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呼吁建构一条“民族音乐学”学科新路径》一文中,蒂莫西·赖斯呼吁我们要进行“自我改革”,“呼吁在未来具体研究的文章中,找机会进行以跨区域、跨团体为专题导向的严肃对话,我相信这样的对话将建立起一些理论的肌肉并打造一个更加充满活力的学科”。赖斯的呼吁中最耐人寻味的不是临近结束时富有说服力的陈述,而是作者穿插在文章其余部分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可避免地引出文章最后的雄辩。
查阅了催生此呼吁的更全面的文章后, [24] 我发现,赖斯对“认同”这个术语的相关定义及用法的各种思路、对其在音乐研究中作为一种分析范畴的历史以及在过去30年的民族音乐学著述中它如何出现等方面,都做了细致的研究。的确,这篇文章对我而言是一篇很好的入门读物,正如他在此呼吁中所引用的那些作者一样,我试图或多或少不加批判地接受“认同”这一术语。有鉴于此,恳请各位结合本“回应”来阅读《呼吁建构一条“民族音乐学”学科新路径》一文。
然而,在我对赖斯提出的呼吁做出回应前,我想重申或者澄清我自己的观点,该观点曾被赖斯引用,来源于我与时任民族音乐学学会主席德博拉·王(Deborah Wong)的一次谈话,该谈话围绕民族音乐学性别与音乐“宏大理论”的议题,最终发表在《民族音乐学学会通讯》( SEM Newsletter )上。在陈述该观点时,我主要就构建各种音乐文化宏大理论时所遇到的或可规避的困难发表看法,这些理论通常太过笼统以至于空洞而没有意义。与此同时,个体讲述的关于性别与音乐的“故事”,都因缺乏将其联系在一起的“水分”(用赖斯的话说)而成了一个个孤立的宝石,虽各有各的美,却不够坚固,无法在各自的背景中提供“学科肌肉”。
因此,在性别研究中我们是否彼此参考和借鉴并不是问题所在。事实上,我并没有将此看作是民族音乐学有关性别的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例如,以“女权主义理论与音乐”为主题的双年度年会,就为过去的16年提供了众多音乐学科融合与成果分享的港湾;关于这个主题的诸多著述彼此引用,它们均建立在音乐/性别研究基础上,这些研究反映了我们的音乐领域及与我们相关的非音乐领域(如人类学、文化学等)的既有研究成果。在民族音乐学中,为什么我们没有将性别研究的故事凝练成“大的”或“领域化”的理论?这个话题另当别论。
接下来我要讨论一下赖斯在“呼吁”一文中有关“disciplining”一词的使用。蒂姆(译注:Tim,蒂莫西的昵称),请问“disciplining”是什么意思?在英语中,这个词有两种不同的意思:作为名词,它或指一个研究领域(如“民族音乐学学科”的“学科”就是一个decipline),或者一种计划(如“自律”的“律”也是decipline)。作为动词,它有着命令或遵循特定规则体系的内涵(如“训狗”的“训”就是decipline)。
我猜想,在您的标题(“Disciplining Ethnomusicology”)中使用的是动名词形式,那么这里表示为动词,而非名词。在标题中使用双关语,你是否暗示民族音乐学不是一门真正的学科,而有待进一步加强训练?或者说,它作为一门学科,训练尚不充分?果真如此的话,一个人该如何训练一门学科?
进一步来说,在通常用法中,这个术语往往暗含着某种强制或武力,如“男人因为狗在地毯上小便而打它的屁股,对其进行管教。”(译注:此处“管教”也是disciplining一词)这个行为通常由身处控制地位的人或机构/军队,抑或是了解“正确做法”(用福柯的话说)的人来实行。根据训练者所界定的,“受训者”是那些需要学习或做正确的/合适的事情的人。您的意思是说民族音乐学应该通过将主题理论化为具体的路径/规则来训练自我,否则将面临被惩罚的后果(如丢失学术“影响力”)?
那么,我们为什么需要训练?正如您所说,“为了增强学术肌肉”。“肌肉”一定是好事吗?发达的肌肉固然可以使我们自身变得强大,但除此之外,还有什么作用?难道您认为,我们需要借助肌肉来树立自信心?还是说使其在其他学科面前更有吸引力?更或者,在力量上超过其他学科?
请别误会——我对您所提出的问题有共情。不过,我也因此饱受烦扰。如果我们响应您的呼吁,那么谁有资格来训练新的民族音乐学肌肉?谁不能?我们要遵循什么样的理论路径或指令?我们将采用谁的认知和实践体系?如果迷失的话,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对于您提到的缺乏理论化的问题,我认为,我们应该花时间关注民族音乐学调查中诸多细小“宝石”的差异性及完整性,同时在使用理论/背景时寻求最适当、最有效的话语平台,这些平台或许可以同时适用于多个“宝石”,但又可以随意舍弃或随意调整。因此在我看来,对于民族音乐学家来说,真正应该呼吁的,不是以这里暗示的狭隘方式来训练自身,而要通过学习更加灵活的方式形成学科理论,不固步自封,哪怕那些既有理论是正确且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