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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平衡功能评定

一、概述

1.平衡

指维持身体直立姿势的能力。平衡功能正常应为:①能保持正常生理体位;②在随意运动中可调整姿势;③安全有效地对外来干扰做出反应。

2.支持面

指人在各种体位下(卧、坐、站立、行走)保持平衡所依靠的表面(接触面)。站立时的支持面为包括两足底在内的两足间的表面。支持面的面积大小和质地均影响身体平衡,当支持面不稳定或面积小于足底面积、质地柔软或表面不平整等情况使得双足与地面接触面积减少时,身体的稳定性(稳定极限)下降。

3.稳定极限(LOS)

是指正常人站立时身体可倾斜的最大角度,或在能够保持平衡的范围内倾斜时与垂直线形成的最大角度。在稳定极限范围内,平衡不被破坏,身体重心(COG)可安全地移动而不需要借助挪动脚步或外部支持来防止跌倒。正常人双足自然分开站在平整而坚实的地面上时,LOS前后方向的最大倾斜或摆动角度约为12.5°,左右方向为16°,围成一个椭圆形。LOS的大小取决于支持面的大小和性质。当重心偏离并超出稳定极限时,平衡便被破坏,正常人可以通过跨一步及自动姿势反应重新建立平衡;平衡功能障碍者则因为不能做出正常反应而跌倒。

二、维持平衡的生理机制

1.概念

人体能够在各种情况下(包括来自本身和外环境的变化)保持平衡,有赖于中枢神经系统控制下的感觉系统和运动系统的参与、相互作用以及合作。躯体感觉、视觉以及前庭3个感觉系统在维持平衡的过程中各自扮演不同的角色。此外,运动系统在维持人体平衡中也起重要作用。

2.躯体感觉系统

平衡的躯体感觉输入包括皮肤感觉(触、压觉)输入和本体感觉输入。正常人站立在固定的支持面上时,足底皮肤的触、压觉和踝关节的本体感觉输入起主导作用,当足底皮肤和下肢本体感觉输入完全消失时,人体失去感受支持面情况的能力,姿势的稳定性立刻受到严重影响,闭目站立时身体倾斜、摇晃,并容易跌倒。

(1)皮肤感受器:在维持身体平衡和姿势的过程中,与支持面相接触的皮肤触、压觉感受器向大脑皮质传递有关体重的分布情况和COG的位置。

(2)本体感受器:分布于肌梭、关节的本体感受器则向大脑皮质输入随支持面变化,如面积、硬度、稳定性以及表面平整度等而出现的有关身体各部位的空间定位和运动方向的信息。

3.视觉系统

视觉系统在视环境静止不动的情况下准确感受环境中物体的运动以及眼睛和头部的视空间定位。当身体的平衡因躯体感觉受到干扰或破坏时,视觉系统在维持平衡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颈部肌肉收缩使头保持向上直立位和保持水平视线来使身体保持或恢复到原来的直立位,从而获得新的平衡。如果去除或阻断视觉输入,如闭眼或戴眼罩,姿势的稳定性将较睁眼站立时显著下降。

4.前庭系统

头部的旋转刺激了前庭系统中壶腹嵴、迷路内的椭圆囊斑和球囊斑两个感受器。

(1)壶腹嵴:上、后、外3个半规管内的壶腹嵴为运动位置感受器,感受头部在三维空间中的运动角加(减)速度变化而引起的刺激。

(2)前庭迷路内的椭圆囊斑和球囊斑:感受静止时的地心引力和直线加(减)速度变化引起的刺激。

无论体位如何变化,通过头的调整反射改变颈部肌肉张力来保持头的直立位置是椭圆囊斑和球囊斑的主要功能,通过测知头部的位置及其运动,使身体各部随头做适当的调整和协调运动从而保持身体的平衡。在躯体感觉和视觉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前庭冲动在控制COG位置上的作用很小。只有当躯体感觉和视觉信息输入均不存在(被阻断)或输入不准确而发生冲突时,前庭感觉输入在维持平衡中才变得至关重要。

(3)综合处理:当体位或姿势变化时,为了判断COG的准确位置和支持面状况,中枢神经系统将3种感觉信息进行整合,迅速判断,选择正确定位信息的感觉输入,放弃错误的感觉输入。

5.运动系统的作用

(1)协同运动:中枢神经系统在对多种感觉信息进行分析整合后下达运动指令,运动系统以不同的协同运动模式控制姿势变化,将身体重心调回到原范围内或重新建立新的平衡。多组肌群共同协调完成一个运动被称为协同运动。自动姿势性协同运动是下肢和躯干肌以固定的组合方式并按一定的时间顺序和强度进行收缩,用以保护站立平衡的运动模式,它是人体为回应外力或站立支持面的变化而产生的对策。

(2)姿势性协同运动模式。

1)踝关节协同运动模式(踝对策):是指身体重心以踝关节为轴进行前后转动或摆动,类似钟摆运动。

2)髋关节协同运动模式(髋对策):当站立者的稳定性显著下降,身体前后摆动幅度增大时,为了减少身体摆动使重心重新回到双脚范围内,人体通常采用髋关节的屈伸来调整身体重心和保持平衡。

3)跨步动作模式:外力干扰过大使身体晃动进一步增加时,重心超出其稳定极限,人体则采用自动地向用力方向快速跨出一步来重新建立身体重心的支撑点,为身体重新确定站立支持面。

三、评定目的和临床应用

1.目的

(1)判断平衡障碍以及障碍的严重程度。

(2)分析平衡障碍的相关因素。

(3)预测发生跌倒的可能性。

(4)针对障碍的特点,指导制订康复治疗方案。

(5)评定疗效。

2.适应证

(1)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如脑外伤、脑血管意外、帕金森病、多发性硬化、小脑疾患、颅内肿瘤、脑瘫、脊髓损伤等。

(2)耳鼻喉科疾病:由前庭器官问题导致的眩晕症。

(3)骨关节伤病:下肢骨折及骨关节疾患、截肢、关节置换;影响姿势与姿势控制的颈部与背部损伤以及各种涉及平衡问题的运动损伤、肌肉疾患及外周神经损伤等。

(4)老年人。

(5)特殊职业人群。

3.禁忌证

包括下肢骨折未愈合,不能负重站立,严重心肺疾病,发热、急性炎症,不能主动合作者。

(邵丽丽) 5+w+4BnBPaXtUr7q9yFhyUqycMcQdYO8hItG+AIqbeDVCbV8A8a52/+M4UqJtK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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