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等级君主制
新建立的波兰王国是等级君主制国家。等级君主制是封建社会特定阶段的一种国家形式。它是在城市和商品货币关系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加强集权的工具。波兰的等级君主制保持了一个半多世纪。在这段时间里,波兰的经济和文化获得全面的发展。
在等级君主制的形式下,国王依靠贵族、僧侣和市民三个等级实行统治。在这三个等级中,贵族的权力最大。为了保持贵族特权,法律规定只有贵族出身的人才能成为贵族。除国王授予拥有土地的富有市民贵族称号外,其他人一概不准进入贵族等级。
1370年彼雅斯特王统中断后,王位世袭的原则遭到破坏,由贵族选举国王的原则获得胜利。1384年统治匈牙利的安茹家族的雅德薇嘉加冕为波兰国王,完全是波兰贵族选举的结果。波兰贵族乐于外国人担任波兰国王,因为可以从国王那里获得更多的特权。
市民等级由于民族问题,在政治上不是一个团结统一的等级,力量较为软弱,不能与贵族等级抗衡,也不可能成为王权的支柱。所以,波兰的等级君主制从一开始就是不强固的,它无力彻底铲除各地的割据势力,使国家趋于统一。尽管如此,波兰王国的建立,毕竟是历史上的进步现象。
国王的权力虽然受到贵族特权的限制,但他还是国家权力的体现。由国王任命的总督(省长)行使地方权力。国王是最高法官,是军队的最高统帅,独立执行对外政策。
御前会议是辅佐国王行使中央政权的常设机构。它由最高的国家官员(宰相、副宰相、财相、副财相、法官)、地方长官(省长和大城市的市长)、大主教、主教组成。凡制定法律、任免官员、宣战、媾和等重大国家事务,均由御前会议讨论通过。
波兰王国建立后,原各公国的封建主代表大会不再召开,它为全国性的大会所代替。此外,经常召开地区性的大会(小波兰或大波兰或库雅维的大会)。全国性的大会逐渐演变成全国议会,地区性的大会则逐渐演变为地方议会。到15世纪,全国议会和地方议会成为固定的立法机构。
卡齐米日三世在统一全国货币、税收制度和法律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为加强中央政权、巩固国家独立做出了贡献。
波兰的货币很不统一,有捷克的格罗什,有意大利的弗罗伦,有勃兰登堡和骑士团的钱币。经过卡齐米日三世的改革,建立了统一的货币制度。1格日夫那等于48格罗什,1格罗什等于12第纳尔。每格罗什含纯银2.6克。统一货币促进了物价的稳定和商业的发展。
卡齐米日三世规定了全国的赋税标准。1畹贵族或教会的土地纳税12格罗什,1畹修道院的土地纳税24格罗什。如遇战争,还可以临时加税。卡齐米日三世还规定了盐税、关税等的标准。统一税收后,国家每年的财政收入达8.5万格日夫那,有时甚至达到11万格日夫那。1374年以后,贵族等级获得了减税特权,国家财政收入大大减少。1381年,僧侣等级也获得了减税特权,国家财政收入进一步减少。
为了逐步消除国内的分裂局面,卡齐米日三世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制了两部法典,称之为卡齐米日法典。这两部法典分别于1346年和1347年在彼得库夫和维希利查大会上为大波兰和小波兰两个地区制定,所以又被称为彼得库夫法典和维希利查法典。卡齐米日法典反映了14世纪波兰社会的阶级、等级关系,确认了贵族的特权地位,在巩固王权和中央集权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第一部法典是在格涅兹诺大主教、主教、权贵和贵族的参与下制定的,共50个条款。第二部法典包括100个条款,内容比较新颖,更能反映贵族的利益。这两部法典的同时存在,反映了两个地区的经济和政治差别。直到15世纪,才形成统一的波兰法典。
卡齐米日法典开始限制农民的人身自由。在此之前,在实行德意志法和波兰法的农村,农民只要履行封建义务,可以自由地从一个村到另一个村,或由农村进入城市。农民也可以脱离一个封建主到另一个封建主那里租种土地。该法典规定,农民只有在缴纳“免租年”期间的代役租后才能离开农村。在一般情况下,每户农民每年可以有两人有一次出走权。出走的时间是圣诞节前后。只有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农民可以不经主人的同意而离开农村:第一,主人奸污了农民的妻女;第二,主人因犯罪而被处死;第三,主人因负债而破产。卡齐米日三世用法律限制封建主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遭到一部分教俗封建主的反对,被称为“农民的国王”。
卡齐米日法典确定贵族民团是波兰王国武装力量的基础。凡按骑士法而获得土地的贵族都必须服兵役。该法典写道:“国王的荣誉和对全王国的保卫全系于武装的骑士。”骑士服役一般限于国土之内。外出征战,必须征得骑士的同意而且付给5格日夫那的报酬。村长和镇长同贵族一样有服兵役的义务。凡逃避服兵役的贵族和村长、镇长,将被没收土地和财产。如遇外敌入侵,农民和市民也将应征入伍。
卡齐米日法典规定按等级建立法院,每个等级根据法律独自进行审判。农民没有自己的法院,农村司法权掌握在村长手里,村长根据封建主的意志对农民进行审判。法律规定杀害和伤害案件要根据被害者的社会地位来判刑。
两院制议会的形成
波兰的等级君主制有其重要的特点,这种特点严重地影响到波兰历史的发展。第一个特点是城市的商人和手工业者逐渐被排斥在等级代表机构之外。第二个特点是波兰的等级君主制没有形成强大的中央政权,它没有像西欧各国和俄国那样演变为绝对君主制,而是朝着独特的贵族民主制发展。15世纪末,两院制议会的形成,正是这种演变的表现。
在14世纪,御前会议是国家的唯一立法机构。大权主要掌握在教俗大封建主手里。随着中等贵族特权的扩大,逐渐形成了第二个政权机构。根据1454年的涅沙瓦条令,中等贵族的地方议会获得了立法权。各地区的地方议会开始商讨全国的税收等重大国事,成为第二个权力中心。杨一世·奥尔布拉赫特在位期间,终于形成了由两院组成的全国议会制度。原来的御前会议演变为参议院,仍由最高政府官员和大主教、主教组成。众议院则由地方议会的代表组成,它是中等贵族的代表机构。市民和农民被剥夺了参加全国议会的权利。两院制全国议会的建立是中等贵族权力进一步增长的标志。
贵族利用手中的特权进一步压迫农民和排挤市民。1496年在彼得库夫举行的议会,除了重申贵族已经享有的特权,还限制了农民的出走权。彼得库夫条令则规定一个农民每年只允许有一次离开农村的权利。此外,该条令还规定一个农民不管有几个孩子,只允许有一个孩子进入城市学习或做学徒。彼得库夫条令还禁止市民占有和购买土地,而贵族进口商品和出口粮食则免予缴纳进出口税。彼得库夫条令使农民更加附着于土地,严重限制了城市的发展。
1505年宪法
波兰大贵族对于中等贵族扩大特权和接近国王深感不安。1501年,他们趁新国王亚历山大登基的时候,迫使他在米耶尔尼克授予特权。根据米耶尔尼克条令,波兰国王由波兰和立陶宛两国高级官员选举,亚历山大把管理国家的大权交给以国王为主席的参议院,国王必须服从参议院的决定。米耶尔尼克条令把国家权力从中等贵族手里转移到大贵族手里,自然激起了中等贵族的反对。由于莫斯科大公国对立陶宛的侵略愈演愈烈,波兰越来越卷入同莫斯科大公国的纠纷,为了准备战争,亚历山大不得不考虑中等贵族的要求:撤销了米耶尔尼克条令。
1505年,在拉多姆举行的议会上,中等贵族取得了对大贵族的决定性胜利。这次议会通过了一部宪法,被称为“毫无新内容的”宪法。1505年宪法确认了由两院组成的议会制度,结束了波兰议会制度的形成过程。1505年宪法最主要的内容是未经参议院和众议院的一致同意,国王不能颁布新宪法、新法律。该宪法写道:“没有顾问和地方议会代表的一致同意,国王和他的继承人在今后不能做出任何新的决定。”
1505年宪法结束了等级君主制,开始了贵族民主制的新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