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错误的论理“戴顶帽子”,即通过命名的方式,是识别谬误的一种有效的方式。对于那些已被广为知晓的逻辑谬误而言,当我们在论辩中再次遇上“它们”时,会更加自信地辨识其误。在论证中,发现已被专家们冠之以谬误的论断(哪怕仅仅是通过命名的方式),可以消除理性上的疑惑。
只把论断简单归因于“不合逻辑”,或“似乎有点不对劲”,对解决问题而言,无济于事。这种归因方式过于简单。就好比你身体不舒服,去看医生,结果对方仅仅告知:“你病了”。有效解决医疗问题的第一步,是诊断。假如医生对可确认的症状非常熟悉,或者非常了解已被冠名的病症,那他们给病人做出正确诊断的可能性就更大,更能对症下药。
发现并纠正说理的错误,也是同样的道理。要想有效对付那些歪理,首先得确定问题所在。在“处方单”上,我们得精准地列出犯了哪些错误。一旦我们熟知那些说歪理的谬误特征,就能准确地识别错误,有效反击。
但要注意一点,并不是所有的谬误都有名有姓。我们发现,在实际生活里所发生的各种论辩中,大部分谬误都没有相应的名字。我们也不必为了评估论断的正当性而熟知每一种谬误名称。在第三章中,我们曾评估了写给编辑的五封信,在判断这些信的逻辑时,我们并没有考虑任何一个有特别称谓的谬误——尽管信里所犯的错误中,有的已经有名字了。所以,你瞧,并不是一定要认识或熟知每一个谬误的名称,才能评估相关论断。熟悉各种谬误名称,只是让你更容易做出判断,但只要能够辨识出谬误的某些特征——即违反良好论证五大标准的特征——就足够派上用场了。本书所列出的谬误,即使你一个也记不住,也没关系,只要你知道论辩的五个标准,就能理解这里所提出的谬误理论,也就掌握了终生受用的技能,足以评估任何一个论断了。
本书中所谈的谬误结构,正如我们之前解释过的那样,是由良好论证的标准所决定的。这里提及的每一种谬误,要么是论证结构有缺陷,要么是前提和结论不相关,或是前提不能被接受,或是提供的前提不足以支持结论,或者不能对可预见的质疑进行有效反驳。但这些“有名分”的谬误中,有一些存在相同的特征,因而可被列入同一个子范畴。比如,有许多丐题谬误,尽管呈现的方式有显著差异,但都犯了同一种基本错误。
违反良好论证的五大标准,囊括了每一种常犯的谬误(具体可见“谬误理论”图表)。一般而言,丐题谬误、不一致的谬误(即有矛盾冲突、自我推翻、不一致等性质的谬误),以及演绎推理的谬误等等,均属于和结构有关的谬误。无关前提的谬误、诉诸不当的谬误属于关联性方面的谬误;语言混乱的谬误和无理假设的谬误,都犯了可接受性方面的错误;缺失证据的谬误,以及因果谬误涉及充分性原则;反证、人身攻击,以及转移等谬误,则违反了可辩驳原则。
某些谬误,违反了一种以上的论证原则。这种情况下,一般会以其中违反最明显的那条原则为目标,来解释其所犯之谬。如,人身攻击的谬误违反了好论证所必需的几条标准。所谓人身攻击的谬误,是指在论理过程中,不针对辩论的内容而把目标指向论证人。论证人的声明,无论真假,都无法对结论本身产生影响,不能用来支持或反对结论,属于无关前提。所以人身攻击可被看作是违反了相关原则。假如目标盯着辩论者而非论证的内容,那所犯的错误更严重:耍花招,避免对手对质疑或批驳自己的论断。因此,与其说人身攻击与相关原则相悖,不如说它属于无效辩驳,违反了辩驳原则。
本书接下来的五章将会一一阐述良好论证的五大原则,以及详解违反这些原则所导致的各种谬误。虽然同属一类的谬误有其共同性,但仍需仔细了解它们之间的差异。对每一种谬误,我们都给出了明确的定义。记住相关概念没错,但最好是在理解的基础上,用自己的话来阐释——用那些能突出谬误明显特征的词。
对已有的传统的谬误种类和名称,我对其吸纳很少。比如,以传统的拉丁文命名的谬误,我只保留了两个:“后此谬误”和“人身攻击”——因为在普通用语中,这两个词相对熟悉。总而言之,我尽量用一些能体现错误特征的词来命名相关谬误,这也是让我放弃一些传统谬误名称的原因。
在论辩中如何避免谬误,有不少办法。接下来你会发现许多避免各种谬误的具体招数。不过,在此之前,需特别注意三种办法。
第一个办法是让论证走向自我毁灭。就攻击某个论点来说,有时最容易的方式是按照论证的标准模式对其重新组织,让其所有的缺陷暴露无遗。很多时候,即使是对所评估的论断完全陌生,也能看出逻辑有缺陷。
凯特:这首勃拉姆斯第二钢琴协奏曲,我觉得丽莎的演奏太糟了。
莉兹:为什么?
凯特:因为她演奏的方式,不是作曲家所希望的那种方式。
我们只需简单地重新组织这段对话中的论证过程,很容易发现逻辑问题。
1.(不符合作曲家本意的演绎,就不是好的演奏)(隐含的审美前提)
2.丽莎演奏的勃拉姆斯钢琴协奏曲不符合作曲家本意,(前提)
所以,丽莎的表演不好。(审美结论)
正如我们清楚标注的那样,凯特显然把隐含的审美前提用来支持其结论,但这个前提如此不靠谱,连凯特本人也想“弃之不用”。因为,几乎没有人会认同这个隐含的前提,即“不符合作曲家本意的演绎,就不是好的演奏”,许多人都期待艺术家带有自己风格来演绎作品。更何况,大部分时候,我们根本无法知晓作曲家本人的意图。所以,对一个成熟理性的人而言,凯特所持的第一个前提就不能被接受。一个无法接受的前提,所导致的结论自然也就站不住脚了。这个论证违反了接受原则,因而不是一个好的论证。
哈罗德刚结婚三个月就开始抽大麻。一定是他太太让他吸毒成瘾的。
用论证的标准模式重构后,这段话变成:
1.因为哈罗德刚结婚,(前提)
2.有了新太太后开始吸大麻,(前提)
3.(发生在前的事情必导致后一件事发生,)(隐含的前提)
所以,哈罗德的太太导致了他吸大麻。(结论)
只有当“发生在前的事情必导致后一件事发生”这个隐含的假设成立时,“哈罗德吸大麻”和“新太太”之间的关联才能说得通。但这个隐含的前提一旦被提出,连论证人自己都觉得有问题,不愿意清晰地说出来,因为只要一说出,他们会立即意识到这是一个错误的说法。只是因为某些事情发生时间的先后,就认定它们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有人会信这种逻辑吗?就哈罗德这个例子来说,既然支持结论的关键前提不成立,那么结论也就不成立了,这是典型的自毁论证。
教员们和教授们不应寻求集体谈判的方式。毕竟,目前几乎没有几个教师参加这类事。在我们这一行,没人对这类事有兴趣。
对这段话进行重构后的标准模式是:
1.因为教员们和教授们目前没有参加集体谈判,(前提)
2.没有教师对此有兴趣。(前提)
3.(现在的惯例也是将来的惯例,会持续下去,)(隐含的道德前提)
所以,教员们和教授们不应当寻求集体谈判的方式。(道德结论)
当我们用标准模式对原话进行重构后,就会找出第三个前提,即隐含的前提:“现在的惯例也是将来的惯例,会持续下去”。在一个成熟理性的人看来,这种假设疑窦重重。而这条隐含前提恰恰是支持结论的主要前提,所以也属于自毁论证。
无需评论,只要用标准模式重新梳理对方的论证过程,就能让其弱点清晰地暴露出来,这种方式尽管如前面诸例中一样,属于典型的自毁论证,但并不一定都能有效。这也是我们为何需要介绍下一种方法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