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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一代新规要渐磨

一、草拟《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1949年1月,北平和平解放,董必武随华北人民政府前往北平,开始为人民的建设而擘画。6月15—16日,董必武参加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委员会会议,担任常委和新政协筹备会第四小组组长,主持起草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7月10日,他被中共中央指定为由21人组成的新政协筹备会党组干事会成员,是政法工作负责人。

董必武领导的第四小组共有25人,出席筹备会的23个单位除了文化界的民主人士外,均有代表参加这个小组。6月18日,小组举行了第一次全体会议,广泛交换了意见。7月8日,在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董必武与张奚若、 阎宝航、 王昆仑、 张志让 被推定负责起草政府组织法的初步草案。他们作为起草委员,曾先后三次开会研究,并征询了钱端升、 王之相、 邓初民 等专家的意见,写成了政府组织法的草案初稿。8月17日,小组又召开了第三次全体会议,修正通过了组织法的初步草案,提交新政协筹备会的常务委员会。

8月27日,在新政协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董必武与黄炎培、 马叙伦、 张奚若、李立三被指定负责修改组织法的初步草案。9月13日,新政协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组织法草案进行了文字修改,9月17日的新政协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原则上通过了这个组织法。在华北工作期间,董必武就曾领导制定了《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这个组织大纲成为制定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参考与借鉴。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不少条文,特别是关于政府各部、会、院、署、行、厅的组织条文,更是对组织大纲的直接继承与发展。

9月21日,新政协在北平开幕,董必武出席,并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在22日的会议上,董必武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拟的经过及其基本内容的报告,会议通过了该法草案。9月30日,董必武当选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10月1日,董必武参加了在怀仁堂举行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就任政府委员职。同日,他登上天安门城楼,出席开国大典。10月19日,董必武出席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被任命为政务院副总理和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开启了其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的历程。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建设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权建设问题,董必武通过总结其主政华北人民政府的实践经验,指出新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关要在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的基础上,开好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使政府与人民保持最密切联系。

1950年,董必武领导组织了政法草案审查会议。8月,小组审查了由内务部起草的、经7月全国民政会议讨论的有关区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和区乡人民政府的四个组织通则草案,并提出了修正草案。10月25日,董必武将这四个组织通则草案分送给毛泽东、朱德、刘少奇、 周恩来、任弼时、 林伯渠等审核。这些组织通则的制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区乡基层政权的建设提供了依据。

而在县级政权建设方面,董必武于1951年9月召集华北的县长(旗长)、专员(盟员),省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及各级民政工作负责人召开华北县长会议。会上,刘澜涛 做《进一步加强县人民代表会议工作》的报告,薄一波做《发展华北农业生产问题》的报告。9月23日,董必武做《论加强人民代表会议的工作》的报告,指出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要创造条件,在华北乃至全国范围内使县级人民代表会议普遍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以正式选举县人民政府;报告要求按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设立县民政、财政、教育、公安等科或局,成立县人民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署;报告还批驳和纠正了在建政问题上认为“群众觉悟不够”“人民代表会议不如干部会顶事”等错误观点和不恰当的提法,强调“人民是主人,人民代表和政府干部都是长工”,人民政府要为人民服务,要让人民“当家坐天下”。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取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形式。2月6日,董必武在全国政协一届四次会议上就此做发言,指出这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一个历史性的巨大事件”,为次年9月全国一届人大的召开做了充分准备。

全国人大召开以后,为适应战争环境建立起来的军管会就基本完成了历史使命。1955年8月22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董必武与张鼎丞、 罗瑞卿 开始负责研究军管会的撤销问题,并于12月22日向中共中央做了《关于军事管制委员会问题的报告》,提出了具体撤销方案。中央政治局于次年3月24日讨论批准了这个方案。从此,起临时政权组织作用的军管会就正式在全国范围内由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政权机关代替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的奠基人

董必武担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后,于1949年10月21日主持召开政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董必武说明政法委员会的任务是负责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董必武一直强调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必须“依法办事”,而“有法可依”是“依法办事”的首要之义。因此,之后的一段时期,在董必武的直接领导下,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的法律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初的法制体系架构由此搭建。

在领导制定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后,董必武又领导政法部门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彻底废除了国民党反动政府的一切反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各项重要的法律、法规,以及工会法、农协组织法、劳动保险条例、私营企业条例、人民法庭组织法以及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革命烈军属、民兵、民工5个优抚暂行条例等。董必武还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毛泽东为主席,朱德、董必武等为委员。与此同时,董必武还直接参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在1954年全国一届人大上,董必武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领导法院党组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他甚至想在马列主义关于国家与法律的理论指导下,制定社会主义的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典,但受限于当时的政治环境,终未能如愿。而在司法层面为了落实“依法办事”,董必武强调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审判工作方针,纠正和避免了一些冤假错案。

除了立法和司法工作,董必武还十分重视法学研究问题,他提出“法学是一种科学”,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研究机构和法学理论刊物的创建,以及政法干部的培养投入了极大的关注与支持。1951年11月,董必武亲自主持筹建中国政治法律学会,次年4月22日,学会在北京正式成立,选举董必武为主席。《政法研究》等法学理论刊物以及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法学研究机构也都是在董必武的直接关心下创设的。

尽管年事已高,身体羸弱,但在之后的岁月里,董必武仍然先后担任了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家副主席、代主席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等重要领导职务,他的足迹遍及了祖国除了西藏和台湾之外的所有省区,对于经济、交通、民族、海军、民政和外交等事务都倾注了大量的心血。

1975年3月5日,董必武在广州度过了自己90岁的生日,后终因肝癌与其他并发症,于4月2日7时58分在北京与世长辞。 pX6cTgd9iAlWdQhzkt+VbC4lrPIU2PDnUPyew1OUfdaTK/fO1RiUFzJEB0yZug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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