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三、其他的悖论现象

下面我打算更广泛地考察一些为以往学术研究所揭示的基于实证的悖论现象。我不准备对过去的学术加以全面的转述,而只打算讨论一些特别能说明问题的研究。我的讨论将主要集中于这里所要提倡的研究方向。这就不可避免地忽视了许多学者为突破旧模式和寻找新途径所做出的贡献。

(一)分散的自然经济与整合的市场

大洋两岸的学者近年来在运用微观经济学方法探讨中国经济史上做了一些努力。过去的研究主要是宏观经济的研究,新的研究从总产出转向市场、价格和企业、家庭抉择等被忽略的方面。

新的研究成功地证实了明清经济中市场的整合趋势。在稻米、棉花、茶叶等商品交换中无疑存在着“全国市场”。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到各地区间商品流通的路线,并估计出大概的流通量。此外,可以证明不同的地区之间价格同步波动。在民国时期,上述趋势加速扩展,中国的市场进一步连接国际市场。

然而,我们还知道明清时期的棉纺织生产并不是在城镇作坊进行,而是在小农家庭中进行,与农耕相结合(徐新吾,1981;吴承明,1990:208—332)。不仅如此,小农生产的大部分仍直接满足家庭消费。最新的系统研究表明,直至20世纪20年代,为家庭消费的小农生产仍超过为市场的生产(吴承明,1990:18—19)。换句话说,乡村经济在相当程度上仍处于“自然经济”状态。

进而,要素市场的运行尚处于种种约束之下,离完全自由竞争市场的理想模式还很远。土地转移同时受到习俗和法律的约束,必须让邻近田块的亲友优先购买。同时,在广泛使用的典卖交易方式之中,卖主几乎拥有无限期的赎回权(杨国桢,1988)。雇佣交易中讲究私人关系和中间人,从而限制了劳动力市场的空间范围。村内亲友间的贷款(无论个人贷款还是合会),讲究感情和礼尚往来,而未形成脱离人际关系的信贷市场逻辑。小农借贷反映了糊口经济中的为生存而借款的逻辑,月利高达2%至3%,远高于任何盈利企业所能承担的利率[Fei Hsiao-tung(费孝通),1939;Huang,1990]。

我们当然可以再一次陷入以往的论争。新斯密学派会坚持说,根据某些商品价格同步变化的事实,他们理想中的整体化市场经济的其他因素也肯定同时存在:在中国小农经济中,充分竞争的、教科书式的要素市场如同在先进的资本主义经济中一样存在,小农就像资本主义企业家一样,在市场上为寻求最大利润而做出经济抉择(Schultz,1964;Brandt,1989)。有些人更从这样的简缩性推理出发,进一步得出乡村质变性的近代化必然会由这样的市场发展而来的武断结论。按照他们有悖事实的逻辑,他们不在乎历史真实不是如此,同样可以坚持“要不是战争和革命打断这一进程,迟早会有这样的发展”这一观点。

与此对照,“自然经济论”学者会坚持说封建经济只可能是“自然经济”。在正常的历史进程中,资本主义和完全整合的市场会发展起来,但这种可能性被帝国主义排除了,帝国主义和中国封建势力的勾结阻碍了这一进程。要是西方没有入侵,情况就会不同了。这样,我们又回到了老一套基本是政治意识的争论。

“经济二元论”(Hou,1963;Murphey,1977)把纯竞争性的要素市场模式与自然经济模式合并为一个具有两个不同部门的经济体系模式。但这个模式贡献有限,因为我们可以看到两个部门实际上是紧密相连的,最明显的例子是影响到每家每户的棉花经济。把两种经济想象为分隔的部门是没有道理的。

这三种模式没有一种能勾画出近几个世纪来市场在中国经济中运行的实际情况。就像在中国社会经济史和其他论题上一样,我们在这个论题上面临着概念上的困境,这正反映了当前规范认识危机的一个部分。打破这一困境所需的第一步,是改变过去由理论到史实的做法,而立足于实证研究。面对分散的自然经济与整合市场并存的悖论现象,我们如何解释这两者的同时出现和长期并存呢?还有,我们如何解释欠缺近代发展的整合市场的形成过程呢?我认为作为第一步,我们可考虑商品化有不同的动力,从而产生不同的结果。这一设想也可以延伸到市场是否按照既定模式运行的问题。一个特别值得探讨的对象是商行,其处于传统的和近代的市场体系的交接点,可以启发我们认识这两种体系是如何运行的,以及它们如何相互渗透和不渗透。

(二)没有公民权利发展的公众领域扩张

美国清史研究者的另一个新的重要研究是关于公众社会团体的扩张,尤其是在长江三角洲,诸如会馆、行会、书院、善堂、义仓之类的组织,均有了扩展。这样非官方公众团体的发起使人联想到哈贝马斯研究的关于近代早期欧洲的“公众领域”(public sphere)的概念,并把这一概念运用到明末清初的研究之中。 表面看来,两个历史过程似乎十分相似。

然而,借用哈贝马斯的词语和定义会带来无意的结论先行和简缩化。在西欧历史上,哈贝马斯研究的“公众领域”(以及随后的“结构转变”)是对民主起源的探讨。他所涉及的不仅是公众领域和私人领域间的不同,而且更是两者在国家政权与“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对立面中的地位。就他而言,公众领域与私人领域、国家政权与公民社会这两组概念是相互渗透的。事实上,正是这两组概念的交替使用,加强了他的“公众领域”概念的分析力。从民主起源的角度来看,人们生活中公众领域的扩展只属于次要,关键在于与其同步扩展的公民权利。我们必须在这一历史背景之下来理解哈贝马斯的“公民社会中的公众领域”(Habermas,1989[1962])。

近代城市社会生活中,公众领域持续扩张。但这一扩张并不一定与公民权利的发展相伴随。事实上,我们可以设想公众领域是一块近代国家政权与公民社会争夺的地盘。在民主国家的近代史上,公民社会成功地占领了公众领域,而在非民主国家中则正好相反。

由此,哈贝马斯的概念如果用于中国,它所突出的应不是类似西欧的公众领域与公民政权的同时发展,而是两者的分割。当然,在中国,随着城镇发展和城市生活中村社生活方式的解体,公众领域有了扩张(我们只要考虑一下城乡日常生活的不同:乡村居民与家庭成员、亲戚、村邻都有较密切的联系,与外界较少联系;而城镇居民对亲友保持一定距离,但与近邻之外的外界有交往)。然而,中国不像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的西欧,城镇并不处于政权的控制范围之外,城镇的发展并不意味着市民政治权利的发展。在1600—1700年与1840—1895年的中国,市民公众团体确实有了相当的扩张,但并没有相应的独立于国家政权的公民权利的发展。针对不带公民权利发展的公众领域扩张的悖论现象,提出了问题:推动明清与近代早期西方公众团体扩展的动力究竟有何异同?

(三)没有自由主义的规范主义法制

当前美国研究中国的又一热门是法制史。老一代研究者指出,近现代以前中国的司法体制中没有司法独立和人权保障,司法当局只是行政当局的一部分,法律主要意味着惩罚,为了维护官方统治思想和社会秩序。因此,近现代中国在民法方面几乎毫无建树(Ch̓ü,1961;Van Der Sprenkel,1977[1962];Bodde and Morris,1967)。与当时中国研究的总体情况一样,他们的研究注重中国历代王朝与近代西方的不同之处。

晚一辈的学者则强调中国传统法制的规范性和合理性。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制并非仅仅诉诸专横的惩罚和拷问,而是具有一定的作证程序,即使按今天的司法标准来看也是行之有效的。同时,这个制度系统地、合理地处理了民事纠纷。(Buxbaum,1967;Conner,1979;Alford,1984)。这批学者几乎与“近代早期论”学者是在同一时期纠正前辈的偏向的。

两代学者运用的不同分析框架呼应了马克斯·韦伯的实体主义(“卡迪” 司法)和形式主义的一对对立概念(Weber,1954)。对一个来讲,法律是政治的工具,法律服从于统治者的意志和愿望;对另一个来讲,法律是基于规范化的、形式化的成文的原则,并导向司法的专业化、标准化和独立化。后者被马克斯·韦伯认为是近代理性主义的表现。

两种不同的情景在比较法学家罗伯托·安格尔(Roberto M. Unger)1976年的著作与他的批评者安守廉1986年的著作中得到充分反映(Unger,1976;Alford,1986)。对安格尔来说,中国代表了不具备近代自由主义法律和保护个人人权的法制传统。而对安守廉来说,安格尔对中国法律的看法正反映了前一代学者西方本位主义态度的错误。

我认为两种观点均有一些道理。我们不能否认中国的王朝法律已经高度规范化,而且相对地系统化和独立化。但是,我们又无法否认中国的王朝法律仍受到行政干预,尤其是来自皇权的干预(Kuhn,1990)。直至民国时期和西方影响的到来,它也没有向保护人权的自由主义发展。规范主义和自由主义在近代早期和近代的西欧是得到结合的。中国的明清时期却并非如此。

争论的双方若只坚持自己一方更为精确、重要,结果将会像关于明清时期是“传统的”还是“近代早期的”,是“封建的”还是“资本主义萌芽的”争论一样。我们研究的出发点应是已经证实了的悖论现象:没有自由主义的规范主义法制。

我们需要去探讨这个法制的实际执行情况,尤其是关于民事纠纷的案件。 当然,清代的刑法与民法之间并无明确分界。这表明民事司法缺乏明确的划分和独立的领域,因而与近代自由主义传统的法律不同。但是,清律明确载有相当多具体的、有关民事的正式条文(诸如关于继承、婚姻、离婚、土地买卖和债务的条文)。清代和民国时期的大量案件记录现在已经可以见到。这些记录所载有的微观信息,使我们可以详细地探讨一系列问题。例如,就一个地方行政官而言,民事案件的审理占多大比重?他在何种程度上根据法律条文来处理案件,或专断地根据个人意志来处理案件?从普通平民的角度来看,在何种程度上,以及出自何种目的而求诸诉讼?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司法系统与当地社团的调解如何相互关联?……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可以给我们一个较坚实的基础来分析中国和西方法制传统的异同。

(四)中国革命中的结构与抉择

过去对中国革命的研究在结构和抉择的关系问题上划分成不同的营垒。中国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观点是直截了当的:长期的结构变化导致阶级矛盾尖锐化,尤其是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关系,中国共产党则是被剥削农民阶级的组织代表。结构变迁与人为抉择的因素在共产党领导的阶级革命中汇合成同一个运动(毛泽东,1972[1927],1972[1939];李文治,1957;章有义,1957)。

这一观点与社会经济长期变迁的研究是相互呼应的。“封建主义论”学派强调封建生产关系下地主与佃农之间冲突的中心地位。帝国主义加剧了阶级矛盾,从而引起了反帝反封建的阶级革命。“资本主义萌芽论”学派尽管强调帝国主义阻碍了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充分发展,但对于革命的结构性基础得出的是同样的结论:封建自然经济的阶级关系仍占统治地位,从而确定了共产党领导的反帝反封建革命的性质。

保守的美国学者的观点则相反:结构性的变化与人为抉择在中国革命中是相悖的。在20世纪50年代“冷战”的高潮时期,最保守的学者甚至坚持中国革命仅仅是莫斯科控制和操纵的少数阴谋家的产物(Michael and Taylor,1956)。其后,保守的主流观点演变成强调共产党组织是造成革命的主要动力,认为农民的阶级斗争只不过是革命宣传机构“虚构”出来的,真正重要的只是高度集中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工作。

这一观点也得到研究社会经济长期变迁的学者的支持。“停滞的传统中国论”强调人口压力是近代中国不幸的缘由,而新斯密派则强调市场促进发展的作用。无论哪种观点,均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阶级革命是与结构性变化的趋势相悖的:人口压力要求控制生育或其他改革,市场推动的发展要求资本主义,两者均不要求革命。

两套观点显然各有可取之处。没有人会否认共产党比国民党获得更多人民的拥护,而人民的支持对内战的结局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在中国北方的战役中尤其如此。同时,我们也无法否认列宁主义型共产党组织有民主的一面之外,还有集中的一面。

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的政治气氛下,学者们极难摆脱政治影响而说明上述事实。试图论证中国革命的群众基础的著作常带着一整套阶级革命的论说(Selden,1971)。而关于共产党组织重要性的讨论则牵带着一整套保守的观点(Roy Hofheinz,1977)。即使小心地避开政治争论的学者也无法避免受到政治攻击。于是,费正清被马若孟(Ramon Myers)和墨子刻(Thomas A. Metzger)攻击为传播“革命范例”,“他的政治观点迎合了北京的历史观点,阻碍了许多美国学者公正、清醒地分析两个中国政府”(Myers and Metzger,1980:88)。

研究这一领域的大多数学者其实并不相信上述两种观点的任何一种。头脑清醒的学者则冷静地从事于实证研究,以期建立有说服力的分析(如陈永发,1986)。然而,迄今尚未有人能够提出得到广泛承认的新的解释。

我认为要使这一领域的研究进一步发展,关键在于突破过去关于长期结构变迁与革命之间关系的规范认识。结构变迁不一定导向自由市场资本主义或共产主义革命,还有着其他的可能性。我本人已提出了内卷型商品化的看法。在这个过程中,阶级矛盾并没有尖锐化,农民并没有分化为资本主义农场主和雇农。商品化所起的作用主要是增强了小农家庭和村庄社团再生产的能力。

另一个关于长期结构变迁的不同看法的例子是,太平天国起义后的一百年中江南地区最突出的结构性变迁是地主势力的衰落,其原因是政府的压力、税收的提高和租额的徘徊不上。土地租佃制未必像正统的革命模式者估计的那样,必定要被佃农积极的阶级革命摧毁。它也可能只是在长期的结构性变迁下自然崩溃,而未必通过农民的革命行动才崩溃,至少在长江下游地区是如此(白凯,2005)。

此外,我们需要把结构与抉择的关系看作既非完全相应又非完全相悖的。我们的选择不必限于美国保守派认为的没有人民支持的党或中国共产党的阶级革命浪潮这两种观点。真正的问题是,结构与抉择如何相互作用?

把结构和抉择看作既分开又相互作用是一个重要进步。这使我们把二者间的联系看作一个过程,而不是预定的结论。在裴宜理关于淮北地区革命运动的研究中(Perry,1980),长期的生态不稳定和共产党的组织活动这两个因素得到暂时的协调,这体现在共产党利用农村的自卫组织(联庄会)。在詹姆斯·斯科特的“道义经济”模式中(Scott,1976;Marks,1984),传统的村社一贯尊重其成员的道义性“生存权”(如歉收时地主应减租)。在革命过程中,党组织和农民在重建被商品经济和近代政权摧毁的道义经济上找到了共同点。再举一个例子,周锡瑞对义和团的研究(Esherick,1987)表明,对农民文化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农民思想和行动上的倾向。

要想真正得出新的观点和分析,突破过去几十年在分析概念上的困惑,我们需要获得大量与以往不同的资料。中国研究革命史的学者主要局限于组织史(党史),部分原因是缺乏他种性质的资料,极少有关于革命运动真正接触到乡村社会时发生状况的资料。 然而,我们现在有可能通过地方档案和当事人(他们的人数正在迅速减少)的回忆获得能够解决问题的微观层面的资料。有的美国学者已在积极从事这样的研究。 sTG8CheQp9Zi+Zlz1ae3jB371p3I6MuvQceH6VIl76ucnGMRLvcxDrJKXwM6ozoV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