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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传统中国法治宣传教育及其当代价值研究更多是单向度的,或者是对传统中国某个历史时期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概述,或者是对当代法治宣传具体内容的整理与总结、对于传统中国法治宣传教育的历史经验总结等。国内关于传统中国法治宣传教育与当代价值的论著与学位论文也是凤毛麟角。经爬梳史料以及研读相关著述后发现,这种状况出现的原因是学科藩篱的存在。由于法律宣传教育及其当代价值问题涉及领域包括法学、历史学、教育学、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等不同学科,因此不同学科基于各自研究视野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但基于跨学科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对法治宣传教育历史经验的梳理总结及其当代价值启示虽各有侧重,但仅囿于提及,并未深究。

因此,对法治宣传教育历史经验及其借鉴的研究在内容与相关资料方面均较为零散,系统化程度也不高。本文关于传统法治宣传教育及其当代价值研究现状的梳理主要依据以下两个原则展开:第一,以学科视野为标准,具体涉及法学、历史学以及思想政治教育等;第二,以问题研究的具体内容为第二层标准,进一步整理与分析国内外有关传统中国法治宣传教育、当代中国法治宣传教育以及历史经验梳理的资料,针对目前国内外学界研究现状形成立体化认知。

一、法学领域的法治宣传教育研究

张晋藩在《中国古代官民知法守法的法律宣传》中认为,中国古代很早就开始推行社会性的普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自先秦至明清,法律宣传形式多样,覆盖面广,体现了古代圣贤以法治世、以法育民的历史智慧。

宋代在法律推行方面重视士大夫群体的法治宣传教育作用,罗娇娇在《宋代士大夫在法律运行中的作用研究》一文中,认为宋代士大夫在法治宣传教育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宋代官员积极推进法律宣传普及活动,促使更多民众知法守法,将法治宣传教育与传统儒家法律文化紧密结合在一起。具体而言,宋代士大夫法治宣传教育的措施包括:传达和讲谕国家的法律政令、恪守道德梳理守法模范以及劝谕民间息讼。 实际分别从立法、执法人员带头守法以及争端解决的不同维度对法治宣传教育在基层社会的渗透问题进行研究。

明代是法治宣传教育制度化的标志性时期,其中朱元璋统治时期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得到了更多的关注。余瑞在《论朱元璋时期的法律宣教制度及其现代启示》中,对朱元璋时期法治宣传教育制度的具体表现进行了细致梳理,既包括立法简单明了,便于宣传,及设置特定法律规范,要求官民熟悉法律,也包括通过教化促进民众知法、尊法、守法。 时永伟在《朱元璋普法活动的法律传播学评析》中,对朱元璋时期法律传播的形式与特点进行了归纳整理,主要包括立法贵在简当、积极讲读传播法律条文、通过反面惩罚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以及通过乡村教化实现法治宣传教育。 徐中玉在《明初法律宣教制度研究》中,同样对明初法治宣传教育制度的具体表现进行了梳理,并提出明初法治宣传教育制度对清朝的影响等问题。

对于当代法治建设过程中法治宣传教育的新形态——普法问题的研究,王利明在《普法,最需要普及的是什么》中,认为普法活动的功能在于让人们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为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与法治国家的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具体而言,普法不仅应当做到对相关理念进行传播与弘扬,还要会抓“关键少数”,强化公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这是“民以吏为师”的当代演变。另外,也要培育民众的权利义务观念,将普法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真正实现对人的行为的塑造。

二、历史学领域的法治宣传教育研究

周振鹤撰集的《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是研究清代法治宣传教育实态的重要资料。圣谕广训是清朝进行社会教化、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来源,是清朝社会“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本书整理收纳了不同版本对圣谕广训的解释著作与上谕奏折。不仅如此,其还囊括了台湾学者王尔敏教授关于清代圣谕广训的研究成果。

张涛在《礼法传统中的“象魏悬法”》中,认为“象魏悬法”观念中的法律意涵是逐渐加强的,明清以来的圣谕宣讲与乡约是“象魏悬法”在明清时期的发展,礼法传统中的“象魏悬法”故事被塑造成为今日所理解的普法活动。“象魏悬法”在媒介的加持之下,最终被认为是普法的先声,人们分析了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

明清以来的乡村教化曾发挥过极为重要的作用,也是学界研究明清法治宣传教育需重点关注的领域。萧公权在《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中,通过对清代以来乡约宣讲体系的建立、发展及其后期式微的整个历史进程进行梳理,确定国家如何利用乡约体系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如何实现对基层民众的社会教化。不仅如此,乡约宣讲体系作为国家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在清朝中后期如何变质,如何难以发挥起初对民众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也是作者试图揭示的问题。 张瑞泉在《略论清代的乡村教化》中,对清代实行乡村教化的主体、方式,嘉庆至光绪时期乡村教化逐渐解体、衰败的具体表现,以及乡村教化日趋废弛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张海英在《清代江南地区的乡约》中,提出乡约是明清时代政府治理基层与道德教化的制度之一。清代的乡约制度较之明代有较大改变,清代乡约的主要任务是宣讲圣谕,并成为一种定期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作者进一步认为,至清代咸丰时期,江南地区乡约的主要职责依旧是宣讲圣谕、教化民众,这是清代江南地区乡约实施的实态。

清末时期的法治宣传教育经历了较为波动的一段时间,并慢慢到了复兴转折阶段。程丽红在《清末宣讲与演说研究》中,在宏观系统梳理清代宣讲与演说传播基本轨迹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透过这两种语言传播形式在清末的剧烈变革,解释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结构及人际交往关系之变,分析法治宣传教育对近代民众开官智、开民智发挥的重要作用。 林珊妏在《清末圣谕宣讲之案证研究》中,通过对清代法治宣传教育的文本,即圣谕广训的具体内容及其相关法律条文逐条进行梳理,并利用法律宣讲文本中的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对其中的故事情节进行细致描述,以进一步呈现清朝的“核心价值观”如何透过法律规范的条文得以实现。 这些研究成果都为进一步思考当代中国社会如何将普法思想与精神融入法律规范、融入日常生活提供了历史借鉴的资源。

三、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法治宣传教育研究

徐曼在《清代意识形态宣教途径及特点》一文中,认为清代社会进行意识形态宣教的主要场所是以传播儒家正统思想为核心的学校组织之中。不仅如此,清代还存在其他非学校的意识形态宣教路径与场所,包括宗族、乡约之类,其产生与存在的直接价值在于迎合对国家政权合法性理念的要求,并将符合国家需求的伦理道德理念对外传播出去。清朝社会,这种利用多样化宣传手段努力推行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最终获得了良好效果。

高学敏在《中国明清时期法律宣传对我国公众法律教育的影响和启示》一文中,通过追溯中国明清时期的法治宣传教育史,尤其是对这一时期的各类宣教手段与宣教载体,如讲读律令、里甲理讼、讼师秘籍等进行解读,寻求对当代社会公众进行法律宣传教育的现代价值。实际对公众进行法律教育时,不仅应关注国家对社会的形塑,还应注意到公众对法律做出的回应。这期间存在合作、妥协,也有冲突,有一致。通过对国家与社会中法律秩序方面的互动进行分析,探究中国民众法律意识在传统社会的形成史。以此为基础,重新反思当前的普法活动所催生当代公众法律教育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安娜、林建成在《新时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新思考》一文中,认为新时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需要在明晰法治宣传教育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明确工作重点,抓好重点宣传对象、改进方式方法、深化科学研究与推进队伍建设,从而促使我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入新阶段。

法治宣传教育的研究涉及历史学、传播学、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等不同学科内容,通过梳理不同学科领域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实践的研究状况,可以观察到不同学科之间存在法治宣传教育研究的交叠,亦各有所侧重。历史学领域的法治宣传教育研究,更加注重不同时期法治宣传教育的具体样态、法治宣传教育对基层社会治理发挥的作用等问题;法学领域的法治宣传教育研究,更偏向对法律知识是如何通过法治宣传教育或法律宣讲文本进行传播的问题,以及法律传播与法治宣传教育的关系问题;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法治宣传教育研究,则更加偏重于经世致用、以史为鉴的作用。通过对古代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追溯,探讨当今法治宣传教育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中国经验,以及对于法治宣传教育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如何依据中国法治宣传教育的历史经验予以解决。正如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中指出的,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全面指导下,法治宣传教育中的优秀法律文化元素会更具理论意义。 IObrPBykWqbRqPUJGFYeWxUG8ryA6rBRuaKD8KmXy7yVjCVI+FVW1vXfqWwWnO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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