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需要有怀疑精神,也就是不能别人说什么是什么。既不能移送过来什么,就照捕照诉照判。也不能因为之前捕过诉过判过,现在就可以一样办理。
即使之前就是这么办的,即使已经有一定的权威性的案例了,也还是要问一下,这个案件的事实到底是怎么回事?是不是与以往的判例完全一样?有没有什么不同点?这个不同点是否影响实质性的判断?
同时还要问一下,法律依据到底有没有问题?其本质含义到底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一定要自己理解,不唯书、不唯上、不唯过去。我们要思考一下,当初的案例用得对吗?现在的形势与过去一样吗?是不是要进行新的理解与适用?
也就是要有批判性思维,带着怀疑的眼光来看待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
这样做是比较麻烦,因为每个案件都要重新思考一番,而不能简单地进行模式化处理,这样必然比较费力。
这样做也会比较困难,因为你的独立判断和思考,可能得出与以往先例不同的结论,这个结论一定也或多或少地带有一些挑战性的意味。
原来都是那样办,也都没问题。凭什么你过来改规矩了,你以为你是谁啊?
这种质疑一定会带来很大的压力。
因为司法判断本身就有相当大的主观性。
你的观点如果与很多人不一样,怎么才能证明你是对的、别人是错的?
也许你的观点还没有得到时间充分的检验,就被那些带有惯性思维的人给推翻了。
这也是为什么改变司法理念特别难的原因,这是不断尝试、不断被否定、不断再尝试……而逐渐被接纳的过程。
我们可以直观看到的,是一种司法理念似乎因为某些案件,某些标志性的规范性文件得到了根本性的转变。但其实这个转变在此之前很多年就已经开始了,只是一直没有形成气候。
在一种新的司法理念没有形成气候的时候,在这个不适应的环境下的生长才是极其艰难的,甚至理想的火种随时会被吹灭。
在被吹灭的时候,甚至都不会造成太多的影响,因为根本没有多少人知道,因为当时还没有形成气候嘛。
比如,你记得几个反杀案?你还记得这些案件之前的那些正当防卫认定不成功的案件吗?有些甚至经过努力也成功将故意犯罪认定为防卫过当了。这些案件可能是零星的、很多年前的案件,根本没有影响。
但它们都是激活沉睡条款的星星之火。
这些案件虽然没有在社会上留下多大的影响。但是当时在特定地域的司法界还是会产生一定影响的。
这些现在看来好像是理念坚持得还不够彻底的案件,其实在当时已经是竭尽全力了,与此前的司法认定相比也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了。
为了实现这个变化,需要付出很多的努力,一定要充分地收集证据,尤其是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这个动作本身就需要很大的勇气,而且还要给予充分的分析,给出足够说服方方面面的理由,才可能被接受和采纳。这在当时已经是一种司法理念的进步了。
司法理念的进步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缓慢的、长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
对于过去的怀疑,是为了更好地结合现实,因为司法一定是当下的理念和现实结合的产物,它必须与当下的时代紧密结合。不迷信先例,是为了尊重现实,是以动态的眼光考虑司法理念的转变问题。
对司法同行移转的或者本院其他部门移转的案件有疑,是对案件真正负责。
我们必须通过亲历性的审查,独立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才能让自己放心。
这是因为对案件的审查判断具有主观的一面,不可能是完全客观的。
既然具有主观性,不管是谁,也不管水平多高,都可能存在误判的风险,甚至也存在因为偏见而作出不恰当的处断的可能。
也就是说如果不认真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就可能存在一些不确定的风险,而且这些风险是自己没有办法完全把控的。
多一个人把关,就能减少一部分司法风险,让一些案件中的硬伤和瑕疵更加有可能被及时发现。
在这个判断的过程中,不仅需要阅卷,还可能需要独立地调取一些证据,以及对在卷证据的一些核验,从而增加判断的依据,使自己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由于认知视角和职责不同,还可能存在一些思考盲区。
侦查人员因为不需要出庭指控犯罪,也不需要直接面对辩护人在法庭上的质疑,因此他们就不太知道这个案子开庭的时候是啥样,需要注意哪些证据点。
因此侦查人员对有些证据调取的可能没有那么上心,因为他们无法深入地理解这些证据的意义和价值。
这是压力不对称带来的认知差异。对此,我们只能通过批判性的思维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系统整理。
我们不能照单全收上一个环节移交过来的证据,因为法院也不会对我们指控的证据照单全收。
这也是一种传导性的压力。
所谓的批判性思维,其实就是庭审实质化压力不断传导的结果,也是法治需求不断提高的结果。
没有这个批判性思维,司法的理念就会裹足不前,司法的质量也会失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