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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视法治

学界早已经形成定论,重视儒学只是汉武帝治国理政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兼用各家才是他真实的统治策略。尤其是重用酷吏,采用严刑峻法,是他加强统治的重要措施,这是不争的事实。

关于汉武帝的统治策略,长期以来学界争论不休。

有人认为汉武帝是外儒内法,有的则说汉武帝是儒法兼用,甚至有人说汉武帝时期“申、商、韩非之言,倒成了政治的指导思想” ,观点虽然不同,但只要不是纸上谈兵的学术,都一定会承认汉武帝重视法治这一基本事实。因为事实很清楚,“独尊儒术”只是意识形态,是为了统一人们的思想需要,但国家治理则是包罗万象,环节众多,非常复杂困难。在国家治理与政治实践层面,意识形态的建设固然重要,但制度建设与法制建设实际上同样需要加强。汉宣帝曾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达时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于名实,不知所守,何足委任!” 实际上,汉武帝就是“霸王道杂之”的开创者和实践者,他尊儒而重法,任用儒法兼用的公孙弘和从狱吏中提拔起来的张汤、杜周等执法大臣,用严刑峻法打击诸侯王叛乱、打击不法豪强、商人,应付民间动荡,等等。因此,法治是汉武帝治国的重要办法和理念。可以定论,重视法治是汉武帝治国理政经验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周代重德治,对旧贵族的利益和特权是很维护的,所以《礼记·曲礼上》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1] 周代的礼,实际上起着法律制度的作用。但到春秋战国时期,天下大乱,周代原来的礼乐等级秩序与社会阶层秩序遭到严重的破坏。在这样的情况下,代表新生阶级利益的法家学派提出了法治主张。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法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二是公正执法,“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要求“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 这就要求以法治国,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汉代重法治是有传统的。

一方面,汉代思想家在尊崇儒学的同时,并不否认法家的作用。贾谊就说:“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就是说礼义教化是在事前规范人行为的准则,法律制度是在人犯罪后进行惩罚的规章,二者相辅相成。董仲舒说:“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 他是主张“德主刑辅”、二者兼用的。这些论断说明礼、德与法、刑是可同时并用的。这对汉武帝法治思想的形成无疑是起了作用的。

另一方面,汉初诸帝事实上也大都重视法治。汉高帝自不必说,就是汉文帝也“本好刑名之言” 。所以,他一方面以无为而治为指导,约法省禁;另一方面又依法办事、严肃执法。如一次有人惊了文帝驾舆,文帝要处重刑,还是廷尉张释之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使诛之则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错其手足?唯陛下察之。”文帝深思“良久”说:“廷尉当是也。” 这里所说的“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就是说法是天下人共同遵守的规则。在这样的治理传统熏陶下,汉武帝重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就并不显得唐突;相反,倒是一件自然而然、顺理成章的事情。

汉武帝继承了先秦和汉初执法公平“不别亲疏,不殊贵贱”的法治思想,在治理国家时注重以法治国。以身边人为例,汉武帝妹妹隆虑公主之子昭平君,又是武帝女儿夷安公主的丈夫,犯法当死,隆虑公主临死前,以金千斤、钱千万为其赎罪。按汉朝的法律是可以以钱赎罪的,所以汉武帝批准了她的请求。可是隆虑公主死后,昭平君又犯法当死,因为是公主之子,廷尉不敢做主处决他,又请示汉武帝决处其罪。汉武帝“为之垂涕叹息,良久曰:‘法令者,先帝所造也,用弟故而诬先帝之法,吾何面目入高庙乎?又下负万民。’乃可其奏,哀不能自止,左右尽悲。朔前上寿,曰:‘臣闻圣王为政,赏不避仇雠,诛不择骨肉。《书》曰:‘不偏不党,王道荡荡。’此二者,五帝所重,三王所难也。陛下行之,是以四海之内元元之民各得其所,天下幸甚!’” 再如方士栾大,在乐成侯丁义的推荐下来到了汉武帝身边,靠诈骗博得了武帝的信任。武帝赏给他大量财富,并封其五利将军、天道将军、乐通侯等官、爵,还把自己与卫皇后生的长女嫁给了他。但后来汉武帝一旦发现了他的诈骗活动后,就毫不犹豫坚决处死了他,并对推荐栾大的乐成侯丁义也判处弃市。从这些案例中足可以看出,汉武帝的治国特点是偏重于以严法治民。

[1] (明)王夫之著:《礼记章句》卷1《曲礼上》,杨坚 修订,岳麓书社2011年第2版,第70页。 dVdLm6hCMEvkI2StCDhAZP7o3NDB8/R2SPc4qx0GDizavs+zzG2GQHXZAbkUjp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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