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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白诗中俸料钱问题

寅恪于《清华学报》第十卷第三期《元微之遣悲怀诗之原题及其次序》文中,曾据“今日俸钱过十万”之句,以为微之作此诗,疑在通州司马权知州务之时,非权刺史之职,不能有“过十万”之月俸也。唐代官俸随时随地互不相同,今存史料殊不完具,不易知其详实之数额。故所依据以推测者,亦不敢自信以为定说。不过欲借此提出问题,以资讨论。前文已声明此意,兹复别立一不同之假设,以备参证。但其主旨不在考定微之作诗之年月,而在拈出唐代地方官吏俸料钱之一公案。此为是篇与前文不同之点。倘承读诗论世之君子并取参究,赐以教诲,尤所感幸!

《白氏文集》一四有《感元九悼亡诗因为代答三首》,其二为《答骑马入空台》五律。此诗今《元氏长庆集》九原题作《空屋题》,下注云:“十月十四日夜。”据《昌黎先生集》二四《监察御史元君妻京兆韦氏夫人墓志铭》略云:

〔夫人〕以元和四年七月九日卒。其年之十月十三日葬咸阳。

微之次年春即贬江陵府士曹参军事。故知微之《空屋题》诗注之“十月十四日夜”,乃元和四年十月十四日夜,即韦氏葬于咸阳之次夕。观其“更想咸阳道,魂车昨夜回”之句,可证是时微之以监察御史分务东台,故以职事留于洛阳。此乐天代答诗所以有“鳏夫仍系职”及“寂寞咸阳道,家人覆墓回”之句也。其三为《山驿梦(七绝)》。今《元氏长庆集》九原题作《感梦》。据其“影绝魂消动隔年”及“今夜商山馆中梦”之句,知此诗为微之于元和五年春贬江陵士曹参军,途经商山驿馆时之所作也。

今《白氏文集》第十四卷中所载之诗,其著作先后相距有至二十年以上者,如《王昭君》二首,下注云:“时年十七。”考乐天生于大历七年。其十七岁为贞元四年,其《答山驿梦》一诗,至早作于元和五年春微之贬江陵之后。自贞元四年至元和五年,其间有二十一年之久。此著作年月先后相距甚久最著之例也。据此推论,则乐天《代答》诗三首,其一《答谢家最小偏怜女(七律)》及微之之原作,究作于何时,殊不易考定,即使微之此首原作亦与其他《空屋题》《感梦》二首为相距不久之时所作,而“谢公最小偏怜女”一首,亦不能作于贬江陵以前,因韦氏未卒之时,微之已任监察御史,(据《新唐书》五五《食货志》,监察御史俸钱三万。)及其由监察御史贬江陵士曹参军之后,官职与前不同,俸钱方能有多寡之别也。又微之此首原作,虽不能确知作于何时,但今《白集》诸诗与《代答三首》同列于第十四卷者,其中多是元和五年白公在长安时所作,白和元诗,其间距离不得太长,故微之“谢公”一首,颇有作于谪江陵时之可能。若果如此,无论此诗所言“俸钱过十万”之数,与《唐会要》九一、《册府元龟》五〇六及《新唐书》五五《食货志》所载京兆诸府判司月俸之额相差甚远,按之法制,固不相合,而微之一由御史贬为士曹,即有如斯厚俸,则不得身人帝城,复何足以为恨,是于人情亦不可通。此点诚关系唐代官俸全部之问题,非仅限于一诗一句之考证而已。遂旁搜资料,重加审查,别拟假设,以为解释。

关于唐代官吏俸料制度,今《唐会要》九一至九二《内外官料钱门》、《册府元龟》五〇六《邦计部·俸禄门》及《新唐书》五五《食货志》诸书,所载皆极不完备,故元白诗中俸料问题,颇难作精密之研究,仅能依据《会要》《册府》所载贞元四年京文武及京兆府县官元给及新加每月当钱之数,并《新唐书·食货志》所载会昌时百官俸钱定额,与元白诗文之涉及俸料钱者,互相比证,以资推论,盖元白著作与此二时代相距最近故也。现存微之诗中言及俸钱者,寅恪前文亦已论及,今只取乐天诗文关涉俸料者释证之。乐天诗文多言及禄俸,昔人已尝注意,如《容斋五笔》八“白公说俸禄”条,即是其例。本文材料虽亦承用洪氏之书,然洪氏随笔之旨趣在记述白公之“立身廉清,家无余积”。本文则在考释唐代京官、外官俸料不同之问题,及证明肃、代以后内轻外重与社会经济之情势,故所论与之迥别。读者幸取而并观之,亦不敢掠美于前贤之微意也。

《白集》五《常乐里闲居偶题十六韵时为校书郎》云:

俸钱万六千,月给亦有余。

寅恪案:《唐会要》九一、《册府元龟》五〇六(下引此两书,其卷数不别标明者,悉与此同。又为行文便利之故,后有重复引用此两书之材料,亦不注出)载贞元四年京文武及京兆府县官元给及新加每月当钱数略云:

校书正字〔等〕各十六贯文。(寅恪案:《册府》“校”作“较”,误。“贯”作“千”,义同。)

《新唐书》五五(下引此书,其卷数不别标明者,悉与此同。又后有重复引用此书之材料,亦不注出)《食货志》载会昌后官俸额略云:

秘书省崇文弘文馆校书郎正字〔等〕万六千。

据此,与诗所言之数相合。

又《白集》一二为左拾遗时作《醉后走笔酬刘五主簿长句之赠》云:

月惭谏纸二百张,岁愧俸钱三十万。(寅恪案:《容斋五笔》八“白公说俸禄”条“二百张”作“二千张”。)

寅恪案:《唐会要》《册府元龟》略云:

拾遗〔等〕各三十贯文。

《新唐书·食货志》略云:

拾遗〔等〕三万。

据此,与诗所言之数相合。唐代俸钱自开元二十四年六月以后,本应以月计(见上引三书“开元二十四年”条)。此不过避上句谏纸月计之重复,故易为岁计,而举其成数耳。

又《白集》二九《再授宾客分司》云:

俸钱七八万,给受无虚月。

同书三五刘禹锡罢太子宾客除秘书监时《酬梦得贫居咏怀见赠》云:

日望挥金贺新命,俸钱依旧又如何。

寅恪案:《唐会要》《册府元龟》略云:

太子宾客诸卿监〔等〕各八十贯文。

《新唐书·食货志》略云:

秘书殿中内侍监太子宾客〔等〕八万。

据此,太子宾客月俸八万,与诗言七八万之数略同。又太子宾客与秘书监俸钱额数相等,诗言“俸钱依旧”,亦相符合。

又《白集》三三《从同州刺史改授太子少傅分司》云:

月俸百千官二品,朝廷雇我作闲人。

同书三六为太子少傅分司时《春日闲居三首》之三云:

又问俸厚薄,百千随月至。

同书三七以刑部尚书致仕后《自咏老身示诸家属》云:

寿及七十五,俸沾五十千。

同书同卷《刑部尚书致仕》云:

半俸资身亦有余。

同书同卷《狂吟七言十四韵》略云:

俸随日计钱盈贯。(自注:“尚书致仕请半俸。”)

同书同卷《赠诸少年》云:

老惭退马沾刍秣。(自注:“谓致仕半禄也。”)

寅恪案:《唐会要》《册府元龟》略云:

六尚书太子三少〔等〕各一百贯。

《新唐书·食货志》略云:

尚书、太子少保、少傅〔等〕百万。(寅恪案:少保、少傅次序应互易。)

又《册府元龟》云:

贞元五年四月,以太子少傅兼礼部尚书萧昕为工部尚书,前太子少詹事韦建为秘书监,并致仕,仍给半禄料。后授致仕官者,并宜准此。旧例致仕官给半禄及赐帛,俸料悉绝。帝念归老之臣,时命赐其半焉。致仕官给半禄料,自昕等始也。

据《会要》《册府》,太子少傅、尚书月俸俱一百贯文,即十万。致仕半俸为十万之半数,即五万,或五十贯,皆与诗所言之数相合。唯《新唐书·食货志》所载俸额,自太师起,至太子少傅止,较《会要》《册府》之数,多至十倍。疑唐代旧文本以“贯”计,《新书》改“贯”为“千”时,讹为“万”,遂进一位。今但取《新志》与《会要》《册府》比勘,已知其必有讹误。况《新志》所载俸钱之数为会昌时之定额,而白诗即作于会昌时,断无相差十倍之理,其为误计,尤显然易见也。

又《白集》五《初除〔京兆府〕户曹,喜而言志》云:

俸钱四五万,月可奉晨昏。廪禄二百石,岁可盈仓囷。

寅恪案:禄米别是一问题,于此姑置不论。《唐会要》《册府元龟》“贞元四年敕定京兆府县官元给及新加每月当钱”条略云:

京兆府县官惟两县簿尉减五千。(寅恪案:“减”字从《册府》。《会要》作“加”,疑误。)余并同大历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敕。

同上二书载大历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敕略云:

京兆判司两县丞各三十五贯文。

《新唐书·食货志》载会昌俸钱定额略云:

诸府、大都督府判官〔等〕三万五千。

据此,大历、贞元及会昌时,京兆府户曹参军月俸只三万五千,与诗言之数不相符合。

又《白集》二六《送陕州王司马建赴任》云:

公事忙闲同少尹,(寅恪案:《唐六典》三〇“〔京兆〕少尹二人从四品下”注云:“魏晋以下有治中,隋文帝改为司马。炀帝改为赞治,后改为丞。皇朝曰治中,后避高宗讳,改曰司马。开元初,改为少尹,置二员。”然则,“同少尹”即同于京兆少尹也。)料钱多少敌尚书。

寅恪案:《唐会要》《册府元龟》“大历十二年四月加给京百司文武官及京兆府县官每月料钱”条略云:

六尚书〔等〕各六十贯文。

又同年五月“厘革诸道观察使团练使及判官料钱”条略云:

州县给料。(其大都督府长史准七府尹例。左右司马准上州别驾例,支给料钱。)〔上州〕别驾五十五贯文,长史司马各五十贯。

《旧唐书》三八《地理志》“陕州大都督府”条云:

广德元年十月,吐蕃犯京师,车驾幸陕州,仍以陕为大都督府。天祐初,昭宗迁都洛阳,驻跸陕州,改为兴德府。

据此,陕州在乐天时代实为大都督府。其司马料钱准上州别驾例支给,为五万五千文,颇与尚书之料钱六万文相近也。但此仅依大历十二年四月及五月敕定之官书纸面材料而言。乐天苟非用此等材料,则别为考释如下。

检《白集》此诗前第四题为《大和戊申岁大有年》诗。前第三题为《赠悼怀太子挽歌辞二首》,题下自注:“奉诏撰进。”据《新唐书》八二《敬宗五子传》略云:

悼怀太子普,大和二年薨。帝(文宗)恻念不能已,故赠恤加焉。

是亦作于太和二年戊申。由是观之,《送王司马》诗当亦作于此年,或距离不甚远之时间。考太和二年去大历十二年为五十一年,若取相去较近之材料,如《唐会要》“贞元四年京文武及京兆府县官元给及新加每月当钱”条略云:

六尚书〔等〕各一百贯文。京兆府县官。(唯两县簿尉减五千文,余并同大历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敕。)

同书“大历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敕定加给料钱”条,仅载少尹五十贯,未载司马月料。其年五月“厘革诸道观察使团练使及判官料钱”条略云:

州县给料。(其大都督府长史准七府尹例,左右司马准上州别驾例,支给料钱。)〔上州〕别驾五十五贯文。长史司马各五十贯。

《新唐书·食货志》略云:

唐世百官俸钱,会昌后不复增减,今著其数。尚书〔等〕百万。(寅恪案:“百”当作“十”,见前所论。)上州别驾五万五千,上州长史司马五万。

据此,则尚书每月俸料为一百贯,或十万文。而陕州大都督府司马准上州别驾例,仍为五十五贯,或五万五千文。其额数相差甚多,不得如乐天诗所言司马之料钱“敌尚书”矣。岂当日陕州司马实支之额数亦近于十万,几与尚书相等耶?

又《白集》四三《江州司马厅记》略云:

案《唐〔六〕典》上州司马秩五品。(寅恪案:乐天此语乃据《唐六典》三〇“上州司马一人,从五品下”之制度而言。其下“岁廪数百石,月俸六七万”等语,乃据元和十三年作《厅记》时之实况而言。读者须分别观之,不可误会也。)岁廪数百石,月俸六七万。予佐是郡,行四年矣。时元和十三年七月八日记。

同书四五《与元九书》略云:

今虽谪佐远郡,而官品至第五,月俸四五万。浔阳腊月,江风苦寒,岁暮鲜欢,夜长无睡,引笔铺纸,有念则书,言无次第,勿以繁杂为倦,且以代一夕之话也。

寅恪案:上引《会要》及《册府》载大历十二年五月敕定料钱数云:

〔上州〕长史司马各五十贯。

《新唐书·食货志》载会昌后俸额略云:

上州长史司马〔等〕五万。

据此,大历、会昌俸料钱之数,与《与元九书》约略相合,而与《司马厅记》所言则相差甚远。又汪立名本《白香山诗集》引《年谱旧本》“元和十年乙未”条下略云:

初到江州有诗云:“树木凋疏山雨后。”又《江楼闻砧》诗云:“江人授衣晚,十月始闻砧。”当是秋末冬初始到也。腊月有《与元九书》。

然则乐天《与元九书》作于元和十年十二月初抵江州莅任未久之时,《江州司马厅记》作于元和十三年七月八日佐郡将及四年之时。此四年之间,官职既是依旧,俸钱自无变更。且以本人述己身之俸料,决无误记之事。但取此两文互相比勘,相差竟至二三万之多。《容斋五笔》八“白公说俸禄”条虽引《江州司马厅记》,而忘却《与元九书》中亦有“月俸四五万”之语,以未比较,遂不觉其前后矛盾也。鄙意乐天两文所以互异之故,实由《与元九书》中江州司马月俸之数,乃其元和十年初冬始到新任时,仅据官书纸面一般通则记载之定额而言,其时尚未知当日地方特别收入之实数。至元和十三年秋,作《江州司马厅记》时,则莅任已行将四年,既知其地方特别之实数,遂于官舍《厅记》中言及之。此《厅记》之文,必是当日地方特别规定之常额,较之《与元九书》中所言,更宜可信。唯《与元九书》所言虽与事实不符,然取与流传至今根据唐代中央政府颁布之材料,如《会要》《册府》《唐书》等,以相比勘,则转与之相合,益可证知乐天作《与元九书》时,只依官书纸面一般通则之额数也。

综合以上所比证之例言之,凡关于中央政府官吏之俸料,史籍所载额数,与乐天诗文所言者无不相合。独至地方官吏(京兆府县官吏,史籍虽附系于京官之后,其实亦地方官吏也),则史籍所载,与乐天诗文所言者多不相合。且乐天诗文所言之数,悉较史籍所载定额为多。据此可以推知唐代中晚以后,地方官吏除法定俸料之外,其他不载于法令,而可以认为正当之收入者,为数远在中央官吏之上。如《白氏文集》六四《策林三》“省官并俸减使职”条云:

兵兴以来,诸道使府,或因权宜而置职,一置而不停。或因暂劳而加俸,一加而无减,至使职多于郡县之吏,俸优于台省之官。积习生常,烦费滋甚。

即是其例证。

又内外官吏同一时间,同一官职,而俸料亦因人因地而互异,如《唐会要》云:

〔大历〕十四年正月宰臣常衮与杨绾同掌枢务,道不同。先是百官俸料寡薄,绾与衮奏请加之。时〔韩〕滉判度支,衮与滉各聘私怀,所加俸料,厚薄多由己。

《唐会要》《册府元龟》“元和七年中书门下奏”略云:

艰难以来,网禁渐弛,于是增置使额,厚请俸钱,故大历中,权臣月俸有至九千贯者,列郡刺史无大小,给皆千贯。常衮为相,始立限约。至李泌又量其闲剧,随事增加。闲剧之间,厚薄顿异。

即是其例证。故考史者不可但依官书纸面之记载,遽尔断定官吏俸料之实数。只可随时随地随人随事,偶有特别之记载,因而得以依据证实之。若欲获全部系统之知识,殊非易事。此亦治唐史者所不可不知者也。

乐天诗文中言俸料者比证既竟,兹再推论微之“谢公最小偏怜女”诗之问题。

《新唐书》四九下《百官志》略云:

江陵〔等〕府,府尹各一人。少尹二人。司录参军二人。功曹,仓曹,户曹,田曹,兵曹,法曹,士曹参军事各二人。

《唐会要》《册府元龟》记载大历十二年料钱之数略云:

京兆及诸府少尹〔等〕各五十贯文。司录〔等〕各四十五贯文。判司〔等〕各三十五贯文。

《新唐书·食货志》记载会昌后官俸之制略云:

诸府少尹〔等〕六万五千。诸府、大都督司录参军事〔等〕四万五千。诸府、大都督府判官三万五千。(寅恪案:“官”疑“司”之误。以《新志》上文已载“节度推官支使防御判官四万”,此处不应重出。且作“判司”与《会要》及《册府》等所载符合。殆后人习于“判官”之名,而罕见“判司”之语,因以致误欤?)

据此,《会要》《册府》与《新志》所载,因时代先后有所不同,额数亦参差互异。但此亦关于中晚唐以后,地方政府官吏俸料之额数,其实际无论与任何纸面之定额,皆不符合者也。微之此诗若作于江陵,江陵士曹参军即判司,其月俸纸面额数只三万五千,去“俸钱过十万”之数相差甚远,但若例以陕州大都督府司马俸料钱,可由官书纸面之五十五贯,或五万五千文,而实支等于尚书之一百贯,或十万文。江州上州司马月俸,可由官书纸面之四五万。而实支至六七万。如上所论唐代中晚以后,地方官吏除法定俸料之外,其他不载于法令,亦可认为正当收入之推证,及其本人与当权执政者人事之关系,则江陵士曹参军之元微之,“俸钱过十万”,亦非不可能也。总之,此为一假设,仅可备参考,不得视为定论也。

复次,《旧唐书》一六六《白居易传》(可参《白集》五九元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所进《奏陈情状》及其年五月六日所进《谢官状》)云:

〔元和〕五年,当改官,上谓崔群曰:“居易官卑俸薄,拘于资地,不能超等,其官可听自便奏来。”居易奏曰:“臣闻姜公辅为内职,求为京府判司,为奉亲也。臣有老母,家贫养薄,乞如公辅例。”于是除京兆府户曹参军。

《白集》五《初除户曹,喜而言志》诗略云:

诏授户曹掾,捧诏感君恩。感恩非为己,禄养及吾亲。喧喧车马来,贺客满我门。不以我为贪,知我家内贫。

杜牧《樊川集》一六载《上宰相求湖州三启》及《上宰相求杭州启》,其《求杭州启》云:

作刺史,则一家骨肉四处皆泰。为京官,则一家骨肉四处皆困。

观白氏传及乐天之诗、牧之之启,更可知其时京官、外官收入多寡,判若天渊。此则中晚唐士大夫共同之心理及环境,实不独白、杜二人为然也。

又《册府元龟》“会昌六年中书门下奏”云:

诸州刺史既欲责其洁己,须令俸禄稍充,但以厚薄不同,等给无制,致使俸薄处无人愿去,禄厚处终日争先。

《白集》六四《策林三》“使官吏清廉,在均其禄,厚其俸”条略云:

今之官吏所以未尽贞廉者,由禄不均而俸不足也。不均者,由所在课料重轻不齐也;不足者,由所在官长侵刻不已也。夫上行则下从,身穷则心滥。今官长日侵其利,而望吏之不日侵于人,不可得也。

此可与上论同时同官而俸料互异之材料相参证,并可知内外官有轻重之别,外官复有厚薄之分也。其余可参赵耘松翼《陔余丛考》一七“唐制内外官轻重先后不同”条,于此不复备论。兹仅据元白诗文中所言俸料实数,取与现存当时法令规定之定额,互相比证,以见《新唐书·食货志》记载之有讹误,并标举唐代肃、代以后内外官俸不同之特点如此。

兹更有可附论者,范撼《云溪友议》卷下“艳阳词”条载微之诗,此句作“今日赠钱过百万”,其“百”字为“十”字之讹,自不待言。唯其以“俸钱”为“赠钱”,即“赙赠”之意,初视之,似亦可通。但检《唐会要》“贞元十年二月”条云:

诏应文武朝官有薨卒者,自今已后,其月俸料宜皆全给,仍更准本官一月俸钱,以为赙赠。

则是此等“赙赠”只限于文武朝官之本人身死而言,与其妻无关。故“赠钱”二字,殊不能援引以为解释。况乐天《答谢家最小偏怜女》诗,有“谁知厚俸今无分”之句,更可证范书之误,而微之原诗,此句必为“今日俸钱过十万”,绝无可疑矣。

(原载一九三五年十月《清华学报》第十卷第四期) OW1AEB+IP6tBzFztKN76buSnr30tce0tPpUUEzzLVa+yQKmXnh3ski8CEa9/3LI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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