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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资料

从三个县收集来的628件民事案件构成了本章资料的主要部分。它们是1760年至1850年间四川巴县的档案、1810年至1900年间河北宝坻县的档案,以及1830年至1890年间台湾淡水分府与新竹县的档案。 虽然淡新档案已经开放多年,巴县与宝坻的资料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向研究者开放。

平均而言,一份简单完整的法庭案件的档案大约有7张纸,通常包括原告的状词,上面通常写有县官的意见和批示;然后,如果有的话,是被告的诉词,上面同样有县官的批示;接着是原被告双方的原始口供;再下面是衙役的报告;跟着是法庭的传票;再接下来是涉案者的法庭供词;然后是县官的简短判语;最后则是涉案者接受判决的甘结。如果有来自涉案双方的多份状词和抗辩提交法庭,这个案件的档案就会十分冗长。而如果一个案件处理经过多次法庭审理,这个案件的档案甚至会有几百页之多。

为了比较,本书也用了一些民国时期的法律案件。民国时期的资料是河北顺义县20世纪10年代至30年代间的128件民事案件。这些案件系首次使用。它们通常包括原被告双方的状词和辩诉以及他们所提供的补充证据、法庭传票,以及从20世纪20年代后期开始使用的法庭速记记录和一份详细正规的法庭判决。这份判决先概述涉案者的陈情,然后是法官对案情的看法,以及他所做判决的法律依据。

我们将会看到,在民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主要在城市而不在农村,主要在其表达而不在其实践。比较民国和清代的案件记录,就可以看到民事裁判的实践在县城和村庄这一层次的基本延续。以当代法律的眼光来看,民国时期在法律表达方面所发生的变化是这一时期法制变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将在关于民国和当代民事调解与审判的后续研究中更充分地讨论这一变化。

最后,我运用关于村庄一级民事纠纷的实地调查资料来重建那些民事诉讼案件所由以发生的社会背景。村庄是当时中国最大多数人口居住的地方,清代和民国时期大多数民事诉讼案件都是从村庄的纠纷开始,只有当它们无法由社区和宗族调解时,才会上诉法庭,因此我们需要仔细考察这些诉讼案的原委。遗憾的是,就我所知,关于清代村庄纠纷的文字资料基本阙如。因此我只能用民国时期的资料来填补这个空缺。而我所能看到的最有价值的这类资料来自满铁1940年至1942年在三个华北村庄所做的实地调查。这三个村庄都在河北,它们是顺义县的沙井、栾城县的寺北柴和昌黎县的侯家营。 这些调查包含了从1920年到1942年的41件详细的纠纷,其中有18件最后演变成为诉讼案件。

这些实地调查资料明白地告诉我们,村庄社区和宗族调解的实践在民国时期变化甚少。当我们结合这一时期和清代的县法庭记录来考察时,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在村庄生活中正规法律的作用和内容大致不变,许多重要变化都发生在共产党革命之后。因此有关这些村庄的资料可以用来作为研究清代诉讼案件的社会背景。 B8EGgZS2vj1r1tBZ7AXw1itramvpLbX3VHyBb38hYoc6lmT2QsWYV7pX/hrLEF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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