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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冰冷的逻辑

看了电影《第二十条》,心潮澎湃,久久不能平静。

它不只是一部法律题材的电影,它更是一部属于每个人的生活片。

当然,“第二十条”指的就是《刑法》第二十条,也就是正当防卫的条款。

这个条款是那么熟悉,又那么陌生。

内容大家都是知道的,但是又有多少人真正了解它的本质含义,以及那沉甸甸的分量?它砸在人头上,就是一个人的命运,甚至是一个家庭的命运,以及名誉、尊严、自由这些最宝贵的东西。

它会影响一个人的是非观和正义感。

电影中,检察官韩明的儿子韩雨辰因为见义勇为反倒被人告了,要被拘留,给家里惹了大麻烦,让父母低三下四地想要与人和解。等到被小混混毒打时,他已经不敢还手了,因为他不能确定,如果他还了手会不会又给家里惹麻烦。

这让人感到憋屈,憋屈的原因在于:是非观念被混淆,正义感发生动摇。

张贵生作为一名公交车司机,看到女乘客被骚扰欺负,挺身而出,但被围殴,在围殴的过程中反击致人颅骨骨折。张贵生的行为被拆分成几个阶段来审视,说一开始是见义勇为,后来变成互殴,最后变成故意伤害。

张贵生一家人都无法咽下这个苦果,他们要一个公道,他们无法接受司法机关给出的结论,这与他们的常识悖之千里。

张贵生的女儿质问韩明:如果你在公交车上,你会怎么办?

如果习惯性、机械化地套用法条,法律就成了冰冷的逻辑。

感觉形式上构,有结果、有行为、有意图,割裂开来在一个静态的特定的画面下,似乎就符合刑法的规定。

但是,我们有没有认真地思考一下“犯罪”的原因?一个老实巴交的人为什么要打人、要杀人?

案子办多了,我们还有没有耐心去倾听“犯罪”的理由,查清犯罪的原因,体会当事人的不得已之处,存一份了解之同情?

1.你觉得这些都对吗?

这是检察官吕玲玲发出的质问。

当时她与韩明在争论王永强这个案子到底应该怎么办。韩明举了很多之前的案例:“原来都是这么办的啊。”

是的,原来是这么办的,现在就仍然要这样办吗?原来这么办就一定对吗?我们有没有回到法律的本质来理解法条的实质内涵?

我们现在知道《刑法》第二十条曾经被称为“沉睡的条款”,就是说法律的意思已经表达出来了,只是我们不敢用。

这里有司法理念需要不断转变的问题。

也就是说,立法的理念转变过来了,司法的理念未必能够一步到位地转变过来,这就可能发生适用偏误,人为设定条件和门槛,从而背离立法的精神。

这只是《刑法》第二十条的问题?还有没有其他沉睡的条款?

如果我们的理念没有转变过来,此前的法律适用存在偏误,那么在这种落后的司法理念指导下办理的案件必然也会发生偏误。

如果我们再效仿这些案例来指导现在的办案,就只能原地踏步,一错再错,继续让法条沉睡,让正义无法得到伸张。

除此之外,法律还存在滞后性,有些立法在制定之初是没问题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不再适应新的形势了,这时如果仍然机械理解,也必然背离时代发展的趋势,与时代脱节。

这些法律在没有修订之前也需要我们结合法律的体系框架和时代需要进行新的解释,从而使司法更加符合时代的需要。

对于这些情况,我们也一样不能照搬老皇历。不是过去能诉的,今天也一样能诉;过去能判的,今天也一样能判。

对此,司法官应该具有一定的批判思维,应该动态地、辩证地理解法律的实质和时代的变迁,不断用常情常理常识来校正我们的司法理念,满足公众不断提升的法治诉求。

同时,我们还要解决为什么不敢尝试、不敢激活沉睡条款的问题。

沿用惯例不容易出错,即使出错,责任也不大,因为毕竟有所依凭和参考。即便错,也是大家都错了,不是个人的责任。

但是如果作出一个与以往都不同的结论,不仅要受到质疑,而且还会承担风险,这就需要极大的勇气。

我们应该珍视和保护这种司法勇气,不能让他们也遭遇不公,这样才能保护司法创造力和司法活力,使得他们有动力去推动司法理念的进步。也就是在解决外部性机械执法问题的同时,还要解决内部性机械执法的问题。

2.法不能向不法低头

这是电影里多次出现的台词,也是司法机关的执法理念。

其实这也是朴素的正义观,是正当防卫观念的核心要义。

被打了为什么不能还手?见义勇为有什么错?被反复折磨、欺辱,面临重大人身安全遭受威胁,为什么不能勇敢反抗?

是不是谁伤得重谁就有理,谁能闹谁就有理?

正义应该有自己的底气。

虽然这些奋起反击的人并不是强者,无论在身体上还是气势上可能都不占优势,他们平时也不爱打架,甚至不会打架,就没打过架。

但他们仍然有一种凛然之气,因为他们坚信自己站在正确的一面,站在道义的一面。

高中生韩雨辰在厕所看到被霸凌的同学,他没有躲事,他敢把衣服递给被欺负的同学。虽然霸凌的同学人多、霸道,但是韩雨辰也敢于和他们正面对峙。他是一个男子汉。这样的孩子长大了也更能成为一个不躲事、不怕事、更加有担当的人,这不正是我们的期待吗?

公交车司机张贵生看到女乘客被欺负,没有装作没看见,在年龄、身体都不占优势、寡不敌众的情况下,仍然敢于出手,给整个公交车上的人都做了示范。在乘客眼中,在妻女眼中,他是一个英雄。如果没有这样一个人站出来,被欺负的女乘客和一整车的人能看到公义吗?

为了给女儿治病而借高利贷的王永强,面对反复强奸自己妻子的恶霸债主,自己也屡遭折磨,忍无可忍扑倒债主,在债主威胁要回车取刀砍死自己的情况下,能不拼死反抗吗?作为一个人,一个男人,还能让他怎样控制和把握自己反击的限度和分寸?

以结果、限度、紧迫性、侵害行为终了为由来否定正当防卫的理由,都是一种过度苛责。

这是以事后的理性冷醒和清晰准确来评判当时的恐惧和慌乱,脱离了犯罪现场的特殊情景,是以冰冷的法律逻辑来理解人性和人的困境。

这是将整体案件分段看待、切片看待,割裂了案件发生的原因和自然演进过程,让案件在局部上成立、在整体上却不成立。

这种只看局部不看整体,忽视当时具体情形的判断,必然扭曲了是非曲直,背离了常识常理。从而产生一种错误的示范和导向,让孩子学会只能挨打而不敢反抗,或者见事就躲,这样就能够尽量避免麻烦。

但是不想惹麻烦,麻烦就不会找你了吗?

就像王永强一家一样,祸从天降,想躲也躲不开。

你看到别人被霸凌,你就走开。你被霸凌的时候,别人还会站出来吗?

公交车上有人受欺负都没人管,那么你受欺负了呢?你的家人受欺负了呢?

人家跑到你家里来欺负你,你躲无可躲又怎么办?

良心上过得去吗?

这个世界从来不会自然而然地变得更好。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主张的是一种勇气,一种敢于担当的道义力量,是一种凛然之气,一种社会正气。

当人们在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时候,我们不能过于苛责。

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同时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才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而且在制止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的暴力犯罪的时候,采取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这些能够认定正当防卫的案件,我们不能人为设置条件。对于起因、时间、对象、结果、限度等条件的判断,应该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设身处地地考虑防卫人的具体处境,能够认定正当防卫的应该旗帜鲜明地予以认定。

既不能按照机械执法的惯性,套用法条,唯结果论,或者唯惯例论;也不能保守认定、模糊认定,明明应该作法定不起诉的,而留有余地做出相对不起诉或者存疑不起诉。

我们支持法的态度不清晰、不明确,法就不敢坚决地对不法说不,就可能向不法让步和妥协,让不法的目的得逞,让正义无法得到弘扬。

勇气是非常稀缺和脆弱的。勇气有时并不来自理智的判断和精细的考量。

它往往来自习惯,有时甚至是一时冲动、条件反射。

这种习惯来自家人、学校和社会氛围的营造和渲染,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如果他父亲是一个见义勇为的人,而且还得到了社会的肯定,那么他也可能效仿,因为他也想做一个英雄。

但是如果他的父亲因为见义勇为而被判刑且不能得到纠正,那么他必然会对见义勇为有所犹豫。他父亲的同事、亲友、了解情况的乘客、听说过这件事的公众,以及这些人的亲友就会通过自己的社交网络传播一种理念,那就是“不要管闲事”。

为什么唤醒正当防卫条款这么难?因为它不是一两个案例能解决的事,它需要千百个案例,需要让正当防卫的理念成为共识,深入人心,成为社会习惯,再进一步成为每个人的潜意识和直觉反应。

让大多数人都敢于出手,敢于管事,司法机关就要坚定不移、始终如一地支持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这样一来,个别的勇气才能变成习惯,习惯才能形成风气,对不法行为人人喊打,伸手就可能付出代价,且无法通过代价要挟到任何利益。这样,社会就可以收获和谐红利,降低社会治理的成本,提高合法行为的产出效益。

法对不法一步不让,不法才能寸步难行。

不法没有市场,正义才能大行其道。

3.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

这句台词在电影中出现过两次,目前已成为法律界的共识。

所谓的机械执法往往是流水线作业的职业疲倦感带来的。

案子办得多了,就会变得麻木:差不多就行了,为什么要较劲儿?

好多人都觉得吕玲玲太较劲儿,两次退补还不起诉,还非要找什么刀,找什么证人。明明有监控录像为什么还要这么麻烦?为什么要惹大家都不高兴,案子迟迟办不完?

因为吕玲玲没有简单地把它当作一个案子,她知道这个案子会影响王永强的一生,也会影响他家人的一生。

而且这个案子并没那么简单,不能简单地得出起诉的结论。

她为什么在意那把刀?

因为如果刀确实存在,那就意味着王永强的辩解成立,债主刘文经当时不仅扬言要砍死他,而且是真的有可能砍死他,因为车上真的有刀。

再加上刘文经一贯对王永强的虐待、对王永强妻子的强暴,可见其暴力的一惯性。尤其是在王永强敢于反抗扑倒他、他已经恼羞成怒的情况下。

王永强已经被刘文经欺负怕了,他对于刘文经将要实施的暴力十分确信,如果自己被杀了,妻子就要受到更加肆无忌惮的蹂躏。在惊恐和慌乱的作用下,王永强使用家里的剪刀多次扎刺刘文经,导致其送医数日后死亡。

要说扎刺这么多刀完全没有发泄的情绪,肯定谁都不信。

但是这些情绪是与刘文经将要取刀砍死自己的恐惧混合在一起的,这是一种紧张、恐惧、发泄混合交织的主观心态。

虽然伤口多,但都不深,没有致命伤,可见王永强的行为也并非完全失去控制。

我们不可能苛责地要求王永强在防卫一个多次强奸自己妻子的人时,还要完全没有恨意。

我们也不能苛责王永强扎刺的刀数太多,谁又能确定用剪刀扎多少次,才能保证对方完全没有反抗能力?

不要忘了,对方可是将王永强直接锁在铁链子上的,这是多严重的侮辱和暴力?

也正是因为这把刀太关键了,刘文经家人才把它转移并抛弃了。

为了找这把刀,还要找看到过这把刀的证人。同时,还要找到王永强的妻子,证实这一直以来的暴力和强奸行为。

证实了这些,才能证明防卫的原因和紧迫性,才能让正当防卫这个证据链条被串联起来。

而刘文经家人就是千方百计地要将证据破坏掉,或者颠倒黑白。电影的许多情节都反映了这场证据的争夺战。

韩明和吕玲玲为什么要拼死与对方争夺证据?

为的就是要还王永强清白,还王永强一家清白的人生。

这哪里是案子,这就是别人的人生。

轻易的一放手,按照惯例就可以起诉、判决,就可以应付差事。但是王永强一家的命运就会被葬送。

王永强的妻子为什么要跳楼?因为她受不了以孩子逼迫自己篡改证据,那样她就把自己的丈夫害了,也毁了一家人的清白。她宁愿去死也要守住自己和家人的清白,即使置未成年的女儿于不顾。

清白重不重要?它有的时候重于生命。

因为它是是非,它是公道,它是人心。

为什么说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因为它关乎是非、公道和人心。

它不是一个任务,它不是一个活儿,它是别人的人生,我们必须将别人的人生捧在自己的手里来掂量,我们必须十分慎重地使用我们的刑事追诉权。

只有善意才能传递善意,恶意只能换来恶意。

尊重和理解都是双向的,只有司法者发自内心地尊重和信仰法律,依法办案,不畏千难万险秉公执法,才会让公众信仰法律,相信法律,相信法治的精神能够确定地实现。

法律不是冰冷的逻辑,法律是公道自在人心。 b9mmUhh27J8YwRahqSpZty9DG2pfzDVfG5zQcyCfN7mWYDBB7SoJ2RBWnR/K4S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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