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第二十条》告诉我们,要想实现公平正义,办案就一定要分是非曲直。
不分是非曲直,以结果定案,以表面证据定案,以惯例定案,以压力大小定案,都会背离公正,让人无法接受、无法信服。即使给了当事人一个宽缓的处理,当事人及其家人还是无法咽下苦果。
为什么?
因为这颠倒了是非,因为这不公平。
再轻缓的刑罚所带来的不公平,也还是不公平,这是质的问题。
怎么能够分清是非曲直?首先要看案件子到底是怎么回事。
难就难在“到底”这两个字。
很多案子看起来的样子和真正的样子是不一样的。
看起来是一个持刀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行为,但如果是正当防卫就是完全无罪,这就是天壤之别。
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和正当防卫有时候从外观上确实容易混淆,因为它们都有伤害的行为和结果。关键的起因是怎么回事,具体的过程到底是怎么回事,必须要搞清楚。
但有时候并不容易搞清楚,甚至有些人就是不想让你搞清楚。
比如电影中刘文经的家人把刀藏起来,让检察官找不到,就让人不能马上相信王永强的辩解。不仅是刘文经的家人把刀藏起来了,看到刀的人也受到威胁不敢出来作证;即使找到证人,证人也说他们惹不起刘文经啊。还有同村的村民也是慑于刘文经家人的势力而不敢说什么。连王永强的妻子也被多次威胁要求篡改证言,甚至不惜绑架王永强的女儿以威胁王永强的妻子。
这样一来,王永强所辩称的其妻子被多次强奸的事实,因为无人作证而无法马上成立。一旦他的妻子签了所谓的书面证言,就更是要证明之前的强奸均为自愿。那就让王永强关于因为强奸而引起的反抗更加缺少防卫性质,乃至变成某种狡辩。
这样的事实清楚吗?这样的犯罪原因清晰吗?如果想要证明的犯罪原因过于复杂,并且缺少足够的证据支持怎么办?
我们是不是要按表面的证据来定案,而在量刑的时候找平?
如果这样,那还叫分清是非吗?
而且王永强已经表示认罪,很有可能不作无罪辩解,也不会提出上诉。那么这个案件是不是就可以顺利地审结,然后画上句号?
如果这样,也许法律上可以自圆其说,但我们的良心会不会痛?
其实检察官吕玲玲不是在刀已经找到、强奸案件已经查清的情况下才认为这个案件有问题的。她的怀疑来自于本能,来自于“案件为什么会发生”的追问。
王永强为什么要杀刘文经?
他俩的武力值根本就不对等,他俩的势力、体力也不对等。
王永强平时老实巴交,可以说是家徒四壁,为了给女儿治病不惜借了高利贷。
他的高利贷就是从刘文经那借的,这一点很清楚,这也是他们之间能够证明的关系。
那么他们之前还有什么关系和冤仇?
根据王永强的辩解,刘文经多次强奸自己的妻子,并声称以此抵销少量债务。
这个情节目前其他村民还没有作证,王永强的妻子也一度找不到了,因此尚属推测。
但是这个推测并非完全没有可以印证的证据存在,就在王永强的院子里,有一张撕碎的离婚协议书。
根据王永强的辩解,这是刘文经提供并逼迫其签署,其没有签署一怒之下撕碎的。
这个证据应该已经获取了。这个证据应该能够部分印证王永强的辩解,也就是刘文经除了与其存在高利贷的关系,还存在对其婚姻关系的侵犯。按照王永强的说法就是,通过先实施强奸、再逼迫离婚,从而将强奸合法化、日常化。
还有王永强也辩解了,刘文经在实施强奸的时候是将他拴在门口的链子上的,这个链子原来是用来拴狗的。通过这个链子可以提取到王永强的生物痕迹,从而证明王永强确实曾经被拴在这个拴狗的链子上。
那拴住王永强的目的是什么?
按照王永强的说法是刘文经强奸,让王永强看门,这个情景很残酷,但是也没有其他更加合理的说法解释将王永强拴在链子上的目的。
刀虽然没有找到,能够证明有刀的证人其实也没有找到,但是王永强辩解刘文经此前曾经用这把刀把他家的狗杀了。
狗被杀的事实大概率可以得到证实,因为有买狗的来源,有拴狗的链子,甚至在拴狗的链子附近以及链子上还能找到狗的血迹,从而证明这只狗确实被杀了。
至于是不是刘文经杀的,也许不一定能完全证实,但因为此前这些证据,使杀狗这一事实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也就是说综合目前的证据,即使在刀和证人没有找到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初步证实刘文经对王永强的妻子有性侵犯的意图,并且有将王永强本人拴在铁链子上的行为,而此行为与之前的杀狗行为一样都是为其性侵犯创造便利和条件。
虽然还不能完全证明,但这个犯罪原因很难排除。
作为一些有办案直觉的人,有正义感的人,不可能完全忽视这些犯罪起因的证据。
可就是有人会选择视而不见。
这里有多种原因。
一是我们学习的教科书式案例一般比较抽象,往往省略了原因,也就是只有行为而没有原因,从而让我们对原因习惯性忽视。产生一种只问行为不问原因的法律思维习惯。
二是刑法行为往往也只是对犯罪行为特征的描述,也不会阐述原因。如果要说原因就必须联系刑法总则。习惯于查法条办案的人,往往只查分则不查总则,这就会导致忽视原因对整个案件性质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是现实中的犯罪原因有时很难查清,有些因为涉及隐私,当事人也不愿意说,甚至宁愿承认自己有罪,也不愿意说出犯罪的原因。因此很多时候,在起诉书和判决书中都用琐事来代指双方所产生的纠纷。不出意外的话,如果王永强的妻子提起公诉,在起诉书中也可能表述为:因琐事,引发双方互殴,后王永强持剪刀多次扎刺……
四是即使犯罪原因没有查清,一般也不影响定罪,只是对量刑略有影响。以结果归责的司法习惯具有很大的惯性,因此在嫌疑人确实实施了伤害行为,且产生了损害结果的情况下,定罪往往不成问题。
五是正当防卫被苛刻地加以各种限定。对方拿刀砍你,你才能拿刀砍他,这被理解为紧迫性。或者刘文经正在强奸,王永强才能对他进行防卫。但按照王永强自己的辩解,在刘文经实施强奸的时候,他是被拴在铁链子上的。这就意味着对刘文经几乎无法防卫。
基于这些原因,很多人办案就没有那么纠结于原因,过于纠结于原因的人反而被认为是另类,是较劲,是效率不高。
但是如果不能真正查明犯罪的原因,正当防卫所面对的不法侵害的不法性就无从证明。
因此,查明案件的具体原因、真正原因,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也是办好任何一个案件的前提。
这也是为什么找刀在电影中如此重要的原因!
找到刀就能证明当时的紧迫性和防卫的正当性,也可以证明刘文经暴力的一贯性。
那王永强的妻子为什么要跳楼?
一方面她不想葬送自己和一家人的清白;另一方面她从直觉上明白,强奸作为反抗的一个起因也具有相当的正当性。虽然王永强的妻子没有学过法律,但她只是凭着一个普通人的直觉,也认为犯罪起因对犯罪性质是具有重要影响的。
犯罪的起因重要,犯罪的过程也同样重要。
王永强能定正当防卫的关键一点就是他不是上来就拿剪子扎刺。
我们在监控录像里清晰地看到,王永强先是扑倒刘文经,却不是刘文经的对手,刘文经把他狠狠地踢了几脚后,就奔车里去了。
王永强辩解说刘文经声称要拿刀砍死他,而且刘文经前几天确实用砍刀把他家的狗杀了,因此他断定刘文经有刀,而且感到刘文经真的有可能砍死自己。
从刘文经反复强奸王永强妻子,并将王永强拴在链子上这一点来看,这一断定并不为过。
在慌乱之中,王永强回到院子拿了一个剪蒜辫子的剪刀,跑过去对刘文经进行扎刺。从伤检情况来看,刀数虽然多,但普遍不深,也没有伤到心脏、头颈等致命部位。
可见王永强还是在刻意地控制,并未追求一刀或者几刀毙命的效果。
这只是犯罪的核心行为,或者说关键情节,但我们必须纵观全案过程才能看清事实。
当天的案件事实是,刘文经又一次来到王永强的家里并将王永强拴在链子上。
随后,刘文经进屋对王永强的妻子实施强奸,王永强在屋子外边就能够听到妻子被殴打和强暴的呻吟声。
刘文经强奸完毕,从屋子里大摇大摆地出来,然后就拿出那个之前准备好的离婚协议书让王永强签字,王永强不签字并将协议书撕掉。此时,刘文经又提出了以后强奸王永强妻子一次算是抵偿二百元债务;王永强每次都被拴着看门,又抵偿一百元债务。这就进一步羞辱和刺激了王永强。
刘文经将链子的钥匙扔给王永强,并不着急走,而是在院门口抽起了烟。
此时,王永强妻子出来,质问王永强,并说自己生不如死。
王永强一怒之下冲出院子,将刘文经摔倒在地,进而引发了前文描述的核心行为。
从更长的时间跨度来看,这个过程其实是反复上演的,而且正如刘文经所表达的,这个过程还将继续。
从这个大的暴力循环上来看,拴住王永强、强奸王永强的妻子将成为一种没有尽头的循环。
暴力还在不断升级,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好不容易买来一条看门的狗,主要也是为了防刘文经,结果这条狗也被刘文经杀掉了。
在这种大的暴力循环背景下,因为王永强这一扑,导致刘文经的暴力行为将再次升级。此时,按照王永强的理解,刘文经砍死自己绝不是一句气话。
刘文经的暴力行为持续了这么长时间,在村子里无人问无人管,拘禁、虐待、杀狗、强暴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进行。
这一方面证明了刘文经的势力之大;另一方面也证明了刘文经根本就没有把王永强一家人的尊严、自由、贞操乃至生命当回事。
在这种复杂的背景下,就不仅是局部性的紧迫了,而且刘文经真的会拿刀砍自己,王永强预感到自己早就成了绊脚石,刘文经极有可能除之而后快。
只有理解了整个过程中暴力的持续性,才能理解当时王永强所处情境的紧迫性,他想到的不仅是自己的安危,而是如果自己没了,自己的妻女也就完了。
他不仅是为了当下的暴力而防卫,也是为了将来持续的暴力而防卫。
在听证会上有专家说,王永强在实施扎刺行为时,刘文经的犯罪行为已经终了,所以王永强的行为根本不算防卫,这是一码归一码。
检察官韩明一度也是这样认为的,因为以往的案例都是这么判的。
但是张贵生的案子让韩明的良心发痛,他无法面对张贵生的女儿。
韩明的儿子也遭遇到同样的困境,让韩明从一开始的想低头到最后的不想低头。
明明是正当防卫、见义勇为,却非要息事宁人,让正当者认错,那是非就分不清楚了。
韩明给张贵生做了一个三段论的解释,将一个完整的行为拆分成三段,从而静态地看待最后持灭火器打人这个环节,试图以此说服张贵生,证明他的行为就是伤害行为。
但是在回忆这段往事的时候,韩明自己也说这是一个介于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之间的案件。
也就是认定正当防卫也有道理,认定故意伤害也有道理,结果就选择认定为故意伤害。
这让当事人及其家属都无法接受。
事实上,韩明并非没有纠结,但之前这么多人都是这么办的,这是一个巨大的惯性,想要改变这个惯性很难。
而且,他想要平平安安的,他不想惹人不高兴,他不想挑战权威和惯例。但是他确实也感到了良心上的不安。
如果真的有法律上说得过去,但良心说不过去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应该反思一下?是不是哪里出了问题?
就像吕玲玲那样,她说这个案子不一样。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因此,我们应该慎之又慎。法律上说得过去,良心上说不过去,那意味着什么?是不是法律存在滞后性,既有解释已经无法满足现实法治的需要?
是不是法律的本意没有错,只是以往的理解适用过于保守,人为设置门槛,导致条款一直无法适用,就像当初的《刑法》第二十条一样?
是不是我们忽视了常识常情常理,让法律的适用背离了伦理基础,产生了机械执法的问题?
是不是我们过度揣摩了案外因素,背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底线原则?
这个时候,我们就必须反躬自省,不断与朴素的正义感相校正,即使可能与惯例不一致。
法治想要进步,就要不断更新理念、不断突破惯例。
法律的逻辑与良知产生冲突的时候,可能正是需要我们向前一步的时候。
只有分清是非曲直,才有能力不断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