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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1886—1975)既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事业的主要奠基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建设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在其70多年的革命生涯中,他不仅投身革命,在推翻旧中国、创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事业中历经磨难、不屈不挠,而且在创建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事业中也殚精竭虑、全力贡献,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爱戴。

董必武在创建和领导革命根据地的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提出和阐发的法治思想,更是我们中国共产党人的一笔珍贵的法和法治文明的遗产,需要好好地发掘和整理,并予以发扬光大。

作为我们党内老一辈革命家中两位法律科班出身者之一(另一位是李大钊),董必武对法和法律以及法律的本质、特征和精神,乃至法治文明是非常精通的,也有着独特的见解。董必武早年曾在湖北法政学堂读书,后于1912年东渡日本留学,考入东京私立日本大学法科,攻读法律。1917年3月,再赴日本,参加东京私立日本大学法科毕业考试,经考试合格,正式结业。同年4月,他由日本返武汉,和张国恩合办律师事务所。因第一个案件办理迅速而且获得胜诉,在社会上赢得一定的声誉(后来两人一起创办主持湖北善后公会,并一起成立了湖北共产主义小组)。这些留学法科以及开设律师事务所的经历使董必武在以后建设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934年2月3日,瑞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董必武为临时最高法庭主席,随后他又被委任为最高法院院长。在任最高法院特别法庭主审时,他审判了渎职贪污的被告人——瑞金县苏维埃主席熊仙璧,并将熊判处了徒刑。此后,因其主张办案要有一定的手续、要有必要的文字材料、要建立档案,被执行“左”倾机会主义路线的人指责为“文牍主义者”。1935年11月初,董必武被中共中央指定为五人委员会书记,负责纠正陕北地区肃反工作扩大化的错误,主持对案件的审查。1945年3月27日,董必武参加国民政府派遣之中国出席旧金山联合国会议代表团;4月12日,乘飞机离重庆飞印转美,参加旧金山联合国会议;6月26日,董必武以中国代表之一的身份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1946年1月—3月,他又参与了南京国民政府起草宪法的活动。

1948年8月6日,在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董必武被推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接着又在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被推选为大会常务主席。8月18日,在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上,又被选为华北人民政府委员。9月20日,他以临时召集人的名义召集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被选为华北人民政府主席,主持华北人民政府制定、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和法令,例如《华北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华北区私营银钱业管理暂行办法》等。

1949年9月13日,董必武出席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做文字修改后基本通过。10月19日,董必武被任命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1953年4月22日,他出席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成立大会,当选为主席。1954年5月1日,他为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主办的《政法研究》题写刊名,并撰写创刊词,同年9月15—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举行,董必武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1959年4月18—28日,董必武出席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并被选举为国家副主席。

在长达70多年的革命生涯中,董必武不仅有着丰富的法制建设实践经验,而且形成了自己的法治思想理念和思想体系。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的革命家、法学家,以及长期负责政法工作的国家领导人,董必武对于中国法治建设、法治实践、法学教育等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首先,董必武对法治高度重视,特别强调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必须有法可依。这就促使我们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其二,有法必依。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依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 为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他认为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群众路线、参考历史的和他国的经验来立法、立好法,需要党员干部发挥带头模范作用,需要执法者发挥主观能动性,需要重视法治教育,需要良好的司法、执法环境,需要树立法律的权威,需要强调对于公民自由、民主的政治权利的保护,需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需要普及信法守法的思想,需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需要坚持党的领导,需要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的同步进行。

其次,董必武对宪法的制定、宪法的实施和宪法的地位等也有着自己的见解,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董必武长期担任党和国家立法与司法工作的主要领导职务,他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以自身对法的认识总结出国家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宝贵经验,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宪法政治制度的雏形和宪法思想体系,内涵十分丰富,涉及宪制、人民民主、法治、人权、政权、政党与民族关系等各个方面。他强调,“我们之所以制定宪法,就是要用法律手段把我国人民革命第一阶段的成果巩固下来,同时表达我国人民在现有基础上继续前进——向社会主义社会前进的根本愿望”。他指出,宪法“把党和国家在过渡时期有总路线总任务规定为全国人民必须遵循的法定方向”,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我国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公民权利义务等根本性质的问题”。 应该说,董必武的宪法思想是我们现在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思想来源之一。

再次,在司法机关及审判工作方面,董必武有着丰富且深刻的认识和思想。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发展我国司法审判工作的重心就是要建设一支高效、廉洁的司法工作干部队伍。而在对旧司法工作人员的改造和对年轻的、新的司法工作者的培养方面,董必武付出了极大的心血,也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和思想指导,尤其是关于人民司法——这个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董必武更是倾注了巨大的心力。董必武在多次讲话中谈到这个问题,他认为,一切为人民服务,这是一个真理,我们应该坚持,司法工作也是为人民服务。 在1950年8月12日《对参加全国司法会议的党员干部的讲话》中,董必武一开始就说明,这次会议,其目的就是要解决关于人民司法工作的基本认识问题。 在这次讲话中,董必武指出,虽然在工作中对人民司法是什么的问题存在很多议论,但是具体是什么,很多人都还不清楚。所以,董必武随后对人民司法做了基本阐述。董必武提出,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是要把马、恩、列、斯的观点和毛泽东思想贯彻司法工作中,其核心观点就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 此外,他还认为司法为民,司法要赢得人民的拥护,必须具有权威,必须公正有效,必须树立司法公信力,必须要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必须要确保司法权独立和司法公正。

除了对法治的重视、对宪法实施的关怀和对司法机关及审判工作中人民之地位作用的强调之外,董必武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例如民事和经济法律、刑事法律、诉讼法律、法律教育和法制宣传),以及法律与社会、法律与文明等也作出了详尽的分析和论述。这些思想不仅直接指引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的发展方向,而且对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法治和法学的发展、进步和繁荣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价值。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代司法工作的主要领导人,董必武在当时法制建设几乎是一张白纸的情形下,建立起了初步的法律制度、法学研究体系和法治教育制度,被认为是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奠基者和最早的实践者。通过政法工作的实践,董必武将马克思主义和在日本接受的系统法学教育及中国实际有机结合在一起,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重要成果——董必武法治思想。

董必武法治思想的内容特点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传承马克思、列宁法治思想的基础上,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观和法治思想,例如,强调在中国建设法治时,必须根据自己的情况对苏联的理论做出适当修正;列宁反对检察机关同时受上级检察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主张检察机关只受上级检察机关领导的垂直领导,而董必武根据中国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各地情况不同的现实情况,认为暂时只能在中央统一的政策方针下,授权地方人民政府,使其发挥主动性与积极性,参与领导检察机关的工作。二是与苏联法学家强调法律是资本主义的产物,因此在资本主义消亡后法律也将消亡的观点不同,在董必武的法治思想中从未提及“法律消亡”一词。相反,无论在其思想上还是行动中,董必武都以极大的热情投身于中国的法治建设。三是突出强调人民司法的原则,强调司法的人民性,强调为人民群众服务是我们司法工作的终极目标。四是提出了法院独立和审判独立双轨制模式的司法独立设想,强调只有坚持这一模式,才能在人民的司法审判工作中真正贯彻司法独立的精神,真正做到司法公正。五是董必武通过多年的法律研究与法律实践,提出除了审判,还包括调解、信访、仲裁、公证、公断等多种方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的设想。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建设事业的主要代表,董必武的法治思想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笔巨大的历史遗产。这笔遗产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意义和价值已经受到我国政府和学术界的一致认同。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董必武统一战线文集》(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和《董必武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相继被编辑出版,众多学者研究董必武法治思想,也出版和发表了一批著作和论文。不仅如此,董必武法治思想的研究还得到了我国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中国法学会于1982年恢复成立后,于2001年创建了“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治思想研究分会”作为其下属的研究分会,直接接受中国法学会的领导。2015年,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的迅速发展热潮,也为了传承董必武法治思想的精华,更好地为当下中国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之现实服务,“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治思想研究分会”更名为“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会”,其影响力进一步扩大,每年召开一次的研究会年会,一直保持将年会论文公开出版的传统,使董必武法治思想进一步深入人心。

本书的目的是要彰显我们党老一辈的革命家人生风采和感人事迹,传承革命的人生经验和人生智慧。而董必武既是我们党的一大代表,又是中国革命事业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之一,也是中国革命根据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建设事业的主要领导人。因此,完整介绍、深入分析、全面阐述董必武的法治思想就是本书撰稿的主要宗旨,也是本书作者的光荣使命。为了将这一项任务顺利完成,我们几位撰稿人:邱唐(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特聘副研究员、法律史专业师资博士后),张陶然(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全球安全治理研究院学术秘书),廖晓颖和庄晨曦(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第一步将董必武的所有论文、文章、讲话和报告以及研究董必武法治思想的所有著作和论文加以收集汇总。第二步通过对这些作品的深入分析和详尽解读,列出了100多个论题,然后依次归纳、分类、凝练成若干个主题。第三步依据这些主题,构思写作大纲,形成了写作的章节:绪言;第一章,董必武生平;第二章,董必武法学观;第三章,宪法与政制思想;第四章,董必武经济与民事法律思想;第五章,董必武刑事法治思想;第六章,司法机关及审判工作;第七章,法治教育;第八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的奠基人;附录,董必武年谱简编。我们希望通过这一写作体系,能够把董必武的法治思想完整地展现给广大读者。

当然,董必武法治思想博大精深,本书只是研究这一思想的一个阶段性成果。我们希望本书作为董必武法治思想研究的铺路石,为之后对董必武思想的深入研究起到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NeNDBR4jwBC2aREf50PFTdvu9J9tj0nWcwgypN5AGNEhgDzYwNd6DFmfeKlF3n8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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