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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研究内容

宣讲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沟通技术。在政权组织内部的沟通过程中,宣讲旨在使地方更好地贯彻中央的各项决策内容。在政权组织与社会力量的沟通中,宣讲旨在通过理论掌握群众,凝聚社会共识,使社会力量成为治国理政的积极性力量。在周期性与多层次的宣讲活动中,宣讲机制增加了国家话语权,确保受众能够真实准确地接收国家宣讲意图。宣讲机制设定了特定的仪式氛围,提升了传播效果。传统中国社会的宣教活动,亦发挥着传播国家意图的重要作用。无论传统中国的宣教,抑或当今社会的宣讲,虽然具体的内容与呈现形式发生了变化,但宣讲的本质却始终保持治理国家与社会的内核要求。

在社会信息传播媒介不断更新的背景下,传统信息传播模式为何在中国社会治理过程中依旧得到广泛运用,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宣教机制如何运行,等等,都是研究法治宣传教育的历史实践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历史维度对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进行审视,在古代中国的社会发展历程中,统一的封建王朝都注重通过特定群体成员来宣传讲授国家政策、意识形态与社会主流价值观,以期实现社会教化之目的。从秦汉时期的“三老”、唐代的“俗讲”,到明清时期的各类宣讲活动,不同阶段的统治者非常重视有利于实现国家信息传播、社会控制、道德教化目标的社会治理手段,权力主体借助信息传播潜移默化地实现说服、教化目的。

中国古代社会发展中的不同阶段都重视通过多元化媒介推行政治信息的传播,不同类型,且数量众多的法律信息传播媒介,在古代中国的社会控制中都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从中国历史上的长期实践来看,国家法律内容能否及时下达地方,政令能否畅通,都直接关系到中央集权体制的国家效能。因此,中国历史上不同时期都注重利用各种传播媒介,以通俗易懂、适宜传播的方式对国家法律内容进行传达与诠释,实现国家的社会控制。

在中国清代前期形成法律宣讲活动相关制度化规定,而其在清代中后期逐渐衰微。20世纪初期新式宣讲兴起,之后作为一种重要的媒介手段经历了起伏跌宕的发展历程,在内容、表达形式方面随着社会变迁顺势演化。法律宣讲本身或许并不存在技术层面的跃进,但整个宣讲过程的演化,其内容、仪式以及传者与受众群体的异变,使它具有了强烈的时代气息,深刻反映了时代更迭、社会结构与社会交往关系之变,进而传达出时代变迁的讯息。

中国社会自传统至现代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目的均在于使民接受法律,知晓法律内容,正确使用法律。换言之,读法意在知法、用法,终于守法。因此,法治宣传教育本身蕴含着守法的诉求。

习近平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指出:“推进全民守法,必须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关于法治宣传工作,历代都有独具特色的处理办法。在我国的体制中,“普法”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基本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推行。这种普法工作主要是通过纸质媒介以及其他各类民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宣传国家最新制定、与民众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规范,以及中央的政策文件和方针精神。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源自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熔铸于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创造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 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实践中,始终继承、弘扬与提升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创造性地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国家治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于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书以经世致用为目的,通过梳理与总结传统中国法治宣传教育历史经验,结合当前法治宣传教育实践状况,梳理成功经验、总结失败教训,为当下“八五”法治宣传提供科学指引。 UfiqRfrm2dhSbQ4/CWqkRFoZwLQIdgzgMkVOEhXdH516M96YiUto6Li6FYXlM/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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