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化的商品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生命线,是资本和资源、甚至可以说是生产力。特别是在经济进入全球化的过程中,信用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而作为一种基于国际互联网的崭新的商务形式——电子商务,也是一种商业活动,改变了人类商品交换出现以来延续至今的面对面的传统交易方式。所谓电子商务,指通过Internet进行的各项商务活动,包括广告、交易、支付、服务等等活动。
在我国,电子商务增长非常迅速。1999年,电子商务交易额不足1千亿,到2006交易额预计就超过5千亿。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落户”中国,到2003年以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开始进入真正的创新期。许多国际风险投资商纷纷投资中国的电子商务领域,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给中国的乃至全球的中小零售商带来全新的考验和挑战。
利益为风险投资者所最关注,对电子商务的青睐,不是无源之水。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可谓是优点多多:市场全球化,交易不受地理位置的限制;交易快捷,不需人员干预;交易虚拟化;成本低廉,减少了中间费用;交易透明化和标准化;交易可以连续,国际互联网可以实现24小时不间断向用户提供信息源。
但一个硬币有两面,任何事物都是有利有弊,电子商务具有突出优点时,也面临着不足:其具有的远程性、记录的可更改性、主体的复杂性等特征,也决定其信用问题更为突出。
据国内首份电子商务诚信调查报告称:56.4%的被调查者曾遇到过在线购物信息不真实的问题;62.1%的被调查者声称个人信息曾被在线商家或网站滥用过;71.1%的被调查者曾对一些网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产生过怀疑。而消协的一份报告中称:电子商务的信用问题也大量涌现,去年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投诉在消协受理的总投诉案例中已占据了第二位。由此看来,信用问题已经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头号敌人。
问题的出现是解决的前奏,电子商务信用问题重重的情况下,建立电子商务信用机制是亟待解决的系统工程。
首先,法制建设是第一要义。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切行为活动的准绳。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对于不正当的经营活动,会进行适当的约束和惩罚。
为电子商务立法,最关键的是强化电子合同的立法和执法建设。电子合同法不仅包括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代理等总则性规定及各类合同的特殊规定,还涉及到电子合同涉外管辖(连结点的确立等)问题、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等。电子合同,可以在源头上保证电子交易行为的信用度,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
其次,监督系统作用不可小视。
在完善的制度,也需要人执行,更需要人监督,监督的目的在于能够及时发现并惩罚不诚实、不守法的行为。
国家对电子商务信用监管的主要方式是规范企业信用制度、搭建企业信用公共信息平台。建立企业信用公共信息平台在于将信用信息公布于众,以此惩戒具有不良信用记录者。除国家监管外,还可建立交易相对人监管制度和企业内部监管制度,但囿于某种主客观原因,这两种监管制度的效果还有待商榷。
随着电子商务支付手段的发展,金融业开始介入其中,因此,建立进入金融电子监管也十分必要。
最后,建立完善电子认证体系。
电子认证是电子鉴别技术在商事交易关系中的具体应用,为电子商务活动交易各方提供数字身份证书服务等活动,被认为是具有技术性的监管方式。而电子签名则等同于“网上身份证”,它是构建网络信任体系的关键部分。2005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赋予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的效力,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的广泛推广有赖于电子签名的大面积使用,而电子认证则是电子签名获得安全保证必须要过的一道门槛。
人无信不诚,而交易也需要在诚信下实现,等到信用体系完善之日,也是电子商务真正成为人们主要交易形式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