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5.“铁路死亡第一人”

8月4日,《申报》有如下报道:

江湾至吴淞之火车路均经造成,不过有数里尚未铺石子,火车亦可往返。昨日早七点钟,时有火车一辆在江湾北首往试演,适有一人,在旁见车来,意欲跳过,为石子滑倒,跌在铁架之上。车上之火门一时未能关闭,以致火车从人身上滚过,当即碾为四段。车上之西人将尸身带回江湾。俟七点钟火轮车转回上海,方将其尸藏于车中带来,亦无人知觉。后经明报县署,经邑尊相验,其人约三十余岁,身穿白布短衫、蓝布裤、白短袜、梁巴斗底鞋,碾伤之皮肉已如虀粉,腰间肚肠均皆流出。尸亲不知何人。约略辨之,似乎当勇者也。现已棺殓,发标招认矣。西事之无益于中概可知也。

据后来调查证实,当时车速较快,那人被撞倒后,火车又驶出了三节车厢的距离才勉强停住,尸体被列车拖带,不仅碾成了四截,还“皮肉已如虀粉,肚肠均皆流出”,场面惨不忍睹!

说来这个死者也算创造了一个“第一”,即中国铁路史上的第一次人身伤亡事故。它所引起的波澜非同小可。如上述报道中末尾一句的“西事无益”论,便代表了一种态度。

若《申报》的报道属实,则机车司乘人员的处理方式相当不妥。他们居然胆敢“破坏现场”,将支离破碎的尸体带回上海,实属做贼心虚。但是考虑到铁路方面与当地民众关系紧张,出了事故赶紧逃跑,似也情有可原。文中所说“当勇者”即“当兵的”。有人认为,死者衣着“疑似”士兵,因此怀疑,这件事情很可能与上海官方有关,没准儿真的是有意买命滋事、为阻挠火车运行制造口实呢!这倒正应了李鸿章的那句话:“是虽无聊之极思,实亦两全之妙法。”

不管是不是“妙法”,出了这样一件人命关天的大事,上海道台冯焌光终于有了充分发泄的机会。他立即照会英国领事,强令英商立即停止继续筑路,还提出要司机“以命偿命”;同时放纵乡民及兵勇破坏铁路、阻挠行车。8月24日,自上海至江湾的列车暂时停止运行;8月30日,自江湾至吴淞的铁路被迫停工。

为了平息舆论,英国驻上海领事馆曾煞有介事地组织了一次对伤亡事故的“审判”,结论是:“实质自取其死,照例不能抵命。或此人心地发狂,或有别故亦不可知。总之与火车上人无干也。”

火车撞死了人,要司机“以命偿命”自然不妥。但是,即便铁路方面没有责任,也不能抱着这么一种恶劣的态度,不但把被撞死的倒霉蛋说成是“心地发狂”,还要含沙射影地说什么“或有别故亦不可知”!

吴淞铁路示意图。(2010年摄于老吴淞站展览)

中英双方在上海斗争激烈,甚至难以控制;在烟台为“滇案”而进行的谈判更是针锋相对,剑拔弩张。李鸿章在写给冯焌光的信函中说到,英国领事麦华佗制造舆论,指责冯焌光想要调兵阻止铁路运行,甚至在铁路两旁扎营;还有谣言说发现兵勇改装刺探,打算寻衅滋事烧毁洋行;英国公使威妥玛认为冯焌光“蛮霸行事”,极为不满,为预防不测,已经调动“大兵船”两艘,自大连湾星夜兼程赶往上海,明摆着是公然的威胁;而且坚持要将“滇案”与吴淞铁路的事情合并处理,更是狡猾之极!

但是,李鸿章对南洋大臣沈葆桢和上海道台冯焌光的思路与做法也相当不满,李鸿章认为,吴淞铁路的事情,“洋商断无中止之理”,而沈葆桢等人“日盼其中止,嘻,何其愚也!”李鸿章又告诫冯焌光“勿执成见,早图归宿为要”!他还在给朝廷的奏片中顺便发牢骚,说英国人坚持要修铁路,而沈葆桢和冯焌光则一定要予以阻止,彼此相持不下,问题久拖不决,后患无穷;他打算派要员赶赴上海,参与斡旋,以寻求在保证中国主权的前提下妥善解决问题。

当时,由于沙俄与英国在中国新疆争夺利益、制造分裂,沙俄还进而侵占伊犁地区,清政府派遣左宗棠率军西征,中国西部边境战事紧张,中英双方正在就“滇案”所进行的讨论也受到时局影响。1876年9月13日,中英双方签订《烟台条约》,英国得以获取更多的在华权益。

但是,英方提出要将吴淞铁路问题列入条约之中的意见,终于被中方所拒绝。

实际上,火车撞人案发生以后,英国方面受到舆论抨击,相当被动,他们的矫情和威胁已经属于色厉内荏,态度开始有所和缓。所谓调动“大兵船”南下助阵,其实未见动静,也不知是英方虚张声势,还是李鸿章借题发挥吓唬冯焌光不可固执己见。因为,由于麦华佗和冯焌光相争过甚,已经成了两人之间的意气用事,显然有碍问题的解决。为此,李鸿章特派朱其诏、盛宣怀二人赶赴上海,参与谈判,推动事情进展。

不久,英方代表梅辉立抵达上海。他是一个相当固执的家伙,仍然坚持要么中外合办、要么由洋商承管的立场。对此,中方当然不能接受,会议又从上海挪到南京继续进行。经过双方拉锯似的讨价还价,最后终于达成协议,于1876年10月24日签订《清英关于收买吴淞铁路条款》,冯焌光、朱其诏、盛宣怀和英国汉文正使梅辉立签字画押。

条款共十条,主要内容是:吴淞铁路以及相关的土地、设备、房屋等等,由中国买断;购买款项分三期支付,在核定价值之时、半年之时及一年期满之时,各付三分之一;以一年为限期,自光绪二年九月十五日(1876年10月31日)起至光绪三年九月十五日(1877年10月21日)止,到期由中国买断一切,洋商公司从此不得过问;一年期满之前,铁路仍由洋商公司管理,盈亏自负,中方不能参与,但只准其经营客运,不得添购地段、拓展铁路;今后洋商想要进行修筑铁路之类的事情,必须与中方协商,不能以吴淞铁路为例;对于火车撞人案,应给予适当抚恤。

“条款”中很重要的一项,是中方买断铁路的具体价格。双方商定,须邀请公正的中间人详细核算。英方为此开出了37万两银子的高价,经一再谈判,才降到30万两。而中方经过仔细查账,认为最多只能支付29万两。后来中方提出,既然让英商再经营一年,理应“折实照减”,也就是必须“折旧”。最后商定,买断的总价为“规平银”28.5万两。

有人说,当初是由于火车撞人案,才促使事态得以发展。那个无端亡命的死者,的确起到了一个特殊的作用,可惜他的来历早已无从查考了。 PD4fY1CYenUSd4bJ4lSzfMyRkrBL6tqsxVWVMqH9HE2TLE1LGE8gKJxAit2K0b1N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