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中世纪残忍非人道的性压制和教会对婚姻的严苛规定,人们为了更好地看待男女关系而进行的第一次盲目探索,竟以一种名为“典雅爱情教义”的各种奇怪信念混合的形式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典雅爱情的教义起源于11世纪法国南部,是由贵族宫廷里的抒情诗人和吟游诗人发展起来的,这些宫廷通常由参加十字军东征的贵族妻子们控制。
这种教义把男女之间的高尚激情——不是男人和他妻子之间,而是男人和别人妻子之间的高尚激情——作为一种理想来维护。这一时期,在激情和精神意义上的爱情被明确地认定为婚外恋情。典雅爱情因而维持了几百年来人们对婚姻的悲观看法。关于典雅爱情的真实程度,以及它是否主要是一种文学现象,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但是历史记录的事实表明,这是中世纪人头脑里的一种观念。
在1174年香槟伯爵夫人 宣告的“爱情法典”里,以文学形式表达了典雅爱情的各种原则:
1.婚姻不是反对爱(即爱配偶之外的人)的好借口……3.一个人不能同时和两人相爱……8.没有充分理由,任何人的爱都不应该被剥夺。9.如果不是受到被爱的希望的驱使,谁也无法爱……13.公开的爱情很少能持续。14.轻易被征服得到的是被藐视的爱,难以得到的爱情才是令人渴望的……17.新欢使人放弃旧爱……19.如果爱走下坡,就会迅速死亡并很少能重燃激情。20.易坠入爱河的男人也易感到恐惧。21.真正的嫉妒总会增加爱的价值。22.猜疑及其引发的嫉妒增加了爱的价值……25.真正的恋人认为只有他所相信的东西才会使情侣高兴。26.恋人对所爱的人的一切都不会拒绝……28.一点点猜测都会迫使恋人怀疑情侣的罪恶……
(Langdon-Davies,1927)
这个著名法典接着宣布:
根据本文件的要旨,我们宣布并裁定:爱情不可能将其力量延伸到两个已婚人士身上,因为恋人必须相互无偿地给予对方一切,一个人把自己的一切给另一个人不受任何必要之动机约束,而夫妻负有法律义务,他们同意两人在一起且不能互相拒绝。在听取了许多女士的忠告后,我们极其谨慎地做出这样的判决,请你们将其视为毋庸置疑、不容改变的真理。
(同上)
尽管典雅爱情的教义有许多天真的想法,但作为一种明确表达的理想,其中也包含了与我们今天所理解的浪漫爱情理念有关的三条原则:男女之间的真爱建立在双方自由选择的基础上,爱情不可能在服从家庭、社会或宗教权威的环境里繁荣成长;爱情是基于相互倾慕和相互尊重的;爱情不是无所事事的消遣,而是对一个人的生活极为重要的东西。在这些方面,史学家们有理由认为典雅爱情的教义标记了现代浪漫爱情理念的起点。
然而,典雅爱情还远没有达到对浪漫爱情的成熟理解,不仅因为它在心理上极不现实,还因为它无法以任何具体方式将爱和性融合起来。典雅爱情被理想化了,以致它依然是未实现的。恋人为了赢得理想的爱人而激发出高尚和勇敢的行为,爱情关系的价值由于恋人的这种崇高品质而得以肯定;对女人来说,爱情关系的价值在于她是这种崇高品质的源泉,这种未实现和未满足的欲望会催人奋斗,燃起激情;而幸存下来并达到圆满的典雅爱情关系寥寥无几。最著名的浪漫情人——兰斯洛特和桂妮维亚、特里斯坦和伊索尔德 的恋情以圆房、负疚和绝望结束。这种爱情并不适合希望生活在尘世间的男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