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有案件就放在司法官联席会议上讨论。有时甚至连倾向性意见也不拿,全靠大家拿,最终以多数意见作为自己的审查意见。
如果以后要承担责任,那就是这是司法官讨论的结果。
其实很多案件无法在司法官联席会议上得以认真的讨论,比如证据问题,因为证据需要亲历性的审查。如果其他人没有经过亲历性的审查,甚至连卷宗也没看过,那是很难有实质的讨论的。
又有几个人会在参与司法官联席会议之前,看别人案件的电子卷宗呢?顶多就是看看审查报告吧。
更多的人连审查报告也懒得看,只是带着耳朵听,随便谈谈自己的想法。这样,我不知道这种大范围的讨论还有什么价值。
我对案件讨论一直持一种比较审慎的态度。
案件中复杂性的问题,其实非常不适合大范围的讨论。
我的习惯是依靠自己思考,也可以跟阅卷后的助理商量一下,如果助理没有阅卷,商量也无意义。
对于一些特别具体的技术性的细节,可以与专业人员交换意见。对于一些比较疑难的法律问题,主要还是查阅文献资料,也可以与专家沟通。对于一些实务性的问题,可以向有经验的前辈请教。对于一些证据问题,一般很难与人讨论,因为讨论不清,更多的可能还是对一些规则、模式进行讨论。
因为证据问题难以穷尽细节,只要裁剪掉细节就会失真,如果将细节全部呈现,那几乎是不可能的,除非要求对方也看卷。
顶多沟通一下这个事是这么回事,有这么几个证据,你看看构不构?
但是当我说“这个事是这么回事”的时候,就已经暴露了我对这件事倾向性的意见,我把它表述成什么样的案件,就说明我认为它是什么样的案件。
而且在罗列一些重要证据的时候,也意味着我必然舍弃大量看似不重要的证据,但这些看似不重要的证据并非真的不重要,只是被我取舍掉了。
我不但取舍掉了大量的证据,还取舍掉已经罗列的证据的大量细节,因为我会觉得它们过于冗长烦琐,主要是讨论的人也记不住这么多。
这个取舍的过程中,也体现了我的倾向性意见。
我认为重要的证据自然是能佐证我自己的判断逻辑的证据,其他不符合我逻辑的证据就都不要了。
这就导致从我所罗列的证据中,一般只能得出我得出的结论,这几乎就是一种诱导。
我不但描绘了案件的面貌,而且还限定了描绘案件面貌的基本材料。
这样一来,这个讨论的方向和结构就已经被限定了,我们讨论的自由度受到了限制,难以形成不同看法。
这样的讨论本身就变成某种附和,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讨论。
那为什么还是有人热衷于讨论?
因为讨论会带来一种安全机制,那就是集体决策。
案件只要经过讨论,就不是一个人决定的了,即使以后有风险,这个风险也有人来承担了。
这样就会撇开对案件承担责任的压力。也就是不需要对案件过于认真地审查,只要提交给讨论,自己就可以在某种意义上免责。
即使审查得并不认真,很多案件细节并没有看清,也没有人看得出来,因为参与讨论的人不会审查得那么细,甚至根本就没有审查,他们只是在承办人所提供的框架中进行决策。
即使听不懂也没关系,只要说同意承办人意见就可以了。
事实上,大多数承办人都会有一个倾向性的意见,绝大部分不想给自己找麻烦的人,都会以“同意承办人意见”来结束自己的发言。
虽然承办人想分散掉自己的责任,但参与讨论的人并不打算扛过来,因此他们会同意承办人的意见。也就是还是想把球踢回去:你自己的案子当然还是你自己办。
即使最终并无实际讨论过程和结果,但只要多数人同意承办人意见,就有了明确的依据和审慎的过程,就好像很慎重了,至少要比司法官责任制下自己决定来得慎重。
但这样真的慎重吗?
在没有认真审查案件的情况下发表意见,能算是慎重的意见吗?
我的建议是,绝大部分案件还是要自己拿主意,要学会独立思考。
要相信自己的判断,要非常认真地对待自己的判断,要慎之又慎地对全案进行细致的审查,任何人都不能代替进行这种亲历性的审查,除了自己之外,也不会有人对你的案件这么认真负责。
与其听取一些不认真的参考建议扰乱办案思路,不如认真反复审查案件。
对于一些确实比较疑难的问题,可以分门别类地找一些信得过的人,进行小范围的咨询。
而且咨询的时候尽量讨论案件的特定问题、细节问题,不要对案件整体进行讨论,因为没有人看得那么全面。
能对案件全面审查的,只有你这个办案组的人,如果助理或者书记员全程参与了提讯、询问证人、阅卷等工作,那最好进行一些深入的组内讨论,这非常类似于合议庭合议。
之所以合议庭可以合议,是因为他们全程参与了庭审,他们有讨论的认知基础。
没有参与审查的人不要参与案件的实质讨论,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没有参与全案审查的人,不具备参与讨论全案的认知条件。
案件讨论不是人越多越好,也不是越频繁越好,而是应该以能够参与实质讨论为前提,以有利于案件的妥善处理为前提。
无意义的讨论,不进行也罢。不认真的讨论,多说无益。
案件不是讨论出来的,而是办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