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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董必武法学观

董必武法学观根植于董必武的生活经历,是董必武就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看法。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的革命家、法学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期负责政法工作的国家领导人,董必武对于法治建设、法治实践和法学教育等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法学观作为个人对法律现象和法律基本问题的观念和看法,决定了个人在尊法守法、执法用法、法律评价等方面的基本态度和观点。党员干部的法学观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尤为重要。2018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上发表了《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讲话,强调:“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厉行法治、依法办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其法学观的树立和培养是完成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任务的前提。

董必武法学观经过革命时期的淬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时期的实践检验,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董必武的法学观对于领导干部法学观的培养和塑造有着重要的学习和借鉴作用。 dsLkB4VYeLEARARg0Y7FdRnxC3fyl7tnRe6O1lvFtHnG1t79cZLFYV8JX4UFI8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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