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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外交史中的日俄密约

俄人雅康恩达夫(Victor A. Yakhontoff)近著了一部书,名为 Russia and the Soviet Union in the Far East(London,Allen and Unwin 1932)。书末附录有帝俄及苏俄关于远东所订的条约。其中大半是公开的,久已出版的;但有四个日俄密约是未曾出版的。学者虽从他项史料推知了密约内容的大概,但全文的发表实以雅氏此书为最先。雅氏得自俄外部的档册,条文之可靠,殆无可疑。兹特为译成中文,略加解释,以供研究东北外交史者的参考。

日俄战争以前,日本方面虽与英国联盟,但亦有主联俄者;俄国方面虽终以积极派得胜,但主张对日妥协者亦颇有人。战后双方都不免有两败俱伤之感。加之美国资本家如黑利满(Harriman),外交家如斯处赖体(Straight)和中国政界要人如袁世凯、徐世昌、唐绍仪想联络起来,以俾美国得投资于东三省。同时世界大局正在变化之中。昔者英以防俄为外交最要目的;日俄战后,英国转而以防德为第一要政。昔者法之外交专靠联俄;战后,法国大感联俄之不足,于是在一九〇七年,法日、英俄、日俄都妥协了。在远东方面,英日向与法俄对敌,是后则四国合作了。欧战前,中国外交的困难就在乎此。日俄在一九〇七年订立了两个条约,一是公开的,一是秘密的。公约分两款,一申明互不侵犯两国在中国的已得权利,一宣布两国都尊重中国领土的完整及门户开放主义。密约则分日俄两国的势力范围,以北满对南满,以外蒙古对高丽。密约全文如下:

大俄国大皇帝及大日本大皇帝,有要关于满洲、蒙古及高丽诸问题,避免将来一切冲突及误会的根由,同意了下列的办法:

第一条:斟酌在满洲的权利及政治的与经济的活动之自然趋势,并想要避免竞争所产生的曲折,日本担任不在本约补续条款所定之界线以北,为日本国家,或为日本臣民的,或他国臣民的利益,寻求任何铁路或电线建筑权,并且担任不阻挠俄国政府在这区域内寻求同类建筑权的行动;俄国在她那方面,为同样和平的欲望所感,也担任不为国家或本国或他国臣民的利益,在上文所说之界线之南,寻求任何铁路或电线的建筑权,并且担任不阻扰日本政府在该区域内寻求同类建筑权的行动。

中东铁路根据一八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俄历十六日)及一八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俄历十三日)的建筑合同所得的权利,就是关于本约补偿条款所定之界线以南的一段,仍旧是有效的。

第二条:俄国既承认日本与高丽的共同政治关系——该关系是根据日高之间现有的条约及协定的,并且这些条约及协定的稿本已由日本政府致送俄国政府——担保不加干涉,且不阻挠这些关系的继续发展;日本在她那方面,担任给与俄国政府、领事、臣民、商业、工业及航业在高丽最惠国的一切权利,直到最后条约订立时为止。

第三条:日本帝国政府既承认俄国在外蒙古的特殊权利,担任遏制一切可危害这些权利的干涉。

第四条:两订约国务须严守本约的秘密。

本约以下列签字者,得了各该政府全权以后,在本约上的签名和盖章为证。

一九〇七年七月十七日

明治四十年七月三十日

在圣彼得堡

(签字)易斯瓦尔斯奇(Iswolsky)(签字)本野

补续条款

本约第一条,所说的北满与南满的界线议定如下:

从俄国与高丽边界极西北端起,画一直线到珲春;从珲春画一直线到必尔滕湖的极北端;再由此画直线到舒水甸子(?)(Hsiushuichan);从此地起,沿着松花江到嫩江口止;于是沿着嫩江到嫩江与洮儿河交流之点止;再沿着洮儿河到此河横过东经一百二十二度止。

(签字)易斯瓦尔斯奇(签字)本野

这个秘密的条约和同日签订的公开的条约是完全相反的。公约尊重中国领土的完整;密约则起始中国东北的瓜分。公约承认门户开放主义;密约则规定利益范围。公约是粉饰太平的;密约是实际的。这种双簧的外交,虽足使人惊讶,但在国际间确是很平常。

一九〇九年及一九一〇年美国在东北的外交又形活动。最初有锦州到瑷珲铁路建筑草约的签订。美国外交部长于是就以锦瑷铁路为凭依向列强提议满洲铁路的中立化,这就是所谓“洛克司计划”(Knox P1an)。日俄两国同起惊慌,以为一九〇七年的条约尚不够;除划分势力范围不相竞争外,尚须彼此合作以防第三者——美国——的插入。于是产生了一九一〇年的日俄条约。

这年日俄所订的条约也是一个公开的,一个秘密的。公约分三条:

第一条:日俄合作以求铁路营业的改良。

第二条:日俄担任维持满洲的现状,换句话说,维持已得的权利。

第三条:如有任何事件发生足以危害上文所说之现状,两订约国务须交换意见以俾协定双方所认为必须的办法,以期维持上文所说的现状。

这约比一九〇七年的公约露骨多了。所以要露骨的原故就是要给美国一个警告。一九一〇年的密约可说是一九〇七年的密约和一九一〇年的公约参合而成的。公约的目的在合作以维持现状;密约则指特殊权利。

辛亥革命一发生,列强觉得在中国进取的机会到了!其中尤以俄日为最急,英国也不甚落后。英俄此年有西藏与外蒙古相交换的谅解;日俄则成立民国元年的密约。其主旨在划分在蒙古的势力范围,也可说是以往两个密约的补充。

第一条:从洮儿河与东经一百二十二度相交之点起,界线应延着Oulountchourh及Moushisha河直到Moushisha与Haldaitai河的分水界;从此又延着黑龙江省与内蒙古的边界直到内外蒙古的边疆。

第二条:内蒙古分为两部:北京经度——一百一十六度二十七分——以东之部及以西之部。帝俄政府担允承认及尊重日本在以东之部的特殊权利;日本帝国政府对俄国在以西之部的特殊权利担允同样的义务。

第三条:两订约国务须严守本约的秘密。

一九一二年七月八日(俄历六月二十五日)

(签字)沙查诺夫(Sazonov)(签字)本野

大战发生以后,协约国之间订立了许多战后分赃及保赃的条约。日俄两国,一方面觉得战前那种有利于己的国际形势或将不能维持,一方面更觉得战后美国的侵犯之可怕,于是在一九一六年订立了一个密约和一个公约。这公约分二条:第一条,日俄两国相对声明不加入与他国相抗的政治联合。第二条,日俄两国在远东的土地权力或特殊利益危害的时候,两国协商共同防御的办法。这已够露骨了,但密约在目的方面及方法方面则更严重。全文如下:

帝俄政府及日本帝国政府,为巩固一九〇七年七月三十日,一九一〇年七月四日,及一九一二年七月八日各密约所缔结的忠诚友谊关系起见,协定下列各条以完成上面所引的条约:

第一条:两订约国既承认双方重要利益(Vital interests)须要中国不落在任何第三国的政治势力之下——这第三国或将敌视俄国或日本——以后遇有需要的时候,务须开诚的,忠实的交换意见并协定办法以阻这种形势的发生。

第二条:倘若上条所说之协定办法引起订约国之一与上条所指之第三国间的战争,第二订约国,一经请求,必给与协助,并且两订约国,在未得彼此同意之先,不得单独媾和。

第三条:上条所规定的军事协助之条件及方法应由两协约国的相当人员制定。

第四条:但是两订约国之一——这是已有谅解的——若不能确保其同盟国(多数)之必给以与形势严重性相等的军事协助,无须给第二订约国第二条所规定之军事协助。

第五条:本约自签字之日起发生效力,并到一九二一年七月十四日(俄历七月一日)继续有效。

如果订约国之一方,在本约满期前之十二个月,未通知对方不愿续约的意志,则本约继续有效,直到一方通知不愿续约以后满足一年。

第六条:两订约国务必严守本约的秘密。

本约以下列签字者,得了各该政府全权以后,在本约上的签名和盖章为证。

一九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大正五年七月三日

在圣彼得堡

(签字)沙查诺夫(签字)本野

此约可说把日俄两帝国的野心完全暴露了。假使此约成立的次年未发生苏俄革命,现在的中国不知又将何如了。

(原载《独立评论》第八号,一九三二年七月) u1ASieLqTIjVUpu29a9PkS1FYsG75gY3GIrMsDBWR9ZubDI7UcNTJBjaswexAM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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