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对良好论证五项规范的强调以及改善有瑕疵的论证的一般性建议,已经清楚地描述出良好论证的面貌。我们已经做好了准备,可以将这些规范试用于实际的例子中了。
评估论证的第一步,是做好精神准备。我们必须记得,真正的问题不是一个人是否乐于接受结论,而是是否应当基于论证而接受结论。一个结论,即使我们最后发现它是真的,相应的论证也可能是不合格的。
现在让良好论证的规范发挥作用吧,来评估一些读者来信中的论证。
亲爱的编辑:
不管那些共和党人怎么攻击,我觉得赖卡德州长干得不错。就在上个礼拜,唐·拉普兰在新闻发布会上说,他认为赖卡德州长是南方最好的州长之一,她把州里的复杂问题处理得相当出色。他当然知道啦,他可是民主党的州主席呀。
我们先来把这一论证改写成标准形式。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辨认出哪句是结论,再找出用来支持结论的前提,还有所有的对前提的支持性陈述。重新结构过的关于赖卡德州长的论证,大致是这个样子的:
唐·拉普兰,民主党的州主席,说民主党的州长干得不错。(前提)
所以,赖卡德州长干得不错。(结论)
我们的下一步工作,是用良好论证的五项规范来检查这个论证。论证的结构,看上去没什么问题,所以我们从相关性标准开始。在最简省的表达形式中,我们面前的论证对州长的政绩只提供了一条积极评价的理由。这个前提,不符合相关原则,因为州长所在的党的主席,对她的政绩的评价,多半是不大客观的;有倾向性的权威人士的证词,对声称真实性的支持是稀薄的,所以他的陈述,只能看成是不相关的。也许有人能够构成一个出色的论证来支持这个结论,但那不是此处讨论的问题。此处的问题是这一论证能否通过良好论证的考核。我们的评估结果是,它不能,因为它唯一的前提还是不相关的。因为没有别的前提可供考察,它在可接受、充分和辩驳方面也是不合格的。
亲爱的编辑:
安全带法根本就不公平,是对政府权力的滥用。我们不使用安全带,并没有危及任何他人的生命,除了——也许——我们自己。在有些情况下,使用安全带倒还会危及生命。最近,在杰克逊郡的一次事故里,汽车撞在树上,彻底毁掉了,除了方向盘底下的一小块地方,那位司机违反了安全带法,倒救了自己一命,因为他给抛到那个地方了。
重新表述这个论证,要比前一点更费点劲。虽然写信人声称政府无权强求我们使用安全带,但他并没有提出什么支持这一声称的理由。所以,这无法成为论证的结论。这一论证中唯一获得支持的声称,是使用安全带有可能是危险的,不应该成为法律要求。重新结构过的伦理性论证大致是这个样子的:
1.[法律不应当强求有害我们的生命的事,](隐含的伦理性前提)
2.佩带安全带可能危害我们的生命,(前提)
因为有一个人曾因没有使用安全带而保住了命,(子前提)
[所以,法律不该要求我们佩带安全带。](隐含的结论)
按照善意原则,我们可以认可第一前提及结论都是隐含着的;所以我们把它们放在括号里,表示它们没有清晰地表述出来,但还是可以理解为重新组织后的论证的一部分。我们相信以这种形式展示的论证要比原来的看上去更眉目清楚,不过,这也不能使之变成好的论证。
这个论证,符合良好论证的规范吗?看起来似乎结构是完整的,前提与结论之间的相关性似乎也很明白。第一前提看上去也是可以接受的,因为政府不应该通过危及我们生命的立法,这是有理智的人都会接受的道德观点。但是,第二前提无疑是不符合接受原则的,因为这一声称很可疑,没有恰当的论述,也与反面的可信证据相矛盾。
用来支持第二前提的子论证,也是颇可怀疑的。为支持安全带会危及我们的生命这样一个前提,给出的是一个小故事,这很难算得上是充分的支持。论证也没有符合辩驳的原则,因为它压根没想去有效地回答来自反方的质疑。这论证违背了良好论证的接受原则、充分原则和辩驳原则,它不是个好论证。
亲爱的编辑:
我是华盛顿郡门罗县的居民。令我心存感激的,是我们拥有艾丽丝·莫顿这样智慧、勤恳、经验丰富的人来做本县的监事,她甘于为本县的公民服务,愿意把自己的时间花在上面。
有一天晚上我从家中给莫顿女士打电话,得知她已出城,去郡里公干已有两天了。又有几次,我想找她说话,发现她正在郡里办公。
我的理解是,有人正与她竞争门罗县监事会里的位子呢。莫顿女士的经验与能力具已得到证明,深受市民喜爱,我可不想让别的什么没有她那样的经验和热情的人来代替她。
多数人会同意,这一论证的未申明的结论是,在即将来到的选举中,我们应该都把票投给现任监事。这个结论是暗含的,所以我们把它放在括号里。重新表述之后,论证是这个样子的:
1.因为艾丽丝·莫顿是有经验的,(前提)
2.而且她献身于为市民服务,(前提),
3.而且她愿意、且有时间为市民服务,(前提)
4.而且她努力工作,(前提),
5.而且她很有才智,(前提),
6.在监事这个工作上,门罗县再没有别的人能比她做得更出色了,(辩驳性前提)
[所以,本县居民应该把票投给艾丽丝·莫顿。](隐含的结论)
若从基本的结构要求上来看,这个论证是很让人满意的。出现的所有前提,看起来都与推选县监事代表这一议题相关,而且,因为莫顿女士是现任监事,第一前提毫无疑问,是可接受的。接下来的四个前提,是对竞选地方公职的人的公平、合乎标准的描述,大概没有理由认为它们是难以接受的。虽然在这些个前提中,有的可能在支持性证明的充分性上引起质疑,但在这个论证中,那并不是至关紧要的。然而,最后一个前提,却是非常可疑的,实际上,要找到对它的支持,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这一前提并非至关紧要,那还好些,可是政治竞选人的品质问题,恰恰是为他们而进行的论证的关键问题。所以说,这第六个前提,没有恰当的辩护,是不可接受的。
要为写信人说句话的是,这第六前提大概是想反驳那些反对莫顿女士当选的论点,然而,这不太像是个有效的反驳。事实上,它说得如此夸张,倒显得荒唐可笑了。这样看来,该论证没能符合辩驳原则。
不过,要说这论证的最严重的问题,还得说是它对充分原则的违反。如前面的章节提到过的,论证的内容经常决定着声称需要怎样的证明才算充分。在这个例子中,采取行动去投票给某个政治候选人,需要进一步的信息作为基础,至少,如果你打算给某人投票,你得知道他的施政目标和理念。在这个论证中,这些信息却全部阙如。既然这个论证违背了充分性、可接受性以及辩驳的原则,它不是一个好的论证。
亲爱的编辑:
美国心脏协会正在讨论要不要资助拟议中的一项研究。这项研究,牵涉到州立大学要将四十二条狗淹死。大学的医学院已经接到许可,可以从收容所那里获得流浪狗,用于判断海姆里克急救法是否适用于溺水者。
海姆利克医生本人已经谴责了这项研究,说它是“不必要的试验”,“只能说是残忍”。还有人说,狗的气管及横膈膜与人的完全不同,不能用来判断口对口复苏术和海姆利克急救术哪个更有效。关心此事的读者,应当敦促美国心脏协会拒绝这一研究。
来信人希望读者联系美国心脏协会,表达自己的关切,但是并没有给出这样做的具体理由,所以,我们可以推论,这不是论证的结论,尽管读者如果相信了论证的实际结论,有可能行动起来。实际的结论,是美国心脏协会不应当赞同这一拟议中的研究。重新组织过的论证,是这个样子的:
1.州立大学医学院向美国心脏协会申请资助一项使用狗的研究,他们相信这项研究有助于弄清海姆利克急救法是否可以用于对溺水者的抢救,(前提)
2.在这一研究中,使用狗无助于弄清上述情况,(前提)
原因是有些人说了,狗的呼吸器官与人类的没有可比性,(子前提)
3.而且海姆利克医生自己也说,这样的研究是没必要的、残忍的,(前提)
4.[不应该进行任何无用和残忍的实验,](隐含的伦理前提)
[所以,美国心脏协会不应该资助这一用狗来实验海姆利克急救术的研究。](隐含的结论)
虽然没有清晰地表达出来,结论是明确的,所以我们把它放在括号里。第一前提是可接受的,相关的,因为它通过平直的叙述将事情的来龙去脉解释给我们。第二前提与其子前提一起,或许不那么容易接受,因为很难相信医学院的人不知道狗与人类在这方面是否有决定性的、会使他们提出的实验毫无价值的生理差异。不管怎样,第二前提的子前提不能通过相关性的检验,因为这一证词的来源不明。我们不知道“有人”是不是生理学的专业人士,也就无法知道他们就狗的呼吸器官所做的证词对前提的支持有多强,值不值得认真对待。
第三个前提声称海姆利克医生对实验持否定态度,也可能无法接受,因为我们无法验证他真的说过这些话。另外,他的评价的分量有限,因为没有人告诉我们他为什么觉得实验是“不必要的”。前提给人这样一种印象,海姆利克医生同意“有人”对器官之不可比性的看法,然而这只是印象而已。隐含的第四前提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它是不言自明的伦理原则。至少这一条,是大多数成熟、有理性的人会接受的。
这是个结构完好的论证,但只有一个相关且可接受的前提,所以,它很难跨过充分原则的门槛去支持结论。如果能够有效地辩驳医学院认为实验是有价值的这一宣称,这论证或自救于严重的缺陷。但并不存在这样的反驳性前提,而且它没有满足相关性、可接受性和充分性的规范要求,这不是一个好论证。
亲爱的编辑:
有一件事引起了我的关心。有些人正想发起提出宪法修正案,来禁止焚烧美国国旗,作为对最高法院判决的回应。最高法院先前的判决是,焚烧国旗可视为一种意见的自由表达,而言论自由是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
我热爱我的国家和作为她的正式象征的国旗,我不喜欢看见有人亵渎国旗。例如,看见有人把国旗做在衬衫或浴衣上,我总是很生气。但是,我也热爱我们在这个国家里拥有的自由,包括以自己所选择的任何和平的方式批评政府的自由。我当然不会采用焚烧国旗的方式,也希望别人不要这么做,然而批评政府及其政策,是宪法保障的权利。如果我们开始改变宪法,去限制以这种方式表达意见的自由,用不了多久,大概就有人要限制用其它方式表达意见的自由了,比如禁止在联邦办公场所批评政府,或禁止往独立宣言上吐唾沫。难道我们要逐一使用宪法修正案来禁止这些行为吗?那样的结果,对健康的民主制是没有好处的。
有些人,对我们的总统或其它领导人说各种仇恨的、虚假的、伤人的话,但他们有权这样做呀。尽管我可能不喜欢一些人在表达对领导人及其政策的反对意见时所说的话,我毕竟看不出这些表达能对这个国家造成多大损害。在某种意义上,这甚至使我们的国家更加强大,因为没有对现状的批评,就不会在领袖和政策方面有积极的改变,无论那批评是以哪种形式出现的。我们不是一直教导人们彼此互相尊重吗?我们也可以教导人们尊重国旗。不过有的人偏就是什么也不尊重。尽管如此,我们不想只因为有人不像我们希望的那样懂得尊重,就把他们关到监狱里去。
这一论证的结论,始终没有明确地说出来,但非常清楚的,是作者反对修正宪法以禁止焚烧国旗。重新构造后,论证是这个样子的:
1.宪法保障言论自由,(前提)
2.最高法院判决,焚烧国旗可以理解为一种言论自由的表达方式,(前提)
3.拥有不受限制的意见表达的自由,比用限制的办法来使言论表达有和平的内容与形式更加重要,(前提)
4.通过对焚烧国旗的限制来实施对言论自由的宪法限制,会导致其它一批限制言论自由的宪法修正案,(前提)
原因是存有许多种批评或不尊敬政府的不讨人喜欢的方式;(子前提)
5.建立诸如此类的额外的宪法限制,对健康的民主制是不利的,(前提)
[原因是构成了对言论自由的进一步限制;](隐含的子前提)
6.使用焚烧国旗或甚更可恶的其实方式来批评政府,不会对国家带来严重的损害,反而实际上会加强我们的国家,(反驳性前提)
原因是通过对政府的批评,我们得到了积极的改革;(子前提)
[所以,我们不应该修正宪法以禁止焚烧国旗。](隐含的结论)
这个论证的结构是没有问题的,就焚烧国旗一事修正宪法是否良策这一问题,所有的前提看上去也都是相关的。头两个前提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它们的接受性是毋庸置疑的。至于言论自由对民主制的重要性,很少有人怀疑这一点,所以,有理性的人大概都认为第三个前提也是可接受的。
我们中间的大多数,包括“烧旗修正案”的支持者,也会接受第四和第五个前提(包括其子前提)中表达的观点,那就是,世上还有别的同样令人厌恶的言论自由表达形式,也有人想加以限制,然而那限制的结果对健康的民主制度来说不是好事。
最后两个前提,试图反驳修正案的支持者的主要论点。第六前提所针对的观点,是认为焚烧国旗对国家造成伤害,然而没有谁能确认出明显的伤害,所以对这一声称简单的否认,在这个论证中大概就足够充分了。对伤害举证的责任,要落在声称有这种伤害的人身上。这一前提和它的子前提所辩护的观点,是政治批评不管其如何表达,经常算得上是一种公共利益,这种说法也很难去批评。第七个前提(第二个辩驳性前提)及其子前提,试图建立的类比可能是这一论证的薄弱之处,但也起着积极的作用,指出我们不大想只因为不尊重人就惩罚某些人,那么,因为不尊重某种无生命的物体而惩罚人就更显得奇怪了,这个道理对修正案的支持者确实构成了诘难。
这一论证结构完好,使用的前提相关、可接受,在品类、分量和数量上充分地支持了结论。在反驳来自反方的预料之中的批评上,也颇有成效。因为论证满足了良好论证的所有五项规范,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论证,因而同意它的结论。
面对有争论的问题,发现某一立场有一个良好的论证,一个合格的支持,使我们朝着解决分歧迈进了。但智性讨论中最困难的任务之一,是清楚什么时候、如何结束争论,认为问题已经解决了。我们中间的许多人,到了该叫停的时候犹豫不决,该遵从最好的论证时吞吞吐吐,特别是当自己的论证不是那最好的论证之时。我们盘算暂停论证,换一天再来讨论。然而,依照智识行为的规范,搁置判断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是适当的。
如果一个良好的论辨不能支持任何一种立场,或均衡地支持不只一个立场,那么论辨人应该——在多数情况下——延迟对议题的判断。如果当时的情况需要尽快的决定,应该权衡是在现有基础上做出判断更合适一些,还是继续延迟判断更合适一些。
如果相应的证据如此缺乏,我们做任何决定都没有很好的基础,那么,最合适的办法可能是就该事项延迟判断,等到有更充分的判断基础时再说。然而,这一变通不应当视为一种遁术,以躲过做出困难决定或进入不熟悉的领域会带来的心理上的不快。
延迟判断的第二种情况,也是如此。那是当两造势均力敌时。这种情况其实是很少见的,因为从能够适用的五项规范上看来,几乎总有一种论证比其它的更好。
当然,有些议题不允许搁置判断。如果判断至关紧要,不得不做,比如决定要不要进行流产,我们必须要考虑不做决定的实际后果。
在下述情况下,一个论题应视为辩论终结:如果不同立场中的某一种论辨是结构完满的,使用着相关且可接受的推理,为相应的结论提供了充足的基础,并且包含着对所有关键性异议的反驳。除非有人能够证明这一论证不是最能满足这些条件的,参辩人便有义务接受它的结论,认为议题已经辩决。如果该论证在后来被人发现有缺陷,以至它所支持的观点重新变得可疑,参辨人便有责任重开议题,以做进一步的思考和解决。
如果说知性讨论的目的是最终决定做什么和信什么,有始有终应该比实际中的更经常发生。有许多很好的论证在那里,而如果好的论证能够解决问题,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问题没有解决呢?例如,前面讨论过的就“烧旗修正案”的论证,我们发现它是很好的,难道不应该平息争议呢?其它的争端,诸如同性恋权利,全球变暖,创世与进化之争,还有性别歧视的问题,都应该有所平息。有论证,有好的论证,然而争议继续,再继续。只因为有些人拒绝承认良好论证的力量,就要无休止地争论下去吗?
不幸的是,只有很少的争论能有理性的结局。你如果不信,不妨问问自己,你上一次服从于论证的力量而改变自己对某个重要问题的想法,是在什么时候;虽说对一个真诚的求真者来的,在良好论证面前改变心意应该不是件困难的事。
为什么会这样?为什么争议得不到解决?可能有多种原因。一种可能,是争论的某一方有盲点,也就是说,对特定的问题,他就是无法做到客观。还有一种可能,当事人的理性可以被论证说服,但情绪却难以说服。另一个可能的解释,是争论中的一方或多方在理智上粗心大意,没能做到把事情想清。有时有人有个隐藏的目标,他想辩护的问题并不是他嘴里说的那一个,这也是有可能的。或者,也许某一方干脆对自己不诚实,更想赢得争论而不是追求问题的解决。最后一个原因,各方之间也许有所谓的“深层分歧”,也就是说,他们的分歧,起于某些根本性的、隐藏的、迄未涉及的信念。但不解决争端,虽然有了这些解释,仍然是没什么道理的,因为我们看到,每种原因里面,都涉及至少一种对智识行为规范的违背。
当然,也有可能的是,把问题搁置起来是出于更可敬的动机。也许手边的证据目前来看还太稀少,不足以跳到结论;也许争论的某一方真心相信还有更好的反论,正在寻找。还可能有其它的理由,使我们对接受结论、终止论证不那么有信心。但还要怎样?百分百的信心是可能的吗?一般来说,不太可能。完全满足所有的五项规范的论证,是很少的。然而,在我们遇到的顶重要的一些议题上,到了某个时刻,我们只能做出决定,是做还是不做,是信还是不信。无论是从逻辑上还是实际上看,如果某个论证最成功地满足了良好论证的条件,我们就有义务接受它支持的结论。不然的话,我们几乎总能宣称没有见到绝对的证明,而所有的争论,就没一样有希望解决了。我们(以及他人)总想显示,从良好的论证出发,决定事务时是有客观标准可用的,那么显而易见,通过论证的力量来解决争端是可能的。法官和陪审员每天都在这样做,别的人又有什么理由不那么做呢?如果你的对手发出的论证比你的好,请心怀感激地接受他的结论,终止争论吧。
不过,任何论证的成功,都不能看做永恒的。永远有可能的是,新的证据出现了,对从前认为是可靠的立场,又发生了新的怀疑。这时,进一步的检验永远是正当的。坚持由先前的良好论证捍卫着的立场,这种骄傲不应当成为后来在新的条件下重新探索的阻碍。可谬原则和寻真原则在此时与在最早的探究中一样重要。
当然,新的疑问,不应是旧疑问的改头换面,卷土重来。重开议题,只应是因为有了新的证据或对证据的新的解释,而那是在早先研究这议题时没有考虑到的。没有这些条件,重新检查议题是对终结原则的最恶劣的一种违犯,——在同一块地上没完没了地乱挖。
1.提交一份论证,是你上星期里听到或读到的,有关当前有争议的某个社会、政治、伦理、宗教或审美问题。这样的论证,可以在报纸和杂志的读者来信栏中找到,还有社论,专栏,演说,广告,讲座,与同学的谈话等。或剪下或复印,或从录音中整理出来,自己写的分析放在单独一页上。原初的论证可复印给班里里的同学,供讨论和进一步的分析。按照善意原则,用你自己的话将论证重新组织成为标准格式,前提与结论各居其位,使论证尽可能眉目清楚。隐含的前提或结论放在括号里。将论证的每一成分标示出来。
2.使用本章中“运用论证的规范”一节里的程式,指出练习1中重新组织后的论证有什么地方违反了良好论证的规范。然后,运用本章中对改进论证的建议,提出办法来更改或加强前提。评估论证总的质量,定为五级(出色,好,尚可,差,坏)中的一级。
3.在课堂上讨论为什么我们似乎都很容易犯不遵守终结原则的错误。如果一个论证符合了良好论证的所有原则,难道不是所有参加辩论的人都该接受结论呢?
4.你是否同意本章中的“烧旗论证”符合良好论证的所有规范?如果不同意,你认为它违反了哪条标准?如果你认为它没有违反任何标准,你打算接受它的结论吗?为什么接受,或为什么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