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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辨(四篇)

一 寄廖仲恺先生的信

仲恺先生:

我好久不曾回答先生的信,请你恕罪。

《建设》好极了。近来的杂志真能做研究的文章的实在不多。这是新思潮运动的一大缺憾。《建设》里的几位先生都是很能做这种文章的。我读了《建设》的文章,使我自己惭愧。我本想做一篇文章寄上,只因为你们所要的文章,决不是美国人所说的热空气一类,必须是细心研究的结果,所以我至今还不曾能有所贡献。上回你提出“国语的文法”一个题目给我,我对于这个问题,颇曾研究一点,不久当做一篇文章寄上。但是我近来因代理大学教务长,终日在大学做些无聊的琐事,实在没有静心思想的工夫,请你许我略迟一点再做了寄上。

胡汉民先生的《中国哲学史之唯物的研究》是我很佩服的。我只有一点怀疑,要请他指教。胡先生的第一个假设,是承认古代真有井田制度。这是很可疑的事。我不能在这封短信里细说我怀疑的理由。简单说来,我的假设是:

(一)古代的封建制度决不是像《孟子》《周官》《王制》所说的那样简单。古代从部落进为无数小国,境内境上还有无数半开化的民族。王室不过是各国中一个最强的国家,故能做一个名义上,宗教上,政治上的领袖。无论如何,那几千年中,决不能有“豆腐干块”一般的封建制度。我们如欲研究中国的封建时代,应该参考欧洲中古的Feudalism及日本近世的封建制度,打破“切豆腐干”的封建观念,另外用科学的态度,加上历史的想像力,重新发现古代的所谓封建制度究竟是什么(日本学者如朝河贯一,对于日本的封建制度,极有科学的研究)。

(二)不但“豆腐干块”的封建制度是不可能的,豆腐干块的井田制度也是不可能的。井田的均产制乃是战国时代的乌托邦。战国以前从来没有人提及古代的井田制。孟子也只能说“诸侯恶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这是“托古改制”的惯技。韩非所谓“无参验而必之”就是这一种。此外如《诗经》的“雨我公田”“南东其亩”“十亩之间”,似乎都不是明白无疑的证据(《诗序》更不可信了)。我们既没有证据证明井田制的存在,不如从事理上推想当日的政治形势,推想在那种半部落半国家的时代是否能实行这种“豆腐干块”的井田制度。

(三)我疑心古代秦始皇以前并不曾有实际上的统一国家。夏、商、周大概都是较强的国家。兵力盛时,征服的小国也许派自己的子弟去做“诸侯”。其余的国至多不过承认名义上的“宗主权”。要想做到《王制》等书所说的整方块头的封建制度,是事势上不可的。故封建制度一个名词是最容易惹起误解的,是最能阻碍新历史的见解的,不如直用“割据制度”的名词。

(四)“封建制度”一个名词的大弊在于偏重“横剖”的一方面(如《王制》等书所说)。其实所谓“封建制度”的重要方面全在“纵剖”的方面,在社会各阶级上下互相臣属的一方面。不在豆腐干式的方面,乃是宝塔式的方面。这种制度极盛时,下级的臣属服服帖帖的承认上级的特殊权利。试看《诗经·豳风·七月》《小雅·信彼南山》《甫田》等诗,便可看出一副奴隶行乐献寿图。那时代的臣属真能知足!他们自己“无衣无褐”却偏要尽力“为公子裘”“为公子裳”!他们打猎回来,“言私其豵,献豜于公”,便极满意了。他们的祷词是,“曾孙(田主)之稼,如茨如梁。曾孙之庾,如坻如京。乃求千斯仓,乃求万斯箱。黍稷稻粱,农夫之庆”。把这几篇同《伐檀》比较,便可看出两个绝不相同的时代。古代的相臣属制度是默认的。后来“封建制度”破坏,只是这个默认的上下相臣属的阶级捣乱了。古代并没有均产的井田制度,故有“无衣无褐”的贫民,有“载玄载黄”的公子裳,有“狐狸”的公子裘(《七月》),有“千斯仓,万斯箱”的曾孙,有拾“遗秉滞穗”的寡妇。因为古代本没有均产的时代,故后来的“封建制度”的破坏并不是井田制的破坏。

以上所说,并不是反对胡先生的唯物的研究。因为所谓“封建制度”,不但是政治上的上下相臣属,也是经济上的上下相统属。上文所引《诗经》便是明例。此外如“我出我车,于彼牧矣。召彼仆夫,谓之载矣。王事多难,维其棘矣”。这虽是军事上的隶属,其实等于经济上的隶属。赋字从武从贝,可以为证。古代不但诸侯以国为私产,卿大夫也各有采地,各有“属大夫”,各有“家臣”(武亿《群经义证》有一条考此颇详)。这都与欧洲中古时代的Feudal System根本相同。后来商人阶级起来,凭空添了许多无爵的小诸侯,许多无采邑的地主,——这是破坏封建系统的重要原因。加之兵祸不休,土地的兼并,国家的破灭,财产的更换,主奴的翻覆,——这也是个重要原因。如此说法,似乎已能使唯物的研究成立了,似乎不必从井田破坏一方面着想。

这不过是我一时想到的怀疑之点,要请胡先生教正。

胡先生这篇文章的全体是我很佩服的。论汉代哲学一段更多独到的议论。我从百忙中妄想评论胡先生专心研究的著作,一定很多不妥当的地方。不过拿起笔来便不肯停,只可由他去罢。很望诸位不要见笑。

八年十一月八夜

二 附录:廖仲恺先生答书

适之先生:

先生寄给我的信,对于《建设》杂志,太过恭维,真不敢当。先生能够早日把《国语的文法》做好寄来,不但使《建设》读者得受许多益处,并且使国语的文学有个规矩准绳,将来教育上也可得无限便利,这是我们同人所最恳切希望的。

先生在百忙中对于胡汉民先生的《中国哲学史之唯物的研究》内关于井田的观察,还肯费那么样贵重的时间,下那么样有价值的批评,可见先生对一个问题不肯苟且的态度,不遗巨细的精神,真是佩服。但是我们对于井田制度的观察,和先生所见,有些不同。现在先述汉民先生答辩先生的批评,其次再把我对于这问题的私见和先生讨论。汉民先生的意见是:

(一)井田是不是全照孟子所说,这一点已经在《孟子与社会主义》那篇文章上(《建设》第一号)说“古代井田制度,除了《孟子》再没有可靠的书。孟子所说,是依据古制,或是参上他自己的理想,我们现在不必打这考据的官司”。但以理想推测,井田制虽不必尽照孟子所说那么整齐,却也断不至由孟子凭空杜撰。土旷人稀的时代,人民以一部落一地方共有田地,不是希奇古怪的事。

(二)日本服部宇之吉的《井田私考》也说,“《诗经》的‘公田’是属于公家的田,叫人民来佃作的,不必是行助法的‘公田’,好像汉代称天子所有的田做公田一般”。但加藤繁在《支那古田制之研究》驳他说,“《诗经》的‘公田’和汉代的‘公田’同不同,要慎重考究。如果孟子的时代属于公家的‘私田’就叫作‘公田’,那就什么人都不敢将‘雨我公田’一句做助法存在的证据,孟子何至提出来在滕国国君前混说。他要是这样混说,那是三尺童子都会驳他的,滕文公和毕战怎好采纳呢?孟子一点不疑心说出来,滕国君臣也不觉奇怪,这里就很有意味了。而且那土地公有的古代,人民没有发生土地的所有权,人君也不曾拿私有财产的样子‘所有’那些田地。天下的田地分配在人民。虽有公地采地的分别,他的租税有入公家卿大夫的不同,然而同是人民享有耕种的普通田地,此外并没有公家当做私有财产所有的田土。我们看《诗经》和《左传》都未曾发现这样田土的痕迹。至汉代认做公家私田的公田,大抵是土地公有制度断烂灭裂,人民各私有其田土,富豪更兼并广大的地面,乘着个势子才起的。所以古时指井田一区做公田的话,到此时代,一变为公家的私产的意味”。加藤繁这段话,好像没有什么武断。就如“秦王翦为大将请美田宅甚众”。又“请善田者五人”。这种举动,在战国末期才见。又如“萧何买民田自污”。“贡禹被召,卖田百亩以供车马”。这都是晚周所无的事。

(三)孟子以前确是没有什么人讲究井田制度。但是孟子以前的人谈政治的,都只爱说简单抽象的话,很少具体的说明一件政制的,不能因此就起疑心。

(四)《夏小正》有初服于公田的话。这本《夏小正》固然不能就认做夏时的著作,但最近由日本理学博士新城新藏氏研究,说《夏小正》所言天体现象,恰和周初西历纪元前一千年的观象相合。那么这本书或者编纂在西周初年。他所纪的天文农事可以认为周初的事情似乎也可于《诗经》之外作一旁证。

(五)井田法虽不可详考,总是土地私有权未发生的时代,共有共用土地的习惯之整顿方法。那时代土旷人稀,人的事业又不繁,各人有耕作便有生活,经济的基础,没有什么波澜。一旦崩坏,多数人的生活就操纵在豪强的手上。马克思说,“阶级竞争之所由起,因为土地共产制崩坏以后,经济的组织都建在阶级对立之上”。意大利的罗利亚(Loria)也说,“欧洲从前经济阶级发生,是在自由土地没落之后”。中国思想界之大变动,也是因为这个缘故。

我于中国古代井田制度,向来没有十分研究;于欧洲古代封建制度,也没有用过工夫。但我以为凡豫想有信史以前的各种制度,无论中国外国,都是一件极冒险的事。想免这个危险,第一要紧的是在本国地方上有这制度残留的痕迹,或有那时代政府的记录的直接证据;其次在外国同阶级时代中有类似制度的旁证;再次有证明反证之不符的反证。对于井田制度,我现在的知识所能及的是:

(一)井田制度,就假定他是事实,也因为相隔年代太远,变迁太多,万不会有他的痕迹留在今日;就是当时政府的记录,也不会存下数千年:这是我敢武断的。但是比较算是当时政府记录之一种的《春秋》,有“初税亩”(宣公十六年)一项记事。据《左传》说,“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公羊传》说,“……何讥乎始履亩而税,古者什一而藉。……”《穀梁传》说,“……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古者三百亩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证以《论语》所载“哀公问于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曰,‘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对曰,‘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这可想见宣公税亩之后,年荒税重,百姓弃田不耕,有若所以劝哀公规复彻法的井田制;足民食即所以益税源,在经济,社会,财政政策上,都说得通。除此之外,要寻这‘彻’字的解释,就极难了。此外还有《国语·鲁语》说,“季康子欲以田赋,使冉有访诸仲尼。仲尼不对,私于冉有曰,‘求来,汝不闻乎?先王制土,藉田以力,而砥其远近。……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矣’”。也是这类。这样看来,《春秋》“初税亩”这项记事,可以证明鲁国到宣公时“初”坏井田。这个证据若确,那么井田制度,不能断他全是孟子的“托古改制”“战国时代的乌托邦”了。

(二)井田制度,我假定他是上古民族由游牧移到田园,由公有移到私有,当中一个过渡制度。以社会进化的程序看来,在先生所谓“半部落半国家的时代”,这种井田制度不只是可能的,而且是自然会发生的。试考究欧洲古代“均地制度”Agrarian system的沿革,和经济农政学者对于土地公有私有问题互相聚讼的学说,便晓得中国古代的井田制度似乎不是可以理想否认的事。以我所知的Sir Henry Summer Maine所著 Vill age Communities in The East and West 1871 和Emile de Laveleye所著 Primitive Property 都是以他们考查所得各处土地原始的分配状态的结果,证明土地的均产制是原始时代各民族通有的制度。据Laveleye说,“在所有那些原始社会里的土地,是民族共同的产业,依期分给各家,所以各人能够因天然之赐,自食其力”。他所举的证据很多,其中有一段说,“自由和自由的效果使一族中每个家长平等享有公产不可分的份子,就是日耳曼乡村主要的权利”。 Primitive Property ;p. 116。又M. Guizot著《欧洲文明史讲义》《法兰西文明史讲义》两本书,论日耳曼民族侵入罗马之后,以一种粗陋强健的生命注入罗马社会的结果,弄到日耳曼和罗马两个社会组织一齐破坏,“土地公有”和“产业独占”两种思想,混杂为一,铸成东罗马帝国后来给土耳其蹂躏的地方所有的制度。亨利佐治在《进步和贫穷》那书里《土地私有之历史的研究》一节内,引了Guizot这议论,接着便说,“当时成立很快传播很广的封建制度,就是这两种思想混一的结果。但是躲在封建制度底下,而且和封建制度并行的,还有以耕田人之共有权做基础的原始组织,带着从前的根子复活,而他的踪迹遗留到全欧。这种原始组织,拿耕地来均分,把非耕地作公用,像古代意大利和撒逊时代的英伦所有的,至今在俄国专制政治农奴制度的底下,在塞尔维亚所受回教压迫的底下,还能保存。在印度虽是扫除了好些,然而经过多少回的战争,几百年的专制,还没有完全绝灭”。后来有俄国莫斯科大学教授Vinogradoff所著 Villainage in England 很详细的研究英国封建时代之农奴制度和他的来历。其中有一段说英国在那时代所行的原野耕作制度,Open-field System和附随的情形,就是指明更古时代实行均地,可以想见原始的均产主义。他的确信是,“诸侯领土没有设定的地方,没有成形的时候,这种制度是很流行的,印度和在部落时代的意大利可以作证,……所以这种制度或可适合于领主,然而却不是领主的布置”。Ashley教授是不信那种Mark Theory在英国古代土地制度上有实证的。他在那本“历史的和经济的研究”讲中古均地制度那章里,批评Vinogradoff的书不精细之点和可疑的地方不少。但是关于原野耕作制度这说,他也不能不说,“我们或可推定英人在部落阶级的时代里,行过原野耕作法”。其他如 Seebohm’s Tribal System in Wales 所考Aberffraw领地内土地分配情形,和Wales族均田受地方法,都是很有价值的考据。又据日本同文馆出版的“经济大辞书”内土地制度门类关于Feldge-meinschaft的说明如下,“共同耕作制度有二。于共有地上共同使用收益的本来之共同耕作制度,和拿共有地分期分割,而在期间内所分配的地上行个别的耕作,满期再行割换的割地制度。由农业史上说,本来之共同耕作制度先起,割地制度稍迟发达。……割地制度之成立,有和前者种种不同的原因。本来之共同耕作制度进步了,就生出个别的观念之发达,和比较的永续性。而其结果,就认一定的期间内,在耕作地上有专属的使用权,所以生出这割换的制度。又由收税的关系上,国王自掌全领土的所有权,只许人民于一定期间在地上使用收益;他所以这样的缘故,有因一国的王征服他国,行他压制的手段的,也有因要矫正一部落内土地分配不平均的弊端的。各国的惯习,虽不一样,然而和土地共有制度一齐的占多数。Mir就是俄国里共同耕作制度之一种,采用割换制度,俄国人叫他做Obschtschtina。南洋爪哇也有一种割地制度,耕地完全是村乡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村乡团体直接对于国王负纳税的义务。……”日本河田嗣郎所著的《土地经济论》,他的主旨是驳亨利佐治及土地公有一派的学说的,却是他论土地所有的沿革,也不能不认初民时代有团体共有土地那一个阶级。中国行井田制度的时候,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对于土地当然不会发生法律上私权的观念。人民是不能有地的,却无不能用地的。地之所出,一方养活人民,一方供给国用,好处就是这里。中国井田制度和外国均地制度,自然有很多不同之点,但是于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民族中,要寻出绝对相同的制度,除凑巧之外,是万不会有的事。不过各个原始的民族里,有恁些相类似的例,那么井田制度在中国古代,如先生所谓“半部落半国家”之世,就不能说他是绝对不可能。至于豆腐干块不豆腐干块,到是不关紧要。Ashley对于各学者所考究的古代均地制度,也像先生对于井田制度那么怀疑;然而他在批评Seebohm的《威尔斯之部落制度》末尾之附录上,有I cannot help thinking that the Wales,suggest a certain stereotyping of the division of land at an early date一段尾声。可见人少地多的原始时代,拿土地来整齐均分,在各民族中不是没有的。至于封建一层,夏、商的时代怎么样我不敢说,到周得国之后,在他绝对的领域内,画土分疆,封给同姓子弟和异姓功臣,也不是事势上万不能整齐。近世在新发现的土地上新兴的国家,如美国、澳洲之类,他们所分的行政区域,也差不多是整方块头的,几千年后的论史家,难道也去怀疑?

(三)《诗经》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不能作无疑的证据的道理。先生未曾说得明白。《豳风·七月》《信南山》的诗,我的解释和先生的也有点不同。“无衣无褐,何以卒岁?”我们以为是农人以劳力自勉以懒惰自警的话,所以有“田畯至喜”,有“为此春酒,以介眉寿”。不是“自己无衣无褐,却偏要尽力为公子裘为公子裳”。充其量,这章诗所能证明的,也不过是当时情形,类似欧洲中古封建时代,人民对于君主有执役的义务,却不能证井田因此也不存在。《信南山》《甫田》两章的“曾孙”,先生解作“田主”,但据《通说》《诗经》的“曾孙”,通是指成王。《周颂·维天之命》一章,有“惠我文王‘曾孙’笃之”。又证以《噫嘻》一章,“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似乎《通说》较有可信。《行苇》章的“曾孙”若是寻常的田主,就不应有敦弓了。或者先生所谓田主是王即国家的古代国有土地之主的意义,那便没有什么争论。至于国家有“千斯仓,万斯箱”,农夫有“黍稷稻粱”,寡妇有“遗秉滞穗”,便是社会富裕的景象。后来封建制度的弊端渐露,豪强兼并盛行,那些平和景象就没有了,所以诗人就要作此感叹。这样说去,似乎较稳。

以上拉杂写出来的意见,请先生指教。以我的浅学,且个人书斋里,书籍很少,没有几本参考,拿这样大问题来讨论,很觉得力量不足,望先生不要见笑。

廖仲恺 十二月十九日

三 答廖仲恺、胡汉民先生的信

仲恺、汉民先生:

我初五晚到京后,仔细把两位先生的信再看了一遍。两位先生的研究态度使我也不敢不去做一点研究。不幸我研究的结果使我怀疑的态度更深一层。因此我再把我怀疑之点写出来,请两位先生教正。

先说汉民先生的意见。

他说:“古代井田制度,除了《孟子》再没有可靠的书。孟子所说,是依据古制,或是参上他自己的理想,我们现在不必打这考据的官司。”

这是一个大争点。如果我们的讨论只限于孟轲个人的社会主义,那就不必打这考据的官司了。现在我们所争乃是古史,乃是古代是否有井田制度,这可不能不打一点考据的官司了。

汉民先生又说:“井田制虽不必尽照孟子所说那么整齐,却也断不至由孟子凭空杜撰。”

我以为古代既没有那样“整齐”的井田制,孟子却偏说得那样整齐,这便是凭空杜撰。

我们试看孟子说的话: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龙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为民父母使民盻盻然将终岁勤动不得以养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恶在其为民父母也?夫世禄,滕固行之矣。《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

这一段话,上天下地,实在没有头绪。既说“惟助为有公田”,是贡与彻皆无公田可知。他又引《诗》来说“虽周亦助也”。这可见孟子实在不知道周代的制度是什么,不过从一句诗里推想到一种公田制。这种证据已很薄弱了。他不能知道周代的制度,却偏要高谈一千多年前的“助”制,这不是韩非所谓“非愚即诬”吗?

再细看本文,说贡说助之间,忽插入“夫世禄,滕固行之矣”一句。这是什么意思呢?再看下文孟子说:

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

照这两段比较看来,更可知孟子所谈的不过是把滕国贵族的“世禄”制度略加整顿,不过是一种“分田制禄”的经界计划,并不是什么土地公有的均产制度。他脑筋里并没有什么明了的均产制度,故说来说去,说得很糊涂不清。

再看下去,孟子说:

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这一段,我自从做小孩子到现在,总不曾明白懂得。现在我仔细看来,孟子的井田制并不是使百姓家家有田百亩。他所说的“公田”固是属于国家的田。但他的“私田”,仍是卿大夫士的禄田,是贵族的私产,不是农民的公产。种田的农夫乃是佃民,不是田主。如若不然,那“卿以下必有圭田”一段,和上文“世禄”“分田制禄”二段便不可懂了。

再看北宫锜问周室班爵禄一章,更可明白这个道理。孟子说:

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天子之卿受地视侯,大夫受地视伯,元士受地视子男。大国地方百里,君十卿禄,卿禄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耕者之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

照这样看来,孟子理想中耕田百亩的农夫,耕田的酬报,不过是仅够五人至九人的吃食,并不能“享有”这百亩之田。

孟子所主张的,依我看来,只是想把当时佃户所种田,画清疆界,从头分配一番,不管田主是谁,都“截长补短”,重新做一遍经界的手续,使佃户都有平均的佃田,都觉得所佃的田比较是一种可靠的“恒产”,不致随着田主转来转去。孟子的计划,是要使佃田只管换主而佃户不换,故可说是恒产。后来的人不仔细研究,便把孟子的井田制认为一种共产制,这便大错了。

汉民先生引加藤繁的话:“……那土地公有的古代,人民没有发生土地的所有权,人君也不曾拿私有财产的样子‘所有’那些土地。……并没有公家当作私有财产‘所有’的田土,我们看《诗经》和《左传》都未曾发现这样田地的痕迹。”这段话实在不确。《诗经》里明明说过“人有土田,女覆夺之”。这还是西周的诗哩。《左传》里这样的证据更多了:

成二年,卫人赏仲叔于奚以邑。

襄二十六年,郑伯赐子展八邑,子座六邑。

襄二十七年,公与免余邑六十,辞曰,唯卿备百邑,臣六十矣。

又宋左师请赏,公与之邑六十。

又二十八年,与晏子邶殿其鄙六十,与北郭佐邑六十。

又三十年,子产为政,伯石赂与之邑。

《论语》也说管仲夺伯氏骈邑三百。这种土地,人君可以随便赐人,人臣可以随便夺取,随便用来作贿赂,这还不可算是“当作私有财产‘所有’的田土”吗?汉民先生说王翦请田,萧何买田等事,都是晚周所无,似乎也错了。

至于加藤繁说“孟子何至提出来在滕国君臣面前混说”一段,更不值一驳。即如三年之丧,滕国父兄明说“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孟子偏敢混说“三年之丧……自天子达于庶人,三代共之!”

以上所说,只是要说明:

(1)孟子自己实在不知道周代的田制究竟是个什么样子,故只能含糊混说。

(2)孟子自己主张的井田制,是想像出来的,没有历史的根据。

(3)无论《诗经》的“公田”应作何解,孟子的“私田”并不是农夫享有的公产,仍是贵族的禄田。

(4)孟子的井田制度不过是一种“经界”的计划,并不是“根本解决的”共产制度。

此外汉民先生所举的(3)(4)(5)三条,都不是重要的证据,我且不讨论。但他的(5)条说“那时代土旷人稀,人的事业又不繁,各人有耕作便有生活,经济的基础没有什么波澜”。这种见解未免把古代的社会状况看得太简单了。东周以前,中国至少已有了二千多年的文化,中原那块小小的疆域,也不知经过了多少战争,也不知经过了多少豪强的兼并,怕没有这种“没有波澜”的社会状况罢。

现在再看仲恺先生的意见。

汉民先生注重的是《孟子》,仲恺先生注重的是《春秋》“初税亩”一句。“初税亩”三个字本来和井田毫无关系。若是孟子不曾说了那些含糊的井田论,这三个字决不会发生问题。公羊、穀梁的传,何休等的长篇井田论,都是孟子的余毒。这话说来很长,待我慢慢说。

依我看来,“初税亩”不过是鲁国第一次征收地租。古代赋而不税,赋是地力所出。平时的贡赋,同用兵时的“出车徒给繇役”都是赋。税是地租——纯粹的Land tax。古代但赋地力,不征地租。后来大概因为国用不足,于赋之外另加收地租,这叫做税。孟子不赞成税(他曾希望“耕者助而不税”),但是他又主张“国中什一使自赋”。这可见税与赋的分别。宣公初行税亩,故《春秋》记载下来,其实和井田毫无关系。

《左传》说,“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藉字训借,借民力耕田,公家分其所收故叫做藉。孟子以前,并无“公田藉而不税”的话。藉即是赋,或者平时的征收叫做藉,军兴时的临时徭役车徒叫做赋。自从孟子把助解作藉(这本不错),又把助强解作八家同助公田,从此以后,说经的人就没有能跳出这个圈子的。

《周礼》是伪书,固不可信。《王制》是汉朝的博士造的,自然曾受了孟子以后的井田论的影响。现在我要说《穀梁》《公羊》都是拿孟子以后的井田论来解《春秋》“初税亩”三个字,故我们不能引《公羊》《穀梁》来证孟子,也不可拿来证古代有井田制。《公羊传》是到汉景帝时公羊寿与胡母生方才写定的。穀梁赤不知何时人,或说是秦孝公时人,或说是“《左传》传世后百余年”的人。大概《谷梁传》也是汉初申公、江翁的时代才写定的。我对于“今文”“古文”之争,向来不专主一家。我觉得“古文”固有许多不可信的,“今文”也有许多不可信的。我对于《春秋》,虽承认《公》《穀》两传为孔门春秋派的正传,但是我觉得这两部书里一定有汉初的人加入的材料。总之,我们千万不要忘了这两部书都是汉世才写定的。大概那《春秋》三传里没有一部不夹着许多后人妄加的话,这是稍有史料研究的人都该承认的。

先看《公羊传》解这一句:

初者何?始也。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何讥乎始履亩而税?古者什一而藉。古者曷为什一而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貉小貉。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颂声作矣。

这一段的“内证”显然不可遮掩。即使我们承认前几句是真的,那“古者曷为”以下的一大段决不是原文所有。大桀小桀四句全是抄袭孟子答白圭一章。孟子说貉的生活程度简单,政费甚轻,故可以二十而取一。中国的社会政治复杂了,政费甚大,故什一是最低的赋税。孟子这样说法,故大貉小貉等话不为唐突。《公羊传》先有孟子做根据,故不知不觉的劈空引用大貉小貉等话,便露出作伪的证据了!

伏生《尚书大传》的《多方》篇说,“古者十税一。多于十税一,谓之大桀小桀。少于十税一,谓之大貊小貊。王者十一而税,而颂声作矣”。这一段可与《公羊传》比较,更可添上一个作伪的来源。

古代学者见解之浅陋,莫如汉初的一班经师。——这是秦始皇的罪孽!——即如“什一行而颂声作矣”一句话,读了可使人作呕,偏有笨伯抄去引用!

再看《穀梁传》:

初者,始也。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初税亩,非正也。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以公之与民为已悉矣。古者公田为居,井灶葱韭尽取焉。

这一段是东西杂凑起来的。“以公之与民为已悉矣”一句竟不通。其中只有“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一句是重要的。但是这一句可作许多种说法。徐邈说,“除去公田之外,又税私田十之一”,如此说则公田还在,井田之制还在,不过征税法变了!这话可信吗?孔广森说,“去公田而九家同井,每亩税取其什之一”,如此说则公田虽废而井田制仍旧存在,况且税法从九之一变为十之一,更减轻了!(孟子明说“九一而助”,后人被“什一”两个字误了,故想出种种法子极力说明井田是什一)这话可信吗?无论如何说法,“初税亩”三个字若照《穀梁传》的解说,便是鲁宣公时还有井田制。不但如此,若依哀十二年“用田赋”的各家注,则是鲁哀公时还有井田制存在!这话可信吗?

以上所说,只要说明:

(1)“初税亩”三个字于井田制毫无关系。

(2)《公羊》《穀梁》两传中了《孟子》的毒,作茧自缚,惹出许多无谓的争论。

(3)《公羊》《穀梁》决不是孟子以前的书。

(4)因为孟子的井田论实在太糊涂了,不容易懂得,故《公羊》《穀梁》说来说去总说不清楚。

总结两句话:(1)孟子是很佩服《春秋》的人,若是《春秋》里有井田的根据,他又何必不用呢?他又何必去寻出那不痛不痒的两句《诗经》来证明周人的公田呢?(2)古人谈赋税,如“什一”“藉”“彻”等等,都只是税法,于井田不井田毫无关系。两千年的读书人不懂得这个浅近的道理,所以作茧自缚,再也缠不清楚。我们现在应该认清:税法是税法,田制是田制。

以上答仲恺先生的第一条,本可以完了,但是我谈高兴了,忍不住要添上几句我自己假设的议论。我以为井田论的沿革史很值得研究。从前学者的大病在于一口咬定井田是有的,学者的任务只是去寻出井田究竟是个什么样子。这是最可怜的事。“日读误书”是一可怜;“日读伪书”是更可怜;“日日研究伪的假设”是最可怜!古代学者拿《王制》《周礼》来注《孟子》,又拿《孟子》来注《王制》《周礼》,又拿《孟子》《王制》《周礼》来注《公羊》《穀梁》,却不肯去研究《孟子》《王制》《周礼》《公羊》《穀梁》《汉书·食货志》、何休《公羊解诂》等书的渊源线索,故以讹传讹,积讹成真了!正如《尔雅》本是汉儒的经说辑成的,而后人又引汉儒经说来注《尔雅》。故《尔雅》竟像真是作于周公成于孔子的古书了!

我对于井田论沿革史的假设,大概如下,不能详细说了。

(1)孟子的井田论很不清楚,很不完全。(说见上)

(2)《公羊传》只有“什一而藉”一句,也不清楚。(同上)

(3)《穀梁传》说的详细一点,俱全是后人“望文生义”的注语,决不是当时的纪载。(见上)

(4)汉文帝时一班博士奉诏作《王制》。《王制》里分田制禄之法全是用《孟子》作底稿来做的。证据具在,不用我来详述。但《王制》除了“制农田百亩……”“古者公田藉而不税”等话之外,并无分明的“井田制”。

(5)汉文帝、景帝时,韩生“推《诗》之意而为内外传数万言”。现存的《韩诗外传》四,解“中田有庐,疆场有瓜”二句说,“古者八家而井,田方里为一井,……其田九百亩,……八家为邻,家得百亩,余夫各得二十五亩,家为公田十亩,余二十亩为庐舍,各得二亩半。……”这是演述《穀梁传》的话,把公田算作八十亩,每家实耕田百十亩,是后世“什一,一在十之外”的起原。《穀梁传》本有“公田为居,井灶葱韭尽取焉”的话,韩生大概因此联想到“中田有庐,疆场有瓜”两句,故想出“余二十亩为庐舍”的计算。这是分明清楚的一种井田论。

(6)汉代是一个造假书的时代,是一个托古改制的时代。西汉末年忽然跑出一部《周礼》来。《周礼》一书,我起初只承认他是战国末年的一部大乌托邦。现在我仔细看来,这书一定是《孟子》《王制》以后的书,一定是用《孟子》《王制》作底本来扩大的。《孟子》不曾见着这部书,作《王制》的博士们也不曾见着这部书,但是作《周礼》的人是熟读《尚书大传》《孟子》《王制》等书的。《周礼》里的井田制说得很详细,很繁复,很整齐,确是中国统一以后的人的大胆悬想。那时中国的疆域扩大不止秦以前的两倍,故《周礼》授田之制不止百亩:

大司徒。凡造都鄙,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

遂人。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

当时为什么有这种大乌托邦的计划出现呢?司马迁作《平准书》,已说,“当此之时,网疏而民富,役财骄溢,或至兼并,豪党之徒以武断于乡曲”,可见文、景时代的井田论已是有所为而发的了。武帝以后,贵族外戚更强横了。元帝、成帝以后,富贵的越富贵,贫困的越贫困。加之天灾水旱,几次“人相食”(元帝二年,成帝永始二年),故哀帝时师丹请限制豪富吏民的田产。师丹原议引井田的话,又说“君子为政,贵因循而重改作;然所以有改者,将以救急也。亦未可详,宜略为限”。可见当时有改革的必要,但是因为豪富的反对很大,故不得不用托古改制的方法,用“大帽子”来压服反对的人。这便是《周礼》等书的动机。试看当时师丹、孔光、何武等所覆奏的改革办法,还许贵族豪民私有田产奴婢,不过以三十顷——三千亩——为限,可谓和平的改革了。他们还要遭丁傅、董贤等的反对,竟不能实行。扬雄、刘歆、王莽等都是要想做一番大改革的人,不能不用尽心思先去埋下一个改革的根据。刘歆造假书的原因大概是为此。王莽得政之后,即下诏“更名天下田曰王田不得买卖,其男口不过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与九族乡党,犯令法以法”。这便是乌托邦的试行。但是周公、孔子终压不住那一班有田产的贵族豪强,王莽的乌托邦不久便崩坏了。汉民先生说,“可见当时所谓天下愁怨的,只是一班豪强反对”。这话真不错。

(7)《韩诗》《周礼》出现以后,井田论的说法渐渐变精密。汉代的井田详说,约有下列各家:

一,《食货志》。这是参酌《韩诗外传》和《周礼》两书而成的。看他把《周礼》的两种不同的三等授田法(见上)并成一种,又采用《韩诗》“公田十亩,余二十亩为庐舍”,可知这时候的井田论已经过一番参考研究了。

二,何休《公羊解诂》。这又是参考《周礼》《孟子》《王制》《韩诗》《食货志》做的。他不取《周礼》的三等授田法,一律每人百亩,但加了一个“三年一换主易居”的调剂法。

三,《春秋》井田记。《后汉书·刘宠传》注引此书,所引一段多与何休说相同。

我以为大概井田论是到汉代方才完备的。懂得以上所述种种井田论的沿革线索,方才可以明白井田的话是汉代的有心救世的学者,依据孟子的话,逐渐补添,逐渐成为“像煞有介事”的井田论。井田论的史料沿革弄明白了,一切无谓的争论都可以没有了。

我的井田论研究,现在可以结束。仲恺先生的(2)(3)两条,我可以不辩了。因为(2)条所引西洋和日本的学者的话,都只是关系“原始社会”的讨论。我是不承认那有了二千多年政治生活的有史民族还是在“原始社会”的。至于(3)条所论的《诗经》两章,虽然未必“能证井田因此也不存在”,但是也未必能证明井田因此存在。至于《信南山》《甫田》两篇的“曾孙”,我决不信是指成王的。我对于汉儒说《诗》,几于没有一个字不怀疑。汉儒的酸腐脑筋,全没有文学的观念。《维天之命》的曾孙也未必即指成王,因为成王并不是文王的曾孙,即使这个曾孙是成王,也不能证明那两个曾孙也是成王。《噫嘻》一篇和那两篇诗的文体相差很远,也不知相隔多少时代,更不能互相引证了。

我这一篇大胆的狂论是三天里做成的,定多不妥的地方。但是我所以敢这样狂妄,并不是因为古人聪明不如我们,只因为古人蔽于旧说成见,不肯用自己的心思才力去研究,我们现在的历史眼光变了,学问的方法也变了,故可以大胆做一点独立的研究。这个问题,前人写了一屋子的书,我们这种百忙中人的大胆研究如何能保没有错误?但是我这种怀疑的挑战也许可以引起一些学者的继续研究。这就是我的诚恳希望了。

我前次的原信是匆匆写的,并不是细心研究的结果,居然能引起两位先生的细心讨论,又因此使我做一点考据,补正我前信的主张,这是我应该感谢两位先生的。

九年一月九夜二时

四 附跋

井田制度有无之研究,这个问题提出以后,除了上文抄存的三篇讨论之外,还有九年一月十四日胡汉民先生答我的一篇长信和廖仲恺先生的一段附记(均见《建设》二卷一号),又有九年一月二十六日我的一篇答书和一月三十一日朱执信先生的一篇答书(均见《建设》二卷一号)。后来还有四月间季融五先生(通)的一篇长文与汉民、执信两先生的答辩(均见《建设》二卷五号)。这几篇,我本想全抄下来,附在这里。后来我所以删去这几篇的理由,约有几层:

第一,这几篇占的篇幅太多了,不适于做附录。

第二,我在九年一月二十六日的答书里曾说:“我觉得我第二信论井田说史料沿革一段,似乎是这问题的重要论点。我如果能有机会重做一篇《井田考》,我只要说一个意思:井田论是孟子凭空虚造出来的;孟子自己并未曾说得明白,后人一步一步的越说越周密,其实都是演述《孟子》的,不可用来证《孟子》。”但后来的讨论都避去这个中心论点,而讨论许多枝叶问题,故始终没有结果。现在把这些枝叶的讨论一齐删去,或者可以使这个中心论点格外明显一点。

在删去的胡汉民先生答书之中,他指出我的一个大错误。我在第二书里引北宫锜问周室班爵禄一章下,加上一句案语,说“若是每个农家能有田百亩,百里的大国尽量只有九万亩田,只够八百个农夫,余夫还不在内。其余的君卿士大夫所受地都在什么地方去寻呢?”这是我一时疏忽,把方百里看作百方里了。汉民先生指出方百里应该有九百万亩田,可以配给八万家。现在因为删去后来的讨论,故我把这几句错误的案语删去,另在这里声明一句,表示我的感谢。

我现在翻开这个问题的讨论,自然觉得一件最伤心的事,就是当初加入讨论的五个人之中,一位可爱敬的朱执信先生不幸已成为历史上的人物了!朱先生答我的信里,考证古代的尺度与田亩,都是很可佩服的议论。他这篇讨论现已收入他的遗集(《朱执信集》,页六二七至六三三),读者可以参看。

十,七,四 FdOhClpcxw1KmiPUIGhAs7S5WprjM8ShPom/W1FsaYepE4KBVtnCR1q7kXKqZfW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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