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的“三化”过程,通常是指数据的资源化、资产化和资本化过程,是将数据从原始状态转化为能够产生经济价值的状态的重要步骤。首先,数据的资源化强调的是将数据视为基础资源,通过采集、整理和分析,提高数据的可用性和价值潜力;随后,资产化过程涉及将数据转化为可识别、可评估和可管理的资产,这一步骤使得数据的价值得以具体化和量化;最后,资本化则是将数据资产通过交易、共享或其他方式进一步转化,实现其经济价值的增值和资本的积累。数据的资源化、资产化和资本化过程,不仅为数据的广泛应用提供了路径,也是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驱动力。
一般来说,数据是对客观事物的数字化记录或描述,实质上是无序的、未经精细加工的原始素材。其形式可以呈现为连续不断的形式,如像声音、视频图像等媒介所展现的;也可以是离散的,如由符号、文字等所构成。
数据本身具有多重特征。首先,数据具备可记录性,对事物的原始信息进行详尽记录、描述与识别的物理符号,从而实现对客观世界信息的精确捕捉与表达。其次,数据展现了规律性,能够系统地、全面地记录人类行为和事物的变化轨迹,揭示其内在规律,进而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第三,数据具有客观性,反映客观事物的真实信息或者最接近真实的信息,而非主观臆断或凭空猜测的产物,因此具备高度的可信度和准确性。最后,数据在表现形式上呈现出多样性。它既可以是结构化的,如数据库中的表格数据;也可以是非结构化的,如社交媒体上的文本、图片或视频;还可以是半结构化的,如某些特定格式的文件或网页。这种多样性使得数据能够适应不同领域和场景的需求,为各类应用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
数据资源,是记录信息的物理符号按一定规则排列组合而形成的集合,是能够参与社会生产经营活动、可以为使用者或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的、以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数据资源可以是数字、文字、图像,也可以是计算机代码的集合。区别数据与数据资源的依据主要在于其是否具有使用价值。数据资源具有特定的使用价值,是一种宝贵的资源,但是数据资源的法律权属界定仍然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传统的法学确权理论还无法移植到数据这类易复制的无形资源上。
数据资产,从本质上来讲具备产权的概念,是指由个人或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为个人或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以物理或电子的方式记录的数据资源。从会计学角度讲,数据资产并不完全符合会计准则中对资产及无形资产的定义,其很难计入财务报表。因此,数据目前还不能被视为传统意义上的资产。但数据资产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数据成为一种生产要素的必然要求。
数据资产的基本特征通常包括非实体性、依托性、多样性、可加工性和价值易变性。
(1)非实体性:数据资产本身不具备实物形态,需要依托实物载体存在。数据资产的非实体性同时意味着其具备非消耗性,即数据不因使用而发生磨损和消耗等。因此,数据资产在存续期间可无限使用。
(2)依托性:数据资产必须存储在一定的介质里。介质的种类多种多样,例如纸、磁盘、磁带、光盘、硬盘等,甚至可以是化学介质或者生物介质。同一数据资产可以通过不同的形式,同时存在于多种不同的介质之中。
(3)多样性:数据资产在表现形式和融合形态等方面具有多样性的特征。数据资产的表现形式包括数字、表格、图像、文字、光电信号、生物信息等。此外,数据与数据库技术、数字媒体、数字制作特技等技术融合也可以产生更多样的数据资产。多样的信息可以通过不同方法实现互相转换,从而满足不同数据消费者的需求。数据资产的多样性在数据消费者身上表现的时候,是通过使用方式的不确定性展示的。不同数据资产类型拥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数据资产应用的不确定性导致数据资产的价值变化波动较大。
(4)可加工性:数据可以被维护、更新、补充、增加;也可以被删除、合并、归集、消除冗余;还可以被分析、提炼、挖掘、加工以得到更深层次的数据资源。
(5)价值易变性:数据资产的价值受多种不同因素的影响,包括技术因素、数据容量、数据价值密度、数据应用的商业模式和其他因素等。这些因素随时间推移不断变化,导致数据资产价值具备易变性。
数据要素是参与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使用者或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以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资源。与传统生产要素一样,数据要素就是将数据作为一种生产性资源,投入产品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去,由一般的信息商品转化为新的生产要素。即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具有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的双重属性。首先,数据作为劳动工具,通过与场景的融合应用,能够提升生产效能,促进生产力发展。其次,数据作为劳动对象,通过采集、加工、存储、流通、分析环节,产生了价值。
区别数据资源与数据要素的依据主要在于其是否产生了经济效益。数据资源是具有价值的数据集合。只有投入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之中,给个人、企业、社会带来经济效益的数据资源才能成为数据要素。
数据要素主要具有非竞争性、非稀缺性、非损耗性、非排他性和非恒价性的特点。
(1)非竞争性:任何人使用数据时都不会影响他人使用数据的数量。与劳动力、资本等传统生产要素相比,数据要素虽然具有较高的开发成本,但其可以在同一时间点被多种不同的主体在不同场景下使用,且增加使用者的边际成本基本为零。
(2)非稀缺性:数据要素突破了土地、资本、劳动力等传统生产要素有限供给的局限性,数据要素能够海量积累使数据规模趋近无限,同时具有自我繁衍的功能,在使用过程中创造丰富的数据资源。
(3)非损耗性:数据要素是可再生的,其开发和利用过程本质上就是一个不断产生信息和知识的过程,数据要素的价值在动态使用中得以发挥,不仅不会发生损耗,甚至还可以实现增值。
(4)非排他性:数据要素可以无限复制给多个主体同时使用,且各使用主体之间互不排斥也互不干扰,数据要素的非排他性随着消费者或使用者的增加而增强。
(5)非恒价性:数据要素的价值随着应用场景的变化而变化。数据要素在交易和流通过程中产生价值,且与应用场景有较大相关性。同样的数据要素,在不同的应用场景中,价值也不同。
数据要素市场是以数据要素价值的开发和利用为目的,围绕数据要素生命周期中的各个环节所形成的市场。数据要素市场化就是将尚未完全由市场配置的数据要素转向由市场配置的动态过程,其目的是形成以市场为根本的调配机制,实现数据流动的价值或者数据在流动中产生的价值。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是一种结果,而不是手段。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是建立在明确的数据产权、交易机制、定价机制、分配机制、监管机制、法律范围等保障制度基础之上的。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需要不断动态调整以上保障制度,最终形成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
数据要素市场有很多特性,相较于其他生产要素市场,其独具的特性如下。
(1)数据要素市场需求多样化。由于数据要素的非稀缺性和非损耗性,数据要素使用量大,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且涉及国计民生的方方面面,这就导致数据要素市场具有需求多样化的特性。
(2)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多元化。由于数据要素本身的非排他性、易复制性,使得同一数据要素可能涉及多个主体,具有多种权属关系,从而造成数据要素主体权责不清晰、数据权属难界定等特性。
(3)数据要素市场联动性较强。与传统生产要素市场相比,数据要素本身流通需求较旺盛。因此,数据要素要在不同机构、企业及行业间流通,实现其价值就离不开高度协同联动的市场环境。
(4)数据要素市场买卖模式多样。数据要素市场不一定是简单的撮合买卖模式,可以存在其他复杂模式。例如,多家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共享用户数据,可以合作成立合资公司,按照数据贡献的比例来分配股权,合资公司整合数据资源后开发数据产品对外销售。这样,各个金融机构既获得了完整用户信息,又作为股东分享合资公司的利润。这个模式通过股权分配实现了利益绑定,使得数据整合产生了“1+1>2”的效应,解决了数据共享中的激励相容问题。
数据要素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数据要素的整合分析、价格确定、交易流通和开发利用,激发各市场主体对数据流通的积极性;同时有利于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规则,打破已有的数据垄断现象,保障各市场主体平等获取和使用数据的权利。
当前,由于数据类型和特征的多样性,以及数据价值缺乏客观计量标准等原因,数据要素市场在建立过程中遇到了诸多问题,且尚待解决。但数据的点对点交易,即场外交易一直在发生。市场中现已存在大量的数据提供商,它们对数据的处理程度从浅到深大致可分为原始数据提供者、轻处理数据提供者和信息提供者。场外数据交易已经发展出咨询中介、数据聚合服务商和技术支持中介等,作为连接数据买方和数据提供方之间的桥梁。这些场外交易服务仍很不透明且非标准化,这是当前数据交易面临的普遍问题。更不容忽视的是非法数据交易,比如非法交易个人隐私数据的“数据黑市”和“数据黑产”。自2019年以来,我国对“数据黑产”展开了集中整顿。
如何在不影响数据所有权的前提下交易数据使用权,成为一个可行的探索方向。基于不同的技术手段,市场展开了多方面的尝试。一方面,将区块链技术用于数据存证和使用授权,在数据产权界定中发挥作用;另一方面,采用隐私计算技术,对外提供数据时采取密文而非明文的形式,从而使数据具备排他性。
1.国家层面
2020年4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正式发布,明确了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具体措施,并重点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包括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指明了方向。
2021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指出了数据资源作为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是数字经济深化发展的核心引擎。
2022年12月,发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了为解决数据确权问题的“三权分置”理念,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等,旨在初步搭建我国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3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该规划提出了数字中国建设的整体框架,明确了数字中国建设的目标和具体任务,标志着数字经济被放到更重要的位置。
2023年10月,国家数据局挂牌。国家数据局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工作。
2023年12月,国家数据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部门联合印发《“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该行动计划明确了未来三年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赋能经济社会发展。
2.地方层面
随着国家数据局挂牌,新一轮机构改革在省一级推进,各地数据局纷纷进行改组并挂牌成立。
各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相关的政策文件。例如,为了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北京市相继发布了《北京市数字经济全产业链开放发展行动方案》《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关于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进一步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实施意见》等文件。
在地方法规层面,2021年6月深圳市率先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为地方数据治理提供了法规依据。《深圳市数据条例》涵盖了个人数据保护、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和数据安全等方面。在个人数据保护方面,条例明确了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处理等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方面,条例鼓励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的数据共享与合作,推动数据资源的有效利用;在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方面,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措施,以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数据安全方面,条例强调了数据安全的重要性,并提出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上海市于2021年11月发布《上海市数据条例》,涵盖了数据权益保护、数据处理规范、数据共享开放、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数据安全等方面。其中,数据权益保护部分明确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数据处理规范部分则对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数据共享开放部分鼓励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的融合应用,推动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部分则旨在加快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与发展;数据安全部分强调了数据安全的重要性,并提出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上海印发了《推进上海经济数字化转型赋能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1—2023年)》,旨在探索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体系,深化数据资源市场化配置。另外,走在数字化前沿的浙江推出了《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率先尝试通过授权运营的办法,将政府公共数据市场化,赋能给社会。这些政策文件,旨在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厘清数据要素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平衡数据有序流动与数据安全之间的关系。
3.市场层面
随着国家大力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各地掀起了新一代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浪潮。各地数据交易所的定位和特点主要基于其所在地区的产业特色、政策环境及市场需求。例如,上海数据交易所作为国家级的交易所,其定位更加广泛,致力于推动全国乃至全球的数据交易;而浙江、天津、广州等地的数据交易所则更多地结合了本地产业特色和政策优势,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数据交易生态。随着数据要素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各地数据交易所将继续发挥其在数据资源整合、交易、应用等方面的核心作用,为数据要素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表2-1中列举了部分地方数据交易中心(所)成立情况。
表2-1 部分地区数据交易中心(所)成立情况
(续表)
2020年8月,北部湾大数据交易中心在广西南宁揭牌。北部湾大数据交易中心是以“政府指导,自主经营,市场化运作”为原则组建的国际化数据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和数据服务全生态交易平台,可以提供“一站式”全生态数据服务,是面向中国与东盟区域汇聚、处理、使用和交易各类数据产品的枢纽,也是建设“中国—东盟信息港”和实施数字广西战略的基础设施平台之一。
2021年3月,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成立。它是贯彻北京市“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标杆性重点项目。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探索建立集数据登记、评估、共享、交易、应用、服务于一体的数据流通机制,推动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引导数据资源要素汇聚和融合利用,促进数据资源要素规范化整合、合理化配置、市场化交易、长效化发展,打造国内领先的数据交易基础设施和国际重要的数据跨境交易枢纽,加快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助力北京市在数据流通、数字贸易、数据跨境等领域发挥创新引领作用,成为全球数字经济的标杆城市。
2021年8月,我国西北地区首个大数据交易所——陕西省大数据交易所在西安揭牌。陕西省立足培育发展数据大集市,吸引一批企业聚集,促进大数据生态体系建设。通过创新大数据发展模式,实现教育、医疗、环境、语音、交通、电商、微博、微信等各类大数据资源的汇集、交易、发布,并不断培育数据市场。
2021年10月,贵州省新一代数据交易市场推出,通过建立“三个一”,使政府公信力和政务数据资源供给得到进一步提高。其中,“三个一”分别为:一个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中心,一家国有控股运营公司,一个数据流通交易平台。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中心属于公益类事业单位,该中心计划兼顾效益、公平和数据安全,履行数据流通交易管理职责,在数据要素市场领域,建立和完善流通交易规则、交易平台运营管理、数据商准入管理等制度规范。国有控股运营公司是指由省国资企业和贵阳市国资企业等共同组建的贵州云上数据交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具体承担市场推广、交易撮合、业务拓展等工作,积极探索市场化运营路径,培育一批专业“数据商”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努力营造一个服务全国的数据流通交易生态。通过采用隐私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手段,以安全可信的开发利用环境为底座搭建的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包含数据产品上架、数据产品交易、数据商准入、交易监管等子系统,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可控可计量”“可信可追溯”。
2021年11月,天津获批设立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该中心立足天津,服务京津冀和北方地区,辐射全国,旨在建立市场化主导的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搭建数据供需双方互联沟通的桥梁,以创新培育大数据业务场景驱动数据交易业务。
2021年11月,上海数据交易所正式揭牌。上海数据交易所的成立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的生动实践,是推动数据要素流通、释放数字红利、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上海城市数字化转型工作、打造“国际数字之都”的应有之义,有望成为引领全国数据要素市场发展的“上海模式”。上海数据交易所的设立,重点聚焦确权难、定价难、互信难、入场交易难、监管难等关键共性难题,形成系列创新安排。一是全国首发数商体系,全新构建“数商”新业态,涵盖数据交易主体、数据合规咨询、质量评估、资产评估、交付等多领域,培育和规范新主体,构筑更加繁荣的流通交易生态。二是全国首发数据交易配套制度,率先针对数据交易全过程提供一系列制度规范,涵盖从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主体到数据交易生态体系的各类办法、规范、指引及标准,确立了“不合规不挂牌,无场景不交易”的基本原则,让数据流通交易有规可循、有章可依。三是全国首发全数字化数据交易系统,上线新一代智能数据交易系统,保障数据交易全时挂牌、全域交易、全程可溯。四是全国首发数据产品登记凭证,首次通过数据产品登记凭证与数据交易凭证的发放,实现一数一码,可登记、可统计、可普查。五是全国首发数据产品说明书,以数据产品说明书的形式使数据可阅读,将抽象数据变为具象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