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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构上论

实践中,上峰的指令常常是往构上论,虽然也有往重上论、往轻上论、往不构上论等情况。

这种情况下,一般是案件很复杂,甚至有一定争议,但一定是比较重要敏感,因此才会有这样的指示。

如果没有争议,也就没有论的必要;如果不够重要敏感,也就没有指示的必要。

但缘何作出这样的指示?是从案件事实和证据出发,还是从其他需要出发?

如果不是从证据出发,又如何知道案件构与不构?

如果案件本来就构,也就无须交代。如果案件本来就不构,这种往构上论,岂不成了牵强附会?

这种情况下,往往是在证据事实上存在较大的分歧,在法律认定上存在相当的困难,否则指令就变得毫无意义。

这似乎有先天的悖论,那就是有一个先验的声音在发号施令,这些发令者似乎不必看卷、不直接进行司法审查就可以得出司法预判,从而引导司法的走向。

如果发令的司法官和当事人有足够沟通,也算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因为他亲自审查了案件,他对证据事实有了自己的理解,他认为可以构,只不过这个构确实需要论据支撑,需要证据分析佐证,由于工作量的原因,他可以安排助理帮助辅助论证。

此时的论证虽然还没有成型,但这个结论毕竟是他立足于亲历性的司法审查形成的,因此也可以算是负责任的。

但是如果他没有审查,就逼着助理往构上论,最终就有可能将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论成有罪。但根据司法责任制原则,他仍然需要对自己没有认真思考的结论承担责任。这个归责可能也会倒逼自己极其小心地作出判断,否则就是给自己挖坑。

但如果要求往构上论的人,不用对司法结果承担责任,就缺少强迫他进行亲历性审查的机制。他可以认真,也可以不认真,反正他无须负责。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保他所要求的往构上论的审慎性?

在这种要求下,如果司法官过于唯命是从,让往哪论就往哪论,就容易违背证据事实,也违背自己内心真实的判断。不仅使案件最终判断有误,而且自己也要咽下最终的苦果。

人家要求你往构上论,是要求你依法论,是要求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没有人让你违法论、强论、硬论。如果你以为迎合就会让别人满意,那最终只会葬送自己的职业前途。

因为你要对论的结果负责,而不是别人负责。

这就提醒和要求我们,不管要求往构上论的人情绪多么强烈,语气多么循循善诱,我们都必须绷紧“依法办”这根弦。这根弦是职业的安全线。

不管谁说出什么理由,你还是能构就构,构不了拉倒,自己都不信服的结论不要定,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话不要说。

因为需要负责的人是你自己。

每个司法官既是案件的第一责任人,也是自己司法职业的第一责任人。

往构上论也包含了一种有罪推定和重刑主义的惯性思维。遇到事情,总是认为通过定罪处刑才能解决问题,而且希望快刀斩乱麻,即使斩得不一定准确也在所不惜。

但公众的观念已经在改变,与打击重判相比,公众更希望知道真正的问题所在,看到恰如其分的处理,这些处理并不一定都是刑事手段。

如果动用刑事手段,也要让人心服口服,不仅需要实体的正义,也需要公开透明的程序正义,不仅要结果,也要过程。

这需要司法机关保持更多的平常心,有案子认真办就行了,而不是没有证据的也硬办乱办,更不是出了事抓个人就行了。还要看是不是他干的,他到底有多大的责任,除了他的责任,还有没有社会责任。

司法在这个过程中是否能够保证公正,让正义不仅被看见而且被看清楚?

这需要我们保持追寻正义的定力,强调审慎和客观,而不是鲁莽和随意,这也是一种更高层级的正义追求。

这种正义追求无须刻意的迎合,它只是需要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

可以把案件事实本身和处理方法上的复杂性和困难性呈现出来,只要是真相,无须担心公众不能接受和理解。

无须为了塑造结论而塑造真相,公正并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

好的司法一定是不刻意的。 WcIVvB/6r8Eh6Qv3Ot3A374e52LSrNiJ7YfXDzevqD/mHkdv/vyIOIQvDZoGg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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