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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厅长产生问题的意见

1920年11月25日

今天诸位对于这个问题的意见,说得透彻,很为可喜。不过这个问题的性质是很复杂,里面所包含的亦很多,所以要确定怎样是不容易的事。我现在把诸位所未说及者提出来,以供诸位研究的参考。兹先把两方面所主张的利益逐一加以鄙见。

)官委方面所举的利益 (1)“委任可免政客利用”。我以为此条和民选差不多,因为两方面都可利用。有时倒反在官委方面容易利用,盖官委只要利用一个人,民选则要利用几十百个人了。(2)“官委易于得人”。其实易于得人亦易于失人。(3)“如不得人易于更换”。此点不是委任的利益,乃属于免职范围里边的。(4)“被委之人办事少有掣肘”。这一条只怕不容易做到,和第(9)条发生同样的困难。(5)“行政易于统一”。此点有理由,好比一个公司,只有总经理要董事推举,其余的职员都由总经理支配,所以事权统一,易于收效。国家政事,只要总统由人民选举,其余行政人员都可责成总统支配,以收统一之效。(6)“责成能专”。这层如同(5)条,比民选为好。我们看现在的教育总长委任一个教育厅长谨慎得很,因为和他的主张与进行有关系故。假使被委者不得其当,总长即不能辞其咎,所以责成自能专一。至于民选,则由多数人民选出一个厅长,责成就分散而罕能专一。(7)“时间、财力、人力之经济”。这要看政府对于教育是否有真正的信仰热心,如果委任不得人,致起种种不良结果,当然谈不到经济。但如单就手续而言,自比民选经济些。

民选方面所举的利益 (1)“人民对于教育有切肤关系”。这一层要看人民的程度和态度怎样而定。就现在说,多数人民实在不知道教育和他们有切肤关系。但人民程度逐渐提高,就能逐渐觉得教育的重要。(2)“多数人民观察周密”。这层固然不差,但是官委的人亦可由人民监视,如果不好亦可提出弹劾。(3)“不致任用私人”。此条未必比委任好。(4)“选出之人对人民负责”。这要看被选的人如何,好的自然会对全体人民负责任,那坏的恐怕只对同党之人负责,和被委者仅向委任者负责相差不远。但在共和国,无论被委的、被选的,都应向全体人民负责。(5)“如不得人易于更换”。这条亦属于免职范围之内,可不必论。(6)“符合舆论副民望”。实际上,民选和官委却都能得副民望的行政人员。民权强有力的国中,非副民望的固不得被选,但非副民望的亦不敢委任。(7)“易得人民帮助”。好的固能得全省人民的帮助,一有党见,就只能得同党的帮助了。(8)“被选者是本地人熟悉本地情形”。我们并没有限定被选者一定要本地人。行政人员,最好只问才能,不问籍贯。(9)“破除官僚阶级”。这种阶级,在共和政体之下,不容他存在。所以无论官委或民选制度,都应打破此种阶级,凡被选或被委的,都是人民的公仆。

讲到现在的人民心理,如果采取民选制度,容易跑出政客来运动,弄得高尚洁白的人不愿来干。有时各县的选举人,同集一处,人地生疏,竟会随便选举,或者以交通不便,托人代庖。凡此种种,却是应当预防的危险。

我承认这个问题尚有继续研究的价值,等到充分研究之后再下判断不迟。继续研究时所应注意的有三点:(一)参考各国制度及趋势;(二)比较各省的教育会会长和教育厅长;(三)每逢一制度发生,必使舆论代表和行政实效各得其所。

【附录】 辩论经过

民国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七时,本会会员在化学教室辩论“教育厅长由民选抑由官委”的问题,当请本会指导员陶知行先生为评判员。兹将各会员及陶先生的意见简括地录在下面:

未辩论以前,双方各将自己所主张的利益及条件分别提出。

(甲)民选的利益

(一)人民对于教育有切肤关系。(二)多数人民观察周密。(三)不致任用私人。(四)选出之人对人民负责。(五)如不得人,易于更换。(六)符合舆论,副民望。(七)易得人民帮助。(八)被选者是本地人,熟悉本地情形。(九)破除官僚阶级。

条件 —— 每县推举二人为选举人。其产出之方法为:一人由教育行政机关推出,如劝学所长或县教育科长;一人由教育研究机关推出,如县教育会长。此二人至一定场所,投票选举教育厅长。

(乙)官委的利益

(一)免政客利用。(二)易于得人。(三)如不得人,易于更换。(四)被委之人办事少有掣肘。(五)行政易于统一。(六)责成能专。(七)时间、财力、人力之经济。(八)人才调剂。(九)用人之权不致为同党所要挟。

条件 —— 由教育总长择一学问优良、经验丰富、品行端正者,呈请大总统简任为教育厅长。

兹为便利叙述起见,把民选方面当作甲派,官委方面当作乙派。

甲派说:乙派说“官委可免政客利用”。我们试看现在的官吏由运动而得的,是少数,还是多数?何尝没有政客在那里利用!所以第一条不能成立。乙派说“官委易于得人”。我们知道,现在的官吏多由运动而来,那更不配谈得人了!所以第二条不能成立。乙派说“官委如不得人,易于更换”。现在的官吏既多由运动而来,那就只会巴结上司,看不起人民;有时倒行逆施,纵人民弹劾,做长官的也充耳无闻,甚至有和长官朋比为奸者。这样看来,要更换一个官吏谈何容易!教育厅长也是如此。所以第三条不能成立。乙派说“被委之人办事少有掣肘”。处现在的“省长监督”制度之下,无论教育厅长是否由运动而来,要不听省长的指挥实在是难,所以第四条不能成立。乙派说“官委行政易于统一”。教育事业应照各地方的情形设施,无须统一,所以第五条不能成立。乙派说“官委责成能专”。我们试看现在政治上的情形实在不是这样,假使有一件事体发生,省长或督军即来授意,责成哪里能专呢!所以第六条不能成立。乙派说“官委时间、财力、人力之经济”。现在的官吏多由运动而得任命,往往不顾民意;人民和政府隔膜得很,如有争执,两方竟不相上下。时间、财力、人力三者,也不见得经济。所以第七条不能成立。乙派说“官委人才可调剂”。我们知道现在的政界,龌龊得很!好的人才,真像凤毛麟角不可多得,哪里配谈人才呢!所以第八条不能成立。乙派说“官委用人之权不致为同党所要挟”。这层也不妥当,无论何人总有几个同志,因此即有党见;行政要不受同志的参与或干涉,却是很难!所以第九条也不能成立。

乙派说:照甲派所定的条件看来,选举人是由委任而来,带有官僚气味,所以民选和官委精神上没有什么分别。现在中国的人民,无知无识的居多数,仅仅观察已不容易,更哪里能够有周密的观察!地方上有一种土豪,势力很大,往往来垄断选举;假如选举人不举他为教育厅长,他就施其恫吓手段。这样一来,甲派所主张的“民选不致任用私人”的利益,也靠不住。教育厅长既由民选而来,若办事不当有更换之必要时,势必至齐集各县的选举人于一处,重行选举,时间、财力、人力三受其累。所谓“如不得人,易于更换”,也谈何容易!

甲派说:假如认为民选为根本的没有利益,那么由人民选出的大总统也不能好。大总统既然不好,他所委任的官吏能否决定他是贤?

乙派说:民选的主张莫非本德谟克拉西的精神,但据现在民选方面所定的条件,选举人是县教育会长和县教育科长或劝学所长,试问这二个人能否代表全县人民的意思?我看是不能代表的。既然不能代表,那么和官委有什么分别?

甲派说:这二个人固然不能代表全县人民的意思,但是现在我们中国教育没有普及,人民大半是无知无识,要谈到代表全县人民的意思,实际上是不可能的。既然这样,所以不得不出此代替方法以为目前的救济。现在一般委任的教育厅长,好的固然也有,然而微乎其微。至于专制的,作恶的,却是很多。所以两两相较,民选总比官委好得多。

乙派说:甲派说,“官委是专制的”,实则民选更专制。有权有势的人,摆出威吓的架子来,强迫举己为教育厅长,不从,则想出各种图谋方法,这岂不是更专制么?况且民选是地方主义,容易引起党争,各谋本地的教育发达,把本地的租税加得很重,各自为政,教育制度也就不划一。

甲派说:本地人办本地的教育,这正是民选的好处。

乙派说:教育是国家事业,是精神事业,所以全国须一致,不容分出省界来,各自为政。

甲派说:“教育是国家事业”,这种主张是战前的普鲁士的武力主义,是军国民主义,违背教育原理很远!

乙派说:所谓教育须统一,并非说要学战前的普鲁士,是要中国有中国的精神。

甲派说:我们还是共同管理容易呢,还是各自管理容易呢?试看美国的教育,全国不一,各州各自为政,而他的教育比我国好得多,这是一个彰明较著的证据,所以一国的教育无须统一。况且所选出的人是本地人,熟悉本地情形,设施格外能妥当。

乙派说:设施教育固以熟悉本地情形为佳,但是一个教育厅,除厅长外还有许多助理的人,这许多职员亦未必都是外省人,所以教育厅长就是外省人也属无妨,何况被委者并没有回避本籍之规定乎?

甲派说:被委者假使不愿意奉政府之命到那里去干,而宁愿在自己所愿的地方,干自己所愿干的事,又将怎样?好比前数年各省教育厅成立时,政府委黄任之先生为直隶教育厅长,黄先生不愿去干,而宁愿在上海、南京等处干许多自愿的事,这岂不是多事么?

乙派说:假使遇到这种困难,教育总长自可另择贤能之人,呈请大总统任命。

总之:现在中国的人民,知识幼稚,程度低劣,谈起选举便有种种弊端;这样要举,那样要举,耗时日精力也太多;且教育的大处是要统一的,只要中国尚有存在的价值,则全国教育便应有统一精神,民选是地方主义。总上三大原因,所以主张官委。

甲派说:这原是带有几分理想,希望我国人民的程度日渐提高,并非是囿于现在的;况且所选出之代表,是比较地有知识的。所以总括起来,民选仍比官委好。

总之:我们鉴于现在委任制之腐败,而民选制较为有望,所以主张民选。

辩至此,已九时余。遂由主席宣告终止辩论。即请指导员陶先生评判,其词如下:(详见正文) rND0v2l+FoyCnG0DFn0r73Bz45CbPTIW7LBi18vksYgArI6Rb+DXkJKr/Rb2Nt9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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