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订法律是汉武帝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内容。
汉武帝时代,法律条文繁多、严密。他表面上尊崇儒术,实际上偏好刑名之学。
第一,任命张汤、赵禹定律令。
汉武帝时法网渐密。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轨不胜。”在这种情况下,元光五年(公元前130年)七月,武帝任命张汤、赵禹定律令。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汉武帝时,张汤作宫廷警卫“《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作“《朝律》六篇”,共计33篇。“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第二,汉武帝的律令法条具有法令文深、严酷以及法令条文繁多、严密等特点。
史载,张汤“与赵禹共定诸律令,务在深文” 。汉武帝“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其后奸猾巧法,转相比况,禁罔寖密……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议者咸冤伤之” 。从这些记载中可以看出汉武帝时的律令文深、严酷及条文繁多、严密等特点。
第三,所制律令皆深深烙有为皇帝专制统治服务的印记。
据《史记·酷吏列传》记载,张汤“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史深祸者;即上意所欲释,与监史轻平者。” 也就是说,张汤在执法过程中,并不依法断案,而是看汉武帝的眼色行事,皇帝想要治罪的,张汤就将其交给喜欢陷人于罪的属吏去办;皇帝想要网开一面的,张汤就将其交给务从宽容的属吏去办,总之不是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皇帝的喜好为施法准绳。可见,酷吏们只忠实于皇帝和自己的既得利益,许多活动反而并不受封建成文法的约束,甚至公开蔑视国家法律而任意胡为。汉武帝时有名的酷吏杜周就曾对人有过这样一段露骨的自白:
周为廷尉,其治大放张汤而善候伺。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客有让周曰:“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由此可见,在汉武帝重用的酷吏的眼中,国家大法根本就不存在,所谓“律”“令”都是皇帝治理臣民的工具而已,这说明除了他们自觉地成为皇帝的鹰隼外,实际上也说明了汉武帝制律做令的目的性与随意性。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滥杀无辜、草菅人命也就成为君主专制制度的固有弊端和基本特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