷,不应视为这三个村庄纠纷的全部。事实上,在《惯调》涉及的六个村庄中,只有这三个村庄的纠纷被问得比较仔细。在另外三个村庄,只提到3件纠纷(历城县的冷水沟2件,恩县的后夏寨2件,都在山东)和1件诉讼(河北良乡的吴店村)。

①所有纠纷均为“分家”事件,即兄弟们平分家庭财产以组织各自的家庭。

资料来源:沙井,《惯调》,1—2;寺北柴,《惯调》,3;侯家营,《惯调》,5。

当然,满铁的实地研究资料只记录了三个村庄中那些引起调查者注意的纠纷,不能视为村庄民事纠纷的全部。而我们接着要讨论的顺义县法庭从20世纪初至20世纪30年代的案件存档,以及1927年一年的完整案件登记簿,向我们展示了一幅比较完整的图像,且在整体上和上述村庄的资料显示的情况是一致的(顺义是沙井村的所在县)。这点并不奇怪,因为村民是县法庭的主要使用者,而大多数民事诉讼起源于村庄的纠纷。这些资料虽然仍不完整,但却为我们提供了民国时期华北农村民事诉讼的一个粗线条的分类。

不仅如此,如果把民国和清代的资料相比较,特别是同与顺义相邻的宝坻县的案件存档(表4)及下面将要讨论的法庭登记相比较,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们之间的延续。虽然1929—1930年颁布的民国法典,与清律在术语、范畴、原则(特别是关于妇女在财产和离婚权利方面)相去甚远。但我们将会看到这些成文法典的变化对地方司法确实有些实际的影响(特别是在城镇地区),不过就整体而言,民国时期民事诉讼的内容与之前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除了下面将要涉及的例外,清代和民国的诉讼都分为这样几类:土地、债务、婚姻和继承(包括养赡)。这些范畴赋予了民国法律中的“民事”一词以具体内容,正像它们赋予清律中的“户、婚、田土细事”以具体内容一样。

表4 巴县、宝坻、淡新三县案件,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

注:按年代、结局和其他具体情况编制的明细表请见附录A。

资料来源:巴县、宝坻和淡新档案。

从法庭资料来看,清代和民国村庄纠纷的内容也大致相同。直到共产党取得政权以后,它们的内容才发生了显著变化。本章对村庄纠纷的叙述,是要给作为本书研究核心的法庭案件记录提供一个较为广阔的社会背景。

下面我将从事实的叙述开始,先讨论分家、财产、宗祧继承、婚姻、养赡等家庭纠纷;接着讨论邻里纠纷,特别是关于宅基和耕地边界的纠纷;最后是与债务和土地买卖有关的契约纠纷。我将把那些后来变成法律诉讼和没有变成诉讼的纠纷区分开来,我也会把民事问题与刑事和行政事务区分开来,以便更清楚地刻画这一研究中所用的“民事调判”和“民法”这两个术语所涵盖的范围。在讨论过程中,我将把村庄的资料同县法庭的记录与清代和民国的法典结合起来考察,以揭示清代和民国之间的延续和变化。 fYzDzVgOYmzOw+Bn5QBaDd5sNiuhrArrPa9P9ioDioaJbaX7d54vWgTlb+BrV0V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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