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汇集了我进入不惑之年后25年学术生涯中的精华,主要集中于这样一个学术问题:面对众多的现代社会科学和历史学理论,中国历史的实际意味着什么?西方的一些主要理论体系对我们理解中国的历史实际能有什么样的帮助?同时,反过来说,带有什么样的误导?中国历史实际需要什么样的不同于西方的理论和概念来理解?
这是1985年的《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以下简称《华北》)一书试图回答的中心问题。在大量翔实的满铁 经验材料的基础上,我看到的是中国农村的几大特征,包括较高的人口压力、糊口边际的生活水平、半分化的社会结构以及相对闭塞的自然村,而这些都是伴随程度相当高的商品化而长期延续的。这样的历史实际上不能通过任何单一的西方学术理论传统来理解,无论是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的形式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还是实体主义理论。从中国农村历史的实际来看,三大理论体系各有是处,也各有不足。中国实际要求的是在综合各家理论是处之上,创建符合其本身的新理论概念。
《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以下简称《长江》)同样在大量满铁材料的基础上,集中探讨了形式主义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理论一个共同的核心信念——市场经济会导致经济发展(或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的演变)——对该地区历史适用与否。明清以来的历史实际确实显示出程度相当高的商品化,主要围绕14世纪以来的(我称之为)“棉花革命”,但这种商品化主要是由“内卷化”/“过密化”推动的,是小农在人口压力下为维持生存而做出抉择的结果。它主要体现于从粮食转到棉花和蚕桑的种植以及冬小麦的广泛传播,是通过更多的劳动投入,在其按日报酬递减的条件下,来换取更高的单位土地产出(见本集所收该书“导论”篇)。这样的“内卷”型农业能够支撑庞大的城市和众多的市镇、复杂的国家机器和灿烂的上层文化,但是以牺牲长时期在生存边缘挣扎的农民生活为代价的(见本书所收该书“几点思考”篇)。
在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时代的集体时期,决策者认为大规模的集体农业能够推进农业的现代化发展,但事实上只不过延续了原来的农业过密化,通过大幅度劳动力投入的增加来扩大单位土地的产出,并没有提高单位劳动日的生产率(而国家政策又是从农业提取剩余,优先发展工业),结果是劳动报酬的停滞不前。在其后的联产承包制下,市场主义论者以为市场刺激和个体农民的利益追求大幅度地促进了农业发展,但事实是种植业发展十分有限,真正的发展来源是乡村工业化在部分地区带来的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也就是说,去过密化。
在《华北》和《长江》两书之后写的《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社会经济史的悖论现象》(以下简称《规范》)一文指出,中国农村的历史所突出的是“悖论”(paradox)的实际,无论从什么西方现代理论来分析,都违反其理论预期。“悖论”所指是两种实际状况的并存,从理论预期来看是相互矛盾的,但其实同是真实的。例如: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和生存经济的长时期延续(“内卷型商品化”),总产量的增长和劳动生产率的停滞(“没有发展的增长”),以及城市的发展和农村的落后。正是众多这样的悖论实际,导致了今天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突出了理论创新的要求。
这些是我早些年提出的问题和想法。今天看来,有其过时的方面,也有其适时的一面。在当时的语境中,几乎在世界各地,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都是任何学术讨论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最起码也是必得与之对话的观点,而今天已经不是。昔日马克思主义在学术界所占地位,在相当程度上已由今天的后现代主义取代,而上述的著作都没有考虑后现代主义理论。但是,今天形式主义经济学中的市场主义在知识界的影响,和当时相比,则唯有过之而无不及。《华北》《长江》两书和《规范》一文的主要对话对象正是今天占霸权地位的市场主义理论,因此今天读来,应该仍然有一定的意义,甚或更高的紧迫性。(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我们今天同样需要从历史实际来衡量。)
在上述关于乡村的研究暂时告一段落之后,我的主要注意力转向其他领域,尤其是法律史,而在理论问题上,则更倾向于和新兴的后现代主义潮流对话。核心问题则仍旧,亦即面对一系列的现代西方学术理论,中国的历史实际提出了什么样的问题?要求什么样的解答?
后现代主义关注的主要是话语,也可以说是“表达”,区别于实践。在它的影响之下,我自己的研究掺入了对表达的关注,但这种关注不是(像有的后现代主义研究那样)单方面以话语为唯一实际的探讨,而是同时探讨表达与实践以及其间的关系。
表达和实践的问题清楚地凸现于我的法律史研究中。在相当数量新近开放的诉讼案件档案材料的基础上,于1996年写就的《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以下简称《表达与实践》)一书,论证了清政府对自己的民事法律制度的表达和实践间的背离。官方的表达强调“细事”纠纷应由社区或宗族处理,但地方法庭其实经常处理许多这样的案件。官方表达强调和谐与调解的理想,不重判决,但地方法庭在司法实践中其实以判决(断案)为主。但是,这样的背离并不证明清代法律的表达不重要,因为它对法律制度整体的影响十分深远。正是道德性理念与实用性实践的结合(我称之为“实用道德主义”)才是清代法律制度的真髓,也是中国法律制度得以长期延续的秘诀。《表达与实践》一书突出的结论可以这样表述:清代法律说的是一回事,做的是另一回事,但是,两者合起来,则又是另一回事。
在移植和本土两大观点相互对抗的语境之下,不少论者提倡用中国自己的表达和理论(话语)来替代西方理论的表达。《表达与实践》一书则证明两者之间的背离不仅见于移植过来的西方理论和中方的实践之间,也可见于中方自己的表达(或理论、话语)和自己的实践之间。历史实践证明,简单在西方或中国两种表达之间做非此即彼的选择是不合适的。它再一次要求我们尽可能从实际的认识出发,从那里创建新的概念。
在本书的第6章《介于民间调解与官方审判之间——清代纠纷处理中的第三领域》中,我突出了清代纠纷处理制度中的“第三领域”(the third realm)。民间的社区和宗族面对纠纷所做的是调解,而法官在正式堂审中所做的是断案,此两者之间实际上存在一个庞大的“第三领域”。纠纷当事人一旦告上法庭,便会触发民间与官方两套制度间的互动。一方面是社区或宗族的加紧或重新调解,另一方面是县衙对原告状词、被告辩词以及各种呈禀的批示。那些批示一般要么榜示或传达,要么由当事人通过其他渠道获知。它们常常会直接影响正在进行的民间调解。如果当事双方在这个阶段中达成协议,便会具呈要求撤诉,而县官几乎没有例外地会批准就此销案。这样,纠纷便会在这个半制度化了的第三领域中通过民间与官方制度的互动而得到解决。
《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一章从同样的角度剖析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十分流行的(哈贝马斯的)“公众领域”和其后的“公民社会”理论中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对立建构与中国历史实际之间的区别,突出了中国历史长期以来国家与社会交搭的事实,提出其间两者互动的“第三领域”的概念。
1998年的《学术理论与中国近现代史研究——四个陷阱和一个问题》对我自己的学术生涯和理论阅读做了一个反思性的总结,说明了自己在上述这些问题上的想法和变化。首先是自己一贯强调从经验研究出发,然后与各家理论进行对话,借以提炼自己的概念,如此反复不止。另外,在《近现代中国和中国研究中的文化双重性》一文中提出了超越现存语境中的中西二元对立、非此即彼框架的设想。该文强调,在双重文化人的头脑和日常生活中,以及他们在近现代中国所起的作用里,更多的是两者的融合,甚或超越。
世纪之交,国内外史学界兴起了美化清代前期的倾向。一方面,这是出于后现代主义提倡的“去西方中心化”潮流的影响,在国内则更加上了民族感情等因素。另一方面,也是出于美国新保守主义提倡的市场主义的影响,把一切发展归源于市场,从这样的角度来强调清代经济的高度发展。这样,一反过去以马克思主义为经典、把“封建社会”黑暗化的倾向,新论点坚持清代前期的中国和西方起码实力相当,甚或更先进。这个新潮流来势汹汹,尤其体现于此派人士关于18世纪中国经济的讨论,认为当时中国经济的发展,比之西方只有过之而无不及。
国内不少学者对这个新论点的理解是,18世纪英国和中国经济实力果真相当的话,英国后来的先进发展只可能从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的外因来解释。也就是说,西方的现代化发展充满偶然性和强暴性。这样,便否定了西方现代主义的目的先行历史叙述。但如此的理解其实似是而非,因为它忽视了新论点的市场原教旨主义(market fundamentalism)核心,也是由美国新保守主义国家意识形态化了的市场主义,即认为中国经济只有在18世纪(以及其前)的市场机制推动下,才经历了真正的发展,其后则要到改革以后,才再次走上正途。这样,从原先中国革命的反西方资本主义/帝国主义,一变而成为完全认可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这种观点只在表面上摆出批评西方帝国主义的姿态,实质上则是全盘否定中国革命,亦即20世纪全球首要的反帝国主义民族解放斗争和革命运动。
同样关键的是这个新论点的经验证据非常贫乏,归根结底乃是意识形态和感情用事的观点。我在2002年的《发展还是内卷?18世纪英国与中国——评彭慕兰〈大分岔:中国、欧洲与近代世界经济的形成〉》一文中总结了最近二十多年西、中学术积累的翔实经验证据,说明已被证实的18世纪英国所经历的五大“革命”(农业、手工业工场、消费、人口行为和城镇化革命)那种程度的变化,在18世纪中国的长江三角洲其实一个都没有,更毋庸说它们具有一定偶然性的交汇,以及它们之会同于偶然特早发展的英国煤矿业,由此促成了工业革命。事实是,英国的工业革命绝对不能仅凭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外因来解释;它确实具有一定的内因,而英中所面对的人口/资源压力也十分不同。我们不应再次陷入中西二元对立、非此即彼的话语结构,那只是感性和意识形态性的争论。我们需要的是基于中、西双方历史复杂实际的踏实经验研究和概念创新。
在写作上述著作的同时,我的主要研究一直都放在前些年刚开放的诉讼案件档案资料上,包括清代、民国时期和(因偶然机会而获得的)当代的众多案件档案。在完成了关于清代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一书之后,发表了比较清代民法与民国民法的第二卷,用两者的比较来突出各自的特征,进一步论证了第一卷的一些初步的结论。其中对两种不同法律的构思,以及田面权、典权、养赡和妇女意志等问题的有关法律和司法实践讨论得比较详细。但此卷对中国法律历史的整体,除了进一步充实原先的表达与实践的背离论点之外,尚未形成前后一贯的论点。后者要在进入第三卷的当代民事法律研究之后,才得出一些初步的结论。这里纳入了新近完成的其中四篇比较关键的论文。
首先,中国当代法律实践历史中最鲜明的特点是它的法庭调解制度,无论中外古今,都没有如此的法庭调解(虽然官方表达夸大了其程度,几乎把毛泽东时代法庭的所有行为都划归为调解)。究其根源,实际上是来自多年的离婚法的实践,源于中国革命中一些特殊的历史背景:在原先激进地承诺男女平等和离婚自由(包括单方要求离婚便允许离婚)之后,面对农村激烈的抵制,最后采取一件一件地处理有争执的离婚案件的办法,试图借此化解党和农村之间的矛盾,由此形成了民事法庭实践中很有特色的法庭调解制度。这是当代法律制度中的一个关键性的传统,区别于古代传统,也可以称作中国的(毛泽东时代遗留下来的)“现代传统”或“革命传统”。
与世界各国当前的调解制度相比,此制度有其过分强制性的弱点,在强迫一对对不能相处的夫妇勉强“调解和好”的案件中尤其明显;但是,也有其相对高效率的优点,在处理无过错的离婚纠纷和其他无过错民事案件时尤其显著。今日,我们既需借鉴西方的明确维护个人权利的对抗性、必分胜负制度的优点,也应适当推进中国传统的息事宁人社区调解制度以及当代的法庭调解制度的优点。这是《离婚法实践——当代中国法庭调解制度的起源、虚构和现实》和《中国法庭调解的过去和现在》两篇所突出强调的论点。
但是,我们绝对不能就此把中国古代和现代的法律实践简单地等同于其调解制度,以为它没有判决传统。为此,我在《中国民事判决的过去和现在》一文中首先详细论证了清代法庭判决的实践。儒家传统打出的理想是一个无讼社会,即使有诉讼,也要求通过调解息事宁人来解决。但是,事实上,有许多案件是调解所没有或不能解决的。在实际运作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坚持到庭审阶段,一般县官都会做出明确的、有法律依据的“断案”。一方面,这是一个实用性的做法:排除一切阻力而坚持到庭审阶段的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比较固执己见,很不容易调解,判决乃是效率较高的处理方法。另一方面,清代的法律制度并不简单只是儒家道德性理想的制度,而是儒法结合的“实用道德主义”制度,既有其道德化的一面,也有其十分实用性的一面。《大清律例》本身便同时包含道德化的原则(多见于其律文)和实用性的规定(多见于其例文),清代法律的实践历史乃是两者的结合。
此篇和《中国法庭调解的过去和现在》更指出,中国法律的实践历史其实体现了一种比较特殊的思维方式。与西方启蒙时代以来的主流形式主义思想传统相比,中国古代和现代都比较倾向于从经验事实出发,把抽象原则寓于具体的事实情况,同时强调实用性,把它作为修改、补充道德性法律原则的标准。这和西方现代法律主流形式主义从抽象权利原则出发,要求通过法律演绎逻辑而适用于任何事实情况的思维方式十分不同。正是在这种经验—实用的思维方式之下,形成了中国法律制度长时期的“实用道德主义”特征。也正是这种思维方式才允许在今日的中国法律制度中,移植而来的形式主义法律和原有的实用道德主义法律两者并存(形式主义则要求逻辑上的统一和整合,不会允许两种制度并存)。
《中国法律的现代性?》一文则特别强调,“现代性”的概念和理念若要适用于中国,必须着眼于其实践历史,从实践历史出发,而不能寄希望于任何单一的意识形态或理论。其实,西方本身的“现代性”真髓并不寓于任何单一的理论传统,而在于其法律实践历史中多种传统的长时期并存、拉锯和相互影响。美国法律中的形式主义和实用主义两大传统的长时期相互渗透便是很好的例子。中国在近百年的法律实践中其实已经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民事法律条款和原则,以及独特的法庭调解制度,并显示了长时期的实用道德主义思维方式。它们足可视作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现代性的可能组成部分。今后可以在目前的移植和本土对立的语境中采取融合与选择、协商和谈判的做法,既要避免单一的盲从西方现代占霸权地位的形式主义理论和思维方式,也要避免感情化的简单本土意识。移植的从权利出发的西方形式主义法律和中国本土的实用道德主义传统可以相互补充、取长补短。其间的关键可能应是案件具体情况是否涉及过错:在没有过错的纠纷之中,调解成效较高;在有过错的事实情况下,则应明确判决,维护法定权利。
接下来是一篇关于治理和体制方面的思考。《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是对之前提出的“第三领域”概念的进一步思考。西方有关治理的理论分析一般都局限于正式官僚机构,把它们和民间社会建构成为一个对立的、非此即彼的二元框架。但是近二十多年来根据档案材料的研究证明,中国长期以来的地方基层治理实践的关键其实并不在于官方和民间的二元对立体制,而在于其间的半正式、半官方的领域和治理方法。它依赖的是准官员,在清代是由社区显要推荐经过官府认可的“乡保” ,民国时期则是同样由自然村会首推荐的村长。这些人员并没有工资、办公处或文书工作,但他们所起的作用乃是国家机器和农村之间的关键性连接。在这种半正式治理之下,县衙的一贯做法是任其自行运作,只有遇到纠纷或控告,或人员调换,方始介入,而介入的时候则是以解决纠纷为主要目的。这是中国长期在集权的简约主义原则下所形成的治理实践方法,非常清楚地显示于清代的地方档案。其部分特征也可见于其后的民国时期、毛泽东时期以及当前的改革开放时期。我们不能简单地像西方学术那样只用“科层制化”(bureaucratization,官僚主义)或(科层制化了的)福利国家(welfare state)等概念去理解中国现当代的地方治理。“集权的简约治理”乃是中国前现代和现代传统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其中的“国家带头+村庄民众参与”的模式在今天可能仍然可以起到一定作用(譬如,在公共服务业上),甚至可能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现代性的一个组成部分。
除了以上学术性较强的研究,笔者近几年在国内为历史学、(农业)经济学、法学、社会学—人类学和政治学的研究生们开办“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历史学研究”研修班时,感到有必要简单地说明自己多年来从事学术研究的一些基本概念和方法,同时也有必要进一步澄清自己对当前一些现实问题的看法。因此,在上述的学术论文之外,着力写了几篇覆盖面较广而又比较通俗的文章。
一组是关于方法的文章,说明自己一贯要求从翔实的经验材料出发,着眼于历史实际和实践,通过与不同理论传统对话而形成自己的概念;在问题和重点的选择上,不局限于单一理论传统,特别关注不同理论的交锋点,以及经验证据所呈现的悖论现象。这种认识方法和近年西方强调实践的理论以及中国革命在其早期形成的认识方法有一定的共同之处。这是《认识中国——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以及《悖论社会与现代传统》两篇文章的主要论点。本书的最后一章《连接经验与理论——建立中国的现代学术》则更详细地总结了我自己对理论研究必须紧密连接经验的总体看法。
另一组是关于现实问题的讨论,一反我自己多年来在美国学术和文化语境中对中国现实问题想而不写的习惯,对当前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探索性的看法。这些文章不争取达到历史学术著作所要求的“看尽一切可能得到的材料”那种严格条件,只希望提出可能有用或可能引起讨论的一些想法。它们是探讨过程中的产品,最多只能说是做到利用长时段的历史学术眼光,提出了一些与一般意见不大相同的方向性想法。
在农村问题和对土地产权的看法中,私有化和均分土地承包权两种意见确实针锋相对,但是,其实两者基本上都认为中国农业必须等城市化和工业化吸收了大部分的农村人口之后,才有可能大规模发展。也就是说,在所谓的“三农”问题中,农业问题要到将来才有可能解决,务农人口要到将来才可能彻底摆脱贫穷。我的三篇文章试图超越这种思想局限,在中国农业只可能长时期仍然是小规模农业的前提下,为农业和农村问题寻找出路。
首先,《制度化了的“半工半耕”过密型农业》一文突出“半工半耕”制度的实践逻辑,说明在土地不足和劳动力过剩的“过密”实际下,进城打工的农民和农户同时依赖打工和种地两柄“拐杖”来维持生活,体现的乃是一个制度化了的“低收入口粮地种植+低收入城市临时工”的就业模式。在这样的制度之下,农业和农村被普遍视作一种绝境,离快速上升的城市生活水平越来越远。这种“农业是条死路”的意识乃是所谓“三农”问题的一个关键性的根源。
《中国农业面临的历史性契机》的写作目的则是在“绝境”中寻找出路。文章指出,食物消费和农业生产正经历着一个结构性的转移,从以粮为主到粮食与菜、果及肉、鱼兼重的模型。新的模型可以容纳更多的劳动力,并为农民带来较高的收入,伴随近年来的农村大规模非农就业,这个消费与生产转型正赋予中国农业一个历史性的发展契机。20世纪80年代不太现实的“适度规模”设想,也是六个多世纪以来一直没有可能达到的规模,在改革开放以来快速的城市化和大规模的非农就业环境下,配合农业的结构性转型,已经成为完全可以做到的现实可能。适度小规模、高劳动密集度,结合种植和养殖、粮食和菜—果的新时代的相对高收入的小农农场,乃是当前十分现实的选择。它也可以是使用后工业时代的技术,尤其是生物技术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农业。这样,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展的同时,可以促使农业去过密化,提高务农人口的收入水平,由此反过来扩大工业产品在农村的市场。现当代中国与西方先进国家的一个基本不同是小规模农业长时期延续的现实。面对这个现实以及十分紧急的“三农”问题,我们不能只期待西方模式在中国将来的实现,而必须抓住当前的历史性契机,由国家带头大规模投入新时代的小规模农业,借以解决农村贫穷问题,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发展。
沿着上述的思路,我另外和彭玉生教授合作《三大历史性变迁的交汇与中国小规模农业的前景》一文,试图对中国农业的近、中期前景做一个比较系统的量化估计。文章强调,中国农业正处于一个由三大历史性变迁的交汇而形成的契机中:首先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生育率的下降终于反映在新就业人数的明显下降中;然后是80年代以来,先是乡村工业化,而后是大规模城市化建设,吸收了两亿多的农村劳动力,形成历史性的农村非农就业大趋势;最后则是因改革以来人民收入的提高(虽然是伴随社会分配极其不平均的加剧)而形成的食物消费转型,从以粮为主的模型转向粮食与菜、果及肉、鱼兼重的模式,因此形成新型的需求以及农业生产结构的转型,也是向需要更多劳动力投入的农业的转型。其结果是在农业劳动力供应减少的同时对农业劳动力需求的提高。面对这个历史性契机,如果国家适当扶持,其结果应该是农业的去过密化和农业劳动力收入的显著提高。
此文采用了计量方法,但绝对不是为技术而技术,无谓地加上貌似精确、高深但实质上烦琐的公式与方法。量化的目的和其他的经验研究一样,需要和概念的提炼反复来回、相互促进,在整个过程中与分析概念紧密结合。
最后,回顾自己最近25年来的学术生涯,可以说虽然在题目和方法上多有变化,但前后贯穿着同一个问题,即怎样通过与(西方)现代主要学术理论的对话来建立符合中国历史实际和实践的概念和理论。最终的结论是,人文社会领域与物质领域不同,没有单向的或纯客观的规则,只有客观与主观双向互动的实际;没有超时空普适的理论,唯有连接一定历史条件的分析概念。这是本书最后一篇《连接经验与理论:建立中国的现代学术》的中心论点,文中扼要讨论了今天影响最大的一些理论流派的局限,澄清我自己提倡的学术方法,并把它具体化为为国内青年研究生设计的研修班内容(见所附《课程大纲》)。在这个问题上,我今天集中讨论的问题与25年前并无不同,甚至可能更为迫切。此文既可以当作全书的总结来看,也可以当作其导论来看。
与过去的不同在于,我自己近年来对于现实问题的积极关怀,和在美国环境中的消极关怀很不一样。读者明鉴,这里纳入的新近的一些文章,可以说是那种关怀和学术研究的互动下的作品。这个新近的动向对我自己的学术研究到底会引起什么样的变化,还是个未确定之数。从这个角度来说,此书既是我过去研究的总结,也是我未来研究的新开端。
最后应该提及的是,此书经我自己从头到尾重新校阅,所纳入各篇论文应是现有印刷和电子版本中比较完整准确的版本。本书责任编辑为统一注释格式做了很多工作,也为正文做了一些文字加工,谨此致以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