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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者至道 治国根本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管仲是最早提出“以法治国”治理理念的政治人物。管仲认为,“以法治国”是统治者的根本权威,运用它就犹如人举手投足,很容易就能够把国家治理成功,即《管子·明法》中所言的“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在管仲看来,法律起源于君主治理国家的需要。在上古时代“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愚,强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的秩序很混乱,民众善无善报,恶无恶报,恶人猖獗,坏事当道,生产、生活以及生命都没有保障。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君王,负责除强暴,兴民生,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君王为了使众人信服并能威慑众人,不仅自己要具备贤德的品行,还要能够运用赏罚治理众人的手段,即“君之所以为君者,赏罚以为君”。正是基于“一众治民”的需要,君王开始“制法仪,出号令”。为了使民众服从法律,君王又设立官吏大臣执行法律,即“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这样,法律就适应着君王管理社会和治理民众的需要而产生。管仲反复强调法律的作用就是帮助君王治理国家,这种作用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用来建立朝廷威望,即“法者,将立朝廷者也”,而建立朝廷威望的目的在于“尊主行令”“兴功惧暴”“决疑而明是非”“定分止争”;二是通过法律可以利用民众为君王效力,即“法者,将用民力者也”;可以用来决定民众的生死,即“法者,将用民之死命者也”。总之,管仲“以法治国”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他非常重视法治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从立法到施法、守法,他都有十分明确的主张与实践,这从其“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令而不行则令不法也,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审而不行则赏罚轻也,重而不行则赏罚不信也,信而不行则不身先之也。故曰: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故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故虽有明智高行,倍法而治,是废规矩而正方圆也”等主张中都可清楚看到这一点。 EPhSQNIQoHydROoBiCYq+E7QFdoWmKbtJZ6MSltu0Pn5Gbxk3pcbPS7vKx5GQf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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