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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即其它论断所支持的论断

本书所提及的“讲歪理”均发生于论证的过程中。这里的“argument”一词并非是争吵或拌嘴,而是“论证”或“论辩”。它指的是一组陈述,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陈述给结论(即另外的一个陈述)提供支持。论证中的“前提”(premises),负责支持结论。前提的来源五花八门,可以是之前的论断,事实的陈述,个体的观察,专家的证据,普通的常识,也可以是一些专业词汇的定义,某些原理和规则等。以上种种,和其他的“前提”一道,给结论的“合法性”提供支持。

有时候,某个“前提”未必能得到目标群体的认可,其本身需要得到一些论据支持,这些给“前提”提供论据支持的陈述,我们称之为“子前提”。比如,作为一个大学生,你认为你可以在意大利旅行时饮酒,理由是,你已符合意大利法定的饮酒年龄,即十八岁。如果你能提供意大利旅游部门官网上显示的证据——法律允许十八岁及十八岁以上的人可以饮用酒精饮料——作为“前提”的补充材料,那会大大增强说服力。

因为我已十八岁,符合意大利法定饮酒年龄(前提)

因为意大利旅游部门官网上声明,在意大利,法律允许十八岁及十八岁以上的人可以引用酒精饮料(子前提)

所以,我在意大利的旅行中,应当被获准饮酒。(结论)

获得“子前提”后,“前提”有了更强的说服力,结论似乎也就顺理成章。但无论“前提”如何有力,也并不一定就能证明这是一个好的论理。为什么呢?听我慢慢道来。

好的论理,可以提供说服别人的证据,证明某种主张的真实性或者“合法性”。只有得到证据支持的观点,才能成为论断。

那么,如何评判论证呢?这确实是一块难啃的骨头。论证得出的结论不能和论题相混,也要区别于论者的立场。比如,媒体上刊登的许多社论和读者来信,表达的都是对某些事件的看法,它们中的大部分并没有提供合理的论证——不能给自己的观点提供坚实的理由,怎么能得出可靠的结论呢?这类社论和来信,只是某些毫无根据的意见而已。我们所讲的结论,是指在论证的过程中,至少得到一种陈述支持的观点。当你无法判断文章中那些云山雾罩的“结论”时,就请试着去找找:有证据支持的陈述,很可能就是结论。

在某些论证的过程中,你会发现不止一个陈述,它们互为支持。其中的一些,仅仅是论证的前提,只不过获得了“子前提”的支持罢了。这种情况下,你就要先弄清楚:在有证据支持的诸多陈述中,哪些是主要的观点,即文章的结论。当然,可能会有几个结论。这种情况常常出现在演讲或非正式的讨论中。一旦你发现有几个论证在同时进行,请务必辨清,分别待之。有时,结论前面会有一些指示词,如“所以”、“结果”、“因此”、“因而”、“那么”或“于是”等等;前提的前面也会有一些指示词,如“由于”、“因为”、“一旦”或“给定”等。不过,在实际生活中,一般都没有具体的提示词,所以只能靠自己对整个过程的结构进行分析,从而作出判断。

论证和表达个人的意见或信念不是一回事,好多人并不知道这一点。他们常把两者混用。我常征询别人对某事的看法,但对方往往只是简单表述其意见,从不提供相关的论证过程。换句话说,他们只是简单地告之我得相信什么,而不告诉我为什么要信。按照本书所提供的有关原则,信念应当是经得起论辩的结论。对证据进行理性的反思后,我们所获得的判断或观点,往往被称为“结论”。

虽然我们所表达的主张均可算是观点,但问题是:有证据支持这些观点吗?有证据支持的才是论点。我的学生有时会说类似于“好吧,这是他(她)的意见。”——用这类话来批驳他人的论辩,这种时候我会提醒他们:论证过程中要表达的结论,不是普通意义上的观点,是需要证据支持的。批评对方的看法,火力得集中在论证的质量上,看看对方是否提供了可靠的证据支持。

个人观点的表达可能是最常见的口头交流形式,由于这种表达并不要求大家提供支持其观点的理由,所以我们习惯为自己的观点进行辩护,还一厢情愿认为这样做是不需要理由的。我们常说,“每个人都有权利发表自己的观点。”这话没错,但问题不在于我们是否有发表的权利,而在于哪些观点是值得接受的。对于一个空穴来风的观点,我们不可能判断出它是否值得接受。

我们中的大部分人,喜欢分享彼此的观点,可除非出现新的一场论辩,否则大家都会“固执己见”,没人愿意改变自己的立场。而实际上,我们需要调整某些观点,它们互相矛盾,真假难辨。要是我们的某些观点和他人的意见相互冲突,那说明这些观点有待商榷,这一点是非常肯定的。而在某些事情上,也存在相反或迥异的看法,对于这种情况,我们能确定:至少有一方的立场是站不住脚的。是哪一方呢?要想找到答案,我们只能对不同立场得出的各种论断进行评估,从而找出没有证据支持的一方。

4.举证原则

举证责任,通常由提出主张的人承担。也就是,当被问及或被质疑时,主张人就应当对自己的立场进行论证。

这就好比说,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都有解释的责任,对某件事的看法,不管是消极还是积极的,都需要为此进行解释,即负有“举证责任”。当然,在许多场合,我们不一定非得提供有关的证据,因为我们并不需要时时刻刻为自己辩护。但是一旦有人问“为什么?”或“你怎么知道这是真的呢?”,那就需要从逻辑上证明自己的观点了。也有例外的情况。比如,某些观点本身无可挑剔,且无可置疑。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就落到质疑者那边去了。

在特定的语境下,也有多方共享的一些观点,我们无需为之辩护。有时我们会陷入无休止的论证链条中,需要论证的不仅有结论本身,还包括其中的每一个“前提”,以及每一个“子前提”——这在实际生活中根本不可能做到。不过,一旦有相关要求,我们就有责任提供证据,来支持结论和被质疑的前提。

这是应负之责。在我们社会的基本体系中,也遵循同样的原则。如果制药公司打算推出一种新药的话,它就有责任向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提供相关的证据,以便证明这种药品是安全有效的。法律体系里的举证责任,由提起诉讼的原告承担。这两个例子中,无论是新药还是案件,制药公司和原告均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不能只是简单地阐述他们的观点。尤其在一些重要的,或者有争议的问题上,更不应该对观点放任自流,须提供相关的论证。

让对方无凭无据同意你的看法,或者推卸自己的举证责任,或称对方如果提不出相关证据就表示你的观点更可靠等等,类似这类行为,都违反了“诉诸无知”的逻辑错误。因为你的观点根本就是无源之水。是的,你的立论缺乏证据,是“无知”。人们很容易犯这类错误,做出一些荒谬的举动。他们常发表一些完全经不起推敲的“高见”,却从不说明那些所谓的“真理”从何而来。比如,你说“你的爷爷死于艾滋病”,因此认为“同性恋行为是错误的”,理由是“不同意我的观点的话,请证明给我瞧吧。”——把举证责任推给对方,简直就是耍无赖。更可恶的是,有的人知道自己的“歪理邪说”完全站不住脚,故意用“拖延”“缺席”等伎俩,指望“不战而胜”。但是,请记住,论辩过程中,任何一方的无故缺席,都不会有赢家,因为,各方的立场都需要可靠的论据来支持。所以呢,当别人质疑你的“结论”和某些“前提”时,你就心甘情愿、大大方方地拿出证据吧——当然,另一方也得做同样的事儿。不过请别误会,我们强调这些并不是说,只有像刑事法庭上那样正儿八经进行的讨论才是好的。只要参与者的利益和目标是为了找出真相,或解决问题,那就需要对各方的意见进行评估和讨论,这是再正常不过的做法。有时候这种办法相当有效,既不做作,又节约时间。但是,参与者的行为应该符合两个条件:谁提出了有争议的论断,谁就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也可以转移给他人,对此无可指责。请注意,本书所讲的“证据”,不是指绝对的、一锤定音式的证据,而是有一定回旋余地的,这和刑事法庭上要求原告提供“无可置疑”的证据不同。比如,最近汽车厂家发言人说,“他们目前尚无法证明二氧化碳排放和全球变暖之间的相关性”,我想,他这里用的“证明”一词,就表达了“无可置疑”的意思。在现实生活里,尤其在一些不太正式的讨论中,我们很难发现这类“无可置疑”的“证据”。在讨论中,想要好好讲道理,避免胡说八道的话,请务必遵守举证责任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的证据与其说像刑事法庭上所要求的,不如说更像民事法庭。换句话说,遵守“举证原则”,只是要求提供“优势证据”,而非“无可置疑的证据”。好的论理,须得满足这一点。

有时,基于现实的考虑,也可以用正当的方式来逃避举证责任。比如,有时候你找不到理由来相信某个说法时,你可能会说“就是那样的”,甚至会说“我就是不相信这个说法”。当你声称“没理由相信这个说法”,接下来可能你会表示“它是假的”时候,其实你已经有了立场。这时,你就需要履行“举证责任”——可能是之前你没法准备的。“我没有理由相信X是对的”,“X是假的”,这两句话的含义截然不同。前一句话不会引申出第二句话。前者是指“无法辨识”,意思是“还没确认或否定某个说法”,仍在举棋不定;后一句就是否定,即已经有了对此否认的立场,需要对这个观点进行举证。举个例子吧。比如,你可能没法证明是否有鬼魂存在。就目前所掌握的证据看,你不相信有鬼魂。如果你说你没有理由相信世上有鬼,你就不承担“举证责任”;但假如你说“世上没有鬼”,那情况就不同了,你就得证明。两个说法一比较,你会发现,前一种表达其实更合适。 qHTkrOhdHdJngSNTXNtKvvLmtbAD2KAfcjFtSHywmbIFrb/L63rn7+UQ9abvrQF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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