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处理一些复杂敏感案件的时候,优先考虑的是什么?
是领导怎么想的,然后我们顺着他们的意图办,还是真的跟从事实?
但是,事实到底是怎么样的取决于证据,也取决于我们怎么看待证据。也就是说同样的证据和证据体系可以作出多种解读,就像控辩双方通过审查同样的证据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这里有立场问题,也有认识角度问题,还有认识能力问题。
同样的证据,既可以让往构上论,也可以往不构上论;既可往重上论,也可以往轻上论。
因为证据体系之中往往是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交织、罪重证据和罪轻证据交织的。
那这是不是完全陷入一种不可知论,完全无法得出确定性的结论了?
其实也不是。
只要我们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结合常识常情常理,往往可以得出大体一致的结论。
关键在于,我们的立场可能不一样,出发点可能不一样。如果追寻自己的内心,往往不难得出结论,有些结论甚至就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如果多想一步,可能就出现问题了,比如我想:上级会怎么看?万一我和他想得不一样可就不好了,可能给我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我一定要想到他的口风和立场,我要揣摩他的心思。
这个时候我的立场就会发生偏移。
明明通过审查证据得出内心结论了,但是不敢拿出来。
我们害怕自己的内心结论与以往的惯例不一样,尤其是害怕与上级的看法不一样,从而遭受批评。
在揣度这个事的时候,我们心中的结论就会发生动摇。我们要根据对方的可能立场来调整自己的结论。
怎么了解到上级的立场?可能是通过探听口风的方式,让其给自己一些暗示。也可能是从其他渠道了解对方的一贯立场,比如一般都要起诉,那么提正当防卫的就都是书生办案,就是不了解司法实践,过于理想、脱离现实。
这个时候,明明应该提正当防卫的,我们也不敢提,也只能就低认定为防卫过当。
因为所谓紧迫性,实行行为终了等问题,怎么说似乎都行。一般也不会让我们解释其中的合理性。
只要知道了这个预设的立场,看什么都是防卫过当了。
就像《第二十条》里表现的,死亡结果产生了,伤口的数量也非常多,死者手里没有凶器,强奸行为已经终了,等等。
而且上级都说了起诉,我们还能说不起诉吗?
上级说了起诉,我们就得往构上论,据此写出审查报告,论证起诉的合理性。即使我们内心深处认为不应该起诉,也不会去挣扎。在这种情况下,那事实是非还重要吗?
如果非要坚持辩明是非,就会与上级公然产生对立。
那我不是太较劲儿、公然不给上级面子吗?
这种不利后果我们能否承受?
就像韩明说的,“我就是想平平安安过日子,较劲儿是没有好果子吃的”。
其实他的上级也是这样想的,也是不想太较劲儿,较劲儿的后果很不好,很有压力,他们也同样承受不起。
这是一种传导性的压力。
这里边唯独忽视了是非到底是什么。是非变得没有那么重要了,变得可有可无了。好像不应该太纠结于真相,应该尽快处理。
但是如果不弄清真相,那么我们处理的依据又是什么呢?根据现有的证据和结果,来个就低认定,在量刑上找找平?
但是如果是非不能搞清楚,怎么处理都是错的啊。
如果案件不审查清楚,办得越快就是错得越快。
我们能不能快到可以忽略事实和真相?不能。
所有的办案效果都是建立在真相和是非基础之上的。
宁可慢一点,也一定要搞准了。
勉强得出折中性的结论,即使当事人不上诉,也同样是错的。
也就是说即使给王永强判个轻一点的刑罚,即使他不上诉,这个案子也不对。这个是非仍然是颠倒的。
这就像让韩雨辰来道歉,看起来处理得不重,但同样也是颠倒黑白。
虽然道歉算不上什么惩罚,也不会给高中生的档案带来什么负面的影响,甚至都不用进行赔偿。但是韩雨辰就是不愿意道歉,宁可回到小县城读书也不愿意道歉,为什么?
因为这是是非问题。
刘文经的父亲让郝秀萍签东西,证明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为此可以让高利贷一笔勾销,还能帮助其丈夫减刑。
她犹豫了,但她最终没有签,即使她知道对方掌控了自己的女儿。当时女儿生死未卜,她也还是没有签。
因为这是大是大非问题。
这种被迫是非颠倒,相当于身体上被强奸之后,精神上又被强奸一次。
她是无法接受的,而且她知道签了那个东西,她就把丈夫给害了,因为能够挽救她丈夫的是非就会被颠倒。
被混淆了的是非,怎么可能带来公正?
这是多么浅显的道理。但是我们很多司法工作者似乎并不明白这个道理。
因此,在很多案件的处理上,没有从案件到底是怎么回事这个点出发,而是从其他人怎么考虑这个点出发。
显然,出发点错了,是不可能得出正确结论的。
因为被揣摩的立场并不是是非,不是案件本身。那个被揣摩的立场,也并不是从案件本身出发,也无法带来公正。
这些脱离案件本身的立场都是摇摆不定的,是没有根基的。只有植根于案件是非本身的立场才是有定数的,才是可以依靠的。
只有分清是非曲直,公正才会有希望,才可能满足公众的期待。
对于案件来说,没有什么比是非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