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城市(镇)是指因矿产资源开发而兴起、发展起来的城市,矿业在城市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目前我国有矿业城市和矿业城镇 390座,矿业产值占全国矿山总产值的 81%。矿业城市(镇)提供全国 80%以上的矿物能源和原材料,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加速了城市化进程,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矿业城市(镇)对矿产资源的依赖性较强,不同程度存在产业结构单一、经济效益不高、企业负担过重、生态环境压力增大、城矿管理职能错位等问题。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遇到新的困难。特别是有 47座资源枯竭或接近枯竭的矿业城市(镇),由于矿业衰退,替代产业没有形成,在市场竞争中困难重重;经济萎缩、财政收入锐减;社会事业整体发展滞后,矿山环境问题困难,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这种类型的矿业城市(镇),亟待给予扶持。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业化中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资源需求量将大幅度增加,矿业仍是我国一个重要的支柱产业,矿业城市(镇)仍然具有重要地位。同时,我国矿业是弱势产业,在国际上竞争力不强,“入世”以后,矿业城市(镇)面临的挑战将更严峻。如果我们对此没有清醒的认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就会遭受更大挫折,造成更大损失,就会拖全国经济发展的后腿。因此解决矿业城市(镇)可持续发展问题刻不容缓。
实现矿业城市(镇)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固然要靠矿业城市(镇)自身的努力,但是矿业城市(镇)的许多问题是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积累下来的,仅靠自身的力量难以解决。特别是资源濒临枯竭的矿业城市(镇),其鼎盛期的辉煌都奉献给了全社会,国家有责任给予扶持。鉴于矿业城市的地位十分重要,建议国家予以高度重视。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中考虑这一特殊问题。建议采取如下政策措施:
一是实施矿工再就业特别计划。以解决矿工再就业问题为突破口,引导矿工从事废弃物利用、土地复垦、现代农业、劳务出口等多种矿业。国家通过设立矿业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组织招商引资或项目洽谈会,优先安排符合产业政策的矿产品深加工项目等,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矿业城市(镇)的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资源枯竭型城市(镇)经济转型。
二是扶植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矿业城市(镇)是产业工人最为集中的地方,建立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保持矿业城市(镇)社会稳定的最重要的一环。对资源枯竭型“特困型”的矿业城市(镇),中央财政应从反哺的角度,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实行转移支付,扶助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三是建立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保护金制度。通过保证金的合理征收、摊销与统筹使用,使“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得以落实。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矿山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欠账,要纳入国家计划,给予资金支持。
四是制定切实可行的财政扶持政策,促进矿业城市(镇)结构调整,改革不合理的矿业税费制度减轻矿山企业负担,培育企业市场竞争能力。通过财政的贴息操作,使商业银行增加对矿业城市的贷款,并对其税收和利润分配上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把矿业城市(镇)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中予以充分考虑,并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五是建立矿山企业反哺机制。从处于高产期、稳产期的矿山实现的利润和国家财政中提取一定的比例,设立全国矿山转产基金,用于衰退期矿山的转产补贴,实现全国矿山发展基金的良性循环。国家建立资源综合利用专项基金,允许各地在区域内建立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在同级财政的监督管理下,专项用于综合开发利用事业。
六是对矿业城市可持续发展实行统一规划。把矿业城市的振兴和可持续发展纳入国家计划和宏观决策之中,摆在与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同等重要的地位上来。国家在实施资产重组、呆账核销、优化资本结构等重大政策时,应重点支持矿业城市(镇),在实施产业政策、投资政策时,注意向这一类重点倾斜。
七是建立一个专门或定期单列的指标体系,以加强对矿业城市(镇)发展状况的数据统计工作。以避免以若干城市来代替总量分析,防止给制定政策带来盲目性,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八是明确一个政府部门,对矿业城市可持续发展实行统一指导和协调,组织政策调研,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选择有代表性的矿业城市(镇)进行试点,取得经验,指导工作。
(200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