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庄、祠堂、族长,这些都是农业社会宗法制度下的产物。义庄是指宗族全体人员所持有的田产;祠堂是指宗族成员祭祀祖先的场所,也是宗族成员商议宗族重要事务的地方;族长则是指宗族的首领,通常为族内行辈、地位最尊之人。关于义庄、祠堂、族长,相互间也有内在联系:义庄是祠堂存在的经济保障;祠堂是族长召集族人行使族权的平台;而族长则是祠堂与义庄存在与运行的象征与掌门人。
海宁查氏于元至正十七年(1357年)自徽州府婺源(今属江西)迁海宁袁花,距今占籍已六百六十余年。查氏自定居海宁袁花后,安居乐业,繁衍生息。而有关家族建造祠堂的起意及设置义庄的动议则肇始于第七代“秉”字辈(十六世纪中后期建祠堂,十七世纪初置义庄),此两桩关乎海宁查氏家族兴旺发达的大事,据记载皆与七世京兆公查秉彝(1504—1561年)有关联。查嗣易的《重建统宗祠记》曰:“至二世御医仲容公(查恕),谕葬时以近宅,故祠宇之制,尚未有闻。厥后雲礽秋尝,科第辈出,而我京兆公(查秉彝)首捐田以供春祀,绍庭公(查志隆,1534—1589年)亦捐田以备秋尝,都事友峰公(查志宏,1532—1612年)遂捐水西诚字号基地以作祠址,学宪虞皋公(查允元,1560—1610年)建庙宇以妥先灵,复置赡产以备修葺,设义田以周贫乏,立育才以厚英俊,合计田几及五顷,而奕恩之祠,始甲于一方。”这就是在讲海宁查家在袁花镇奕恩桥西的统宗祠(即南、北、小三支共同的祠堂,建成后族人皆称其为“大祠堂”)之形成、兴建系自查秉彝首捐田以供春祀始,后历经三代人(秉、志、允),直至虞皋公查允元时,方告竣而甲于一方。
而此时,即在兴建奕恩桥统宗祠的同一个时间段里,查氏在袁花镇南的庞郎堰另建了一座专属南支的祠堂,族人为别于统宗祠,则称其为南祠堂。查嗣珣的《重建南祠记》曰:“吾宗迁祖始自仁斋公(均宝,1325—1385年),吾宗科第始自东谷公(查焕,1464—1510年)暨毖斋公(查约,1472—1530年),初未有南北之分也。支之别为南也,始有南祠始。五世佥事一愚公(查益,1434—1519年)以子中顺公(查绘,1466—1528年)贵封,六世雪坡公(查绘)以子京兆公(查秉彝)贵封,封且累赠、两赠。(两)公(查益、查绘)卜葬于塘南之庞郎堰,附葬者为长孙五山公(查秉中,1493—1530年)斥土并窆,遂于地之西偏建祠焉,京兆公(查秉彝)司之。”以此看来,与统宗祠建造差不多时候,或者说根据统宗祠由“虞皋公建庙宇以妥先灵”,南祠由“京兆文司之”之说法来看,建南祠之起意虽不一定比统宗祠早,但其建成的时间则比统宗祠要早了一些。
据家谱记载,查氏祠堂建成后,祠堂(统宗祠)大门两边挂了一副对联,曰:忠孝开宗唐宋由来旧族,文章华国东南有数人家。祠中还设簿四面:一书美行,虽微必悉,善可日进也,大过附书以示戒,期于能改也;一书生卒居葬;一书国恩,凡蒙大典,皆得备录;一书义田之出入存给。此四簿平时俱匣而藏之,毋私阅。随着祠堂的建成,作为一处重要而庄严的社交场所,祠堂还立有各种规矩:“凡查氏子弟只要在干名犯义之列,小则痛责于祠,大则摈不许入祠。”“出于优隶人役矣贱,不得入祠,改业入祠。鬻子女为人役贱,其子女不得入祠,复子女入祠。娶妇于人役,求贱也,不得入祠,出妇入祠。以异姓子为子,不止于贱也,乱矣,不得入祠,弃其异子入祠。”同时还规定,“祠堂凡以义事相聚,视其事大小轻重。或议不易决者,须祠中备膳,肴不过五,饮不至醉,仆不过二,崇俭也,毋烦费捐助额”。随着查氏祠堂的建成,以及随后各种族规家法的确立,有效地增强了家族成员的向心力与凝聚力,同时也使宗法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固化。
就在查氏族人合力兴建祠堂之时,高瞻远瞩的京兆公(查秉彝)则已有设置义庄的构想。可以说,对海宁查氏而言,或者至少在京兆公的思想中,建宗祠与置义庄原本就是一项前后、表里相配套的、缺一不可的系统工程。时京兆公参照了外族设置义庄的成功做法,向族人们发出了设置查氏义庄的倡议,并列入族里的议事日程。然天不假年,京兆公未及实施其倡议,则已归道山矣。其后,因缺少了领头人,此事被搁置起来了。五十年后,即至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时任江西布政使右参政的查允元深感由祖父京兆公倡议设置义庄的事再也不能拖下去了,于是带头捐出自己名下的三百亩地,作为设置义庄的第一桶金。与此同时,查允元又为义庄建立了一整套的管理制度,其中包括十二条规章,即极不足、次不足、助读、助婚、助敛、助葬、赡寡、育才、养年、抚孤、励节、保残,以及为确保十二条规章实施的一些配套性细则。而后,又经过了数代人的努力,义庄规模不断扩大,实力逐年增强,至道光年间,则远近已颇有名声,义田数量达到三千六百余亩,土地广及海宁、海盐和嘉兴等地。
义庄设立后,每年清明,查氏族人都要到祠堂内参加祭祖活动,俗称“吃坟酒”。在这一天,义庄的管理者还要向全体族人公布上一年义庄的经营与收支情况,以接受族人的监督与审议。与此同时,族长还要会同族中的长辈议决族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有族人违反祖训族规,发生一些不轨行为,则由族长会同族中长辈们议定处罚方式,重则将之废黜族籍,轻则让其向祖宗磕头认罪,并对其酌情或停或减赡济资助。因此可以说,义庄是祠堂得以存在的经济保障,它使得宗族的各项活动得以有效运行,从而确保了整个查氏大家族的可持续发展。
当一族之祠堂建成后,当一族之义庄设立后,应该说一族之首的族长就更有用武之地了。但海宁查氏宗族的族长较之别的宗族的族长,似有不同。海宁查氏家族,建成南北呼应颇有气势的两大祠堂,设置有颇具规模使族人受益匪浅的查氏义庄,名声日隆,而作为祠堂与义庄的象征与掌门人的族长却稍显逊色。关于海宁查氏宗族的族长,史料(族谱)上一直以来鲜有介绍,有关族长其名不详,历任族长的更替,更是无从查考。只有二十世纪四十年代查氏宗族最后一位族长的情况,还有族里尚健在的老人们的回忆,才略知一二,但也是模糊不清的。这些老人们说,没听到过在族里有族长一说,只知道查家有一位老太公,每年清明“吃坟酒”时,这位老太公就一人端坐在祠堂正中位置,接受所有族人的作揖。在这一天里,族里其他的人,不管其家庭财产多么富有,不论其社会地位多么高贵,凡进入祠堂都只能坐在这位老太公左右两边。这一天,族人进入祠堂,首先向老太公作揖,然后向先到者作揖。待人员集聚得差不多了,这位老太公便带领全体族人到河东的祖坟地去扫墓,并由这位老太公主持祭扫仪式。扫墓毕,众族人再回到祠堂,接着就是听取义庄的管理者公布义庄一年来的经营与开支情况。倘若此时族中还有重大事情需要商议处置,则由老太公会同族中长辈们议定处置办法并付诸实施。最后,全体族人便在祠堂里(女子不得进入)分桌用餐吃坟酒。
对于查家的这位族长的具体情况,金庸是这样回忆的:“那时我见到族中的白胡子老公公也向我们四五岁的小孩子拱手作揖,不由得心里暗暗好笑。”按照时间的推算,金庸所见的“白胡子老公公”可能还不是查家最后的那位族长。而笔者听目前族中辈分最高的二十世的“美”字辈乾伯宗老是这样说起查家最后一位族长的:“查家的老太公是个竹匠,识字不多,他的辈分很高,但我也一直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乾伯宗老还讲到1948年的清明,那天叔父查猛济带着他一起去祠堂(统宗祠),这也是他最后一次进祠堂,当时他见到了端坐在祠堂正中的一位老者,叔父告诉他,这就是查家的老太公。大家进祠堂后,都纷纷向老太公作揖,老太公则点头致意。据乾伯宗老提供的这些线索,笔者又从《海宁查氏宗谱》上仔细寻找踪迹,发现1948年尚存世的长辈中,有明确记载十六世的“世”字辈的只剩下了一位,名叫查世绶(1887—1948年)。而十七世的“有”字辈还有五位,分别为查有安(1881—1948年)、查有信(1882—1958年)、查有茗(1886—1968年)、查有恒(1915—1989年)、查绍铿(1922—1948年)。就这六位长辈当中,查世绶、查绍铿父子已离乡,一直居住在上海,与老家联系不多;查有信与查有恒从商(不是竹匠);查有茗虽职业不详,但与我同辈中人,有好多人在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还见过他,当时有茗很是落魄,差不多到沿街讨乞的地步,完全不像是曾经受人尊重的老太公;而关于查有安,虽谱上没注明他的从业情况,但在介绍查有安的条目当中,却很特别地很醒目地加上了一句“人称六太公”(谱上唯此一人,称作“太公”)。至此,根据查家早先几位健在老人曾讲过的“没听到过叫族长,只知道有位老太公”那句话;根据乾伯宗老所提供的线索,再结合族谱上对六位前辈的记载,以此推论,查有安这位人称“六太公”的长辈,大概率就是海宁查家最后的族长了。
可能是海宁查氏族人中大多能较好地发扬儒家文化中包括和亲睦邻、尊长爱幼等优良传统,也可能是海宁查氏制定的宗族制度相对完备齐全(祠堂设四簿以扬善惩恶,并确立多种族规以规范族人行为;义庄定有十二条规则,凡事皆有章可循),其拟定的相关措施与细则可操作性较强,故使族长的主宰功能与引领作用呈弱化的倾向,使查氏宗族的族长更多地在扮演一个召集人、主持人的角色。长此以往,以至族人们竟然不知族中还有族长,那位实际上的族长(即端坐在祠堂正中的这一位)早被人尊称为老太公,仅仅把他当成为一位修髯飘飘、和蔼可亲的老长辈了。
话说到这里,笔者又想起了苏州的查良中宗亲曾回忆起1946年发生的一件事。那年,海宁的查钊忠与查楙忠(金庸之父)兄弟俩专程赶到苏州,想请查忠礼(查良中之父)回乡担任族长。说当时族里多数人推举钊忠或楙忠出任族长,但兄弟俩觉得不合适,遂有此次苏州之行,欲搬查忠礼这位曾跟着孙中山干革命的德高望重的族贤出山。但此时查忠礼因患眼疾,眼睛已瞎,行动已诸多不便,故回绝了两位堂弟所请。但从此事中可以看出,当时海宁查氏族长的位置,基本上处于一种虚设的状态,仅有一位老太公在撑着场面。在族人眼里的这位老太公只是逢年过节到祠堂里出个场、应应景的人物,至多也就是在祠堂里主持一下例行的仪式,而真正的行使宗族权力的族长或者说族长应该起的功能差不多已经不存在了。
行文至此,笔者觉得有必要再提一提查氏的义庄。当年查氏义庄的管理还是颇有特色的,它不同于别姓的义庄大多是由族长兼任。查氏义庄实际上实行了分配决策权(主要是体现在对宗族资源的配置上)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义庄的管理者没有分配义庄产出物的权力。这样的做法,可以有效地防止由于族长与义庄管理人合一所带来权力过于集中、缺少监督、易生腐败的弊端。这种机制也可能正是查氏义庄三百多年来(除了几次战乱)一直能够正常运行、誉播四乡的主要原因。查氏义庄为求精细化的管理,自太平天国运动过后,还改由赫山房代管,由此,带有了一定的“承包”的色彩,从而更有效地落实了义庄的责任制,最终则是增加了义庄的经济效益。
说到了义庄,顺便还得提一提查氏义庄的最后一任管理者,即赫山房的传人查楙忠。二十世纪四十年代虽有多数族人想请楙忠出任族长,但他没有接受。楙忠不想改变义庄的这种两权分离的机制,自己只想专心致志地做好义庄的经营管理工作。应该说,他的这个想法是明智而正确的,是有利于义庄可持续发展的。当然,后来因义庄发生一场变故使他命丧黄泉,那又是另外一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