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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为治理国家之大本

管子认为,一民之轨,莫良于法,“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 ,法治运作如何,关系国之安危。显然,在管仲那里,治国理政的关键在于能够全面实践以法治国的政治主张。

第一,法治是国家治乱兴衰的关键。

立法和执法是治国施政的重要方面,是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法出乎道具有至高无上性,但是法又生于君。那么法与君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呢?《管子》说:

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

君主代表国家,掌握执法和出令的权柄。君权不能授予两人,政令不能出自二门,以法治国即是遵照法度行事而已。君主出法制令,而一旦法令制定之后它就凌驾于君主之上,具有至高无上性。只有实行法治,国民才能有规矩成方圆,社会秩序才能正常建立起来;国家才能安定、富强。法是统治者安邦定国的重要手段,是否实行法治是国家治乱兴衰的关键。

《管子·任法》说:

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

法是天下最大的原则,是圣明君主用来治国理政的大宝。

《管子·法法》说:

不法法则事毋常,法不法则令不行。令而不行则令不法也,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审而不行则赏罚轻也,重而不行则赏罚不信也,信而不行则不以身先之也。故曰: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

不以合法的手段来施行法度,国事就没有常规;施行法度不用合法的手段,政令就不能施行。政令已发而不能施行,那是因为发令不合乎法的手段;发令合乎法的手段而不能施行,那是因为政令本身制定得不周密;政令本身周密而仍不能施行,那是因为赏罚过轻;赏罚重而政令仍不能施行,那是因为赏罚没有真的实行;赏罚真的实行而政令仍不能施行,那是因为统治者没有率先作出榜样。所以说,禁令能约束君主自身,统治者率先服从法令,以身作则,禁令就能在百姓中施行了。

《管子·任法》说:

法者不可恒也,存亡治乱之所从出,圣君所以为天下大仪也。

法制能不能持久,是存亡治乱发生的根由,是圣明的君主用来作为治理天下的最重要的标准。

《管子·明法解》说:

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

法度推行国家就安定,肆意逞行国家就混乱。

《管子·明法解》又说:

故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

治理国家,使用民众要依靠法制,禁止放荡、制止暴行要依靠刑罚。

第二,实行法治有助于建立君主至德至尊的权威地位。

在君主专制的传统社会里,君主的绝对权威、地位是不可动摇的。动摇了君主的绝对权威就等于动摇了国家政治稳定的基础。这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家、思想家们共同一致的认识。但对于法与君之间的关系,儒家主张君主以德治天下,君主应是有德之君,“德”是建立君主权威的第一要素。法家则主张应当“法、术、势”相结合,以此作为维护君主权威的有效工具。《管子》一书中的治理思想,特别突出法在君主治国理政过程中的重要性。

君主立法行令可以约束群臣百官,使群臣百官忠于职守,这样才能使君主居于至尊之位,更好地驱使群臣、控制百官。所以《管子·正世》说:“法立令行,故群臣奉法守职,百官有常。” 有了法律才可以使百官有所遵循,办事才有章程可依。如果不行法治,则群臣各行其是,是非善恶就会失去衡量的标准。这样君主也就无从任用和管理群臣百官,国家也必然会混乱而不堪。因此,只有实行法治,才可以有效地制约权贵,强化君权。

《管子·明法解》说:

明主者,使下尽力而守法分。故君臣务尊主而不敢顾其家。臣主之分明,上下之位审,故大臣各处其位而不敢相贵。

圣明君主,要求臣下尽力国事而以法守本分,所以臣下努力事奉君主而不敢违法私顾他们的家;君臣的身份分明,上下的权位清楚,大臣们就各处在他们的职位上而不敢相互夸耀。只有以法治国,才能使臣下守法安分,不敢以权谋私,从而树立君主的权威。

《管子·重令》说:

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故安国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严罚。罚严令行,则百吏皆恐;罚不严,令不行,则百吏皆喜。故明君察于治民之本,本莫要于令。故曰: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者死。五者死而无赦,唯令是视。故曰:令重而下恐。

君主治理国家的重器,没有比法令更重要的了。法令有力量,君主就尊严,君主尊严国家就安全;法令没有力量,君主就卑微,君主卑微国家就危险。所以要使国家安全,就要使君主尊严;要使君主尊严,在于施行法令;要施行法令,在于严明刑罚。刑罚严明,法令施行,百官就都恐惧谨慎;刑罚不严明,法令不施行,百官就都会对工作懈怠。所以圣明君主认识到治民的根本,没有比法令更重要的了。因此说:减少法令的处死,增添法令的处死,不执行法令的处死,扣留法令的处死,不服从法令的处死。有以上五种情况的处死,决无赦免,一切都只看法令。所以说:君主做到令行禁止,臣下就都敬畏而尊君。

第三,以法治国是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重要保障。

《管子·正世》说:

夫盗贼不胜,邪乱不止,强劫弱,众暴寡,此天下之所忧,万民之所患也。忧患不除,则民不安其居;民不安其居,则民望绝于上矣。

为了达到除暴安民的目的,就必须实行法治。

《管子·明法解》说:

凡人主莫不欲其民之用也。使民用者必法立而令行也。故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

实行法治可以使平民百姓安分守己,竭诚为国效力,也更有利于对百姓的统治。

《管子·禁藏》说: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

这里所谓的“仪”,也就是规矩的意思。《管子·形势解》说:“仪者,万物之程式也。法度者,万民之仪表也;礼义者,尊卑之仪表也。” 所谓“决疑而明是非”,主要不是说人在认识上的对与错,而是指人的行为是否合乎规范。法是君主用以规范人们行为的工具,是判断人们行为是否合乎规范的标准。因此,《管子·七臣七主》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只有实行法治国家才能得到治理,才能富强。如果舍弃法国家就会动乱。正如《管子·法法》说的那样:“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也。故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而正方圆。虽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法者,天下之治道也。”

《管子》不仅强调法治的重要作用,而且还从法律形式的三种类型上强调了法的规范意义。

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夫矩不正,不可以求方;绳不信,不可以求直。法令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势者,人主之所独守也。故人主失守则危,臣吏失守则乱。罪决于吏则治,权断于主则威,民信其法则亲。是故明王审法慎权,下上有分。

法是用来推动立功警戒行暴的,律是用来确定本分制止纷争的,令是用来命令人执行完成工作的。法律政令,是官吏百姓行为的规矩绳墨。矩不端正,是不能用来求作方形的;绳不伸展,是不能用来求作直线的。法令,是君臣共同建立的;权势,是君主独揽的。君主失掉权势就危险,臣吏不守法令就混乱。罪罚由臣吏裁决就能安定,大权由君主独揽就有威势,百姓相信法制就能亲近。所以明智的君主总是明确法制紧握大权,使上下各有职分。

《管子》这种对法的规范性的认识是和后来的秦、晋法家一致的。《商君书·修权》说:“先王县权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夫释权衡而断轻重,废尺寸而意长短,虽察,商贾不用,为其不必也。” 《韩非子·有度》也说:“巧匠目意中绳,然必先以规矩为度;上智捷举中事,必以先王之法为比。故绳直而枉木断,准夷而高科削,权衡县而重益轻,斗石设而多益少,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 这与《管子》对法的认识是一致的。 0dmHvV5E5AulNX7tO4Y4Gbf5X9+0eF3/drfwaqEfvDX8vesYrLvhc5F8bk++8l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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