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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介于民间调解与官方审判之间
——清代纠纷处理中的第三领域 [1]

为了揭示清代民事纠纷处理的实际过程,我们不仅要考察村社、族邻所作的非正式性调解,以及州县衙门的正式性审判,还要进一步了解介于这两者之间的第三领域。正是在此领域,民间调解与官方审判发生交接、互动。虽然有大批的争端随着呈递告状而进入官方审理过程,但在正式堂审之前都获得了解决。在此中间阶段,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发生某种对话,并有其既定程式,故而形成一个半官半民的纠纷处理地带。过去的研究未曾言及于此。本章将勾画此中间地带的概貌,并突出其主要特点。

事实上,此种半正式的纠纷处理制度,可被视作清代政治制度中一种范围更大的中间领域的最佳写照。在现代社会中,我们习惯于一个涵盖甚广、渗透很深的国家机器。而在清代,许多事务都留给了村社及亲邻,由他们加以非正式性管理。还有大量的政府工作则是通过政府跟民间首领的合作而进行的。对于绝大多数民众来说,他们跟国家机器的接触确实主要发生在此第三领域。

由此看来,在清代司法制度的三个组成部分中,每一部分都为整个政治制度的相应部分提供了具体写照:正式审判制度对应于官方政府;民间调解制度对应于民间的社会自我管理组织,半官方的纠纷处理制度对应于“半国家、半社会”的中间领域,正是在这里,国家与社会展开交接与互动。

这里和西方理论中习惯把国家和社会建构为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体不同,并不在于拒绝国家和社会实体的存在,而在于强调两者的交搭。因此,它与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建构十分不同。国家机构、官僚制度的存在是无可置疑的,一如自然村和行政村的存在。关键在于,在中国的历史中,两者的交搭也许比其分别存在更为重要。 OIFqj4CUBUyiuNAJMkmlDe9fJUI7lUV0Y/Y2MepjD9EighE7GjfK/cs1Y79RSSN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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