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魏晋时期,国家法律《泰始律》在制定后即“抄《新律》诸死罪条目,悬之亭传,以示兆庶”,就是通过在交通要道悬挂公示这些死刑罪名的方式进行民间普及,以警戒民众,使他们不敢犯法。
魏晋至唐,基本承袭了汉朝法律宣讲的传统,但在法律宣讲方式上有一定程度的革新。魏明帝曾创制律博士这一机构,其中主要的工作职能就是传授和保管国家法律。唐朝的律学博士性质依旧是教育机构,同时将律学作为“六学”之一,要求官员必须熟知国家法律。 不仅如此,唐朝设置律学博士的做法也为宋朝承袭,并成为法律宣讲的重要手段。唐朝除了建立专门的官方教育机构外,还设置科举明法,通过科举考试的方式对潜在的为官人员进行早期的法律宣讲。唐朝通过科举考试中明法一科,即有关国家法律内容的考核,选拔官员。唐宋在法律宣传方面,继续沿用“粉壁”“板榜”或“刻石”张挂的方式;在宣传地点方面,大多选择人口流动比较密集的场所,如衙署、城门、通衢和寺观等。
此外,唐代法律中直接规定的法律宣讲内容并不多,但却在其他方面有相关安排,且多与道德教化、道德感化相融合。例如,针对官员职责部分,就有规定专门的“宣布德化” ,即要求官员在进行法律治理的同时,也要对民众进行道德教化,契合唐朝法律“一准乎礼”的礼法价值追求,这与当代中国社会正在积极推进的德法共治理念有异曲同工之妙。
总体而言,唐宋时期依旧通过在人口流动密集的场所悬挂或张挂法令的方式进行法律宣讲。 唐朝国家进行法律宣讲也有其他更加多元的方式,如当时比较流行的“俗讲”,即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僧人在寺庙中向非僧人民众进行的法律宣讲。统治者利用这种流行的“普法”方式,对国家法律与当时主流的“核心价值观”进行宣传推广,让百姓在“俗讲僧”的影响下行善积德,实现社会教化的治理目标。
宋朝在法律宣讲方面基本承袭唐制,但亦有自身特色。其中,宋朝法律宣讲的创新之处便是法律信息的传播媒介革新,如邸报、粉壁和榜谕的广泛运用。邸报发源于汉代,彼时邸报大多书写于竹简与绢帛之上,其传送也需要依赖人工手抄,发给外地也要骑马专门传送,便利程度较低。宋朝得益于造纸术与印刷术的普及,信息传播的便利程度不断提高,使得邸报成为当时法律宣讲的一种特色方式。邸报主要刊载国家法律、政策方针以及国家官员人事任职等官方消息,其中包含各类皇帝诏书、司法案件审判与裁判等法律信息。作为宋代官员的阅读刊物,邸报逐步成为对官员进行法律宣讲的重要手段。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宋朝已经采用了上述邸报等“镂板印给于民间” 的方法,但依旧保留有“粉壁”“板榜”或“刻石”张挂法律的法律宣讲传统。为了达到宣传目的,使民众知晓法律,张挂法律地点的选择也比汉唐时期更加广泛,皆是所谓“要闹”“要会”或“要害”去处。具体而言,其主要分布在地方州县县衙署门、治所城门、市曹、通衢、驿铺、津渡、邸店以至乡村村落之中,这些场所的共同特点在于它们都是民众日常公共生活的场所,人群集中或往来频繁,便于法律信息的传播,是国家与社会进行有效信息沟通的关键之处。此外,不仅张挂法令、告示、判决和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有时还要聚众讲读,保证法律内容和法律精神入脑入心,这些法律文书的内容,几乎涉及民间生活的各个方面。
所谓“粉壁”,就是经过粉刷、可供书写的墙壁。宋代的粉壁多是官府公布法律政令的场所,北宋末年成书的《作邑自箴》有言:“通知条法,大字楷书,榜要闹处晓告民庶,乡村粉壁如法誊写。” 宋朝的乡村地区立有粉壁,“誊写条法”至少是可以确证的事实。 宋徽宗时期,为了推行五礼新仪,各州“将新仪指摘出榜、书写墙壁”。 据此可知,当时为了推行国家法律,多将榜文书写在粉壁之上。杨时在《上渊圣皇帝》中回忆说:“自崇宁迄于宣和,宽恤之诏岁一举之,宣之通衢而人不听,挂之墙壁而人不睹,以其文具而实不至故也。” 可以看出,在宋徽宗崇宁到宣和期间,有关宽恤的皇帝诏令政策每年都要在墙壁上张贴公布。宋徽宗时期曾在地方大规模修建粉壁,用以公布国家法律这一事实在诸多资料中得到了印证。南宋初期,由于战乱频繁,国家宽恤与平反刑狱的政策与法律没有条件继续在墙壁上张挂公布,但有关官府其他政令的榜文却始终进行张挂,粉壁的功能依旧存续。南宋官箴书《昼帘绪论》中说道:“爱民之要尤先于使民远罪。夫民之罹刑,岂皆顽而好犯哉?愚蒙亡知,故抵冒而不自觉,令宜以期条律之大者榜之墙壁,明白戒晓曰:‘某事犯某法、得某罪,使之自为趋避。’” 此时官府在粉壁上公布的主要是国家的法律条文,明确指出某人因某具体的行为犯了具体的某条法律,适用具体的某种刑罚。以这种具体的案例式讲解使民迁善远罪,并最终实现法律宣讲的社会目的。
宋代不仅利用粉壁公布国家法律,还利用其将公布法律与宣传教化、官员讲谕结合在一起。宋代社会主要通过“谕俗文”推行社会教化,进行法律宣讲。谕俗文主要包括对家庭、家族和乡党伦理秩序的维护,起到了教化风俗的重要作用。地方官员撰写的谕俗文多引经据典,积极宣扬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具体到利用谕俗文进行法律宣讲,一般通过对外宣示案件审判结果的方式,对民众进行劝化教育。因此,公布词讼条令、约束和官府判决皆有劝谕教化及法律宣讲色彩。
迄至元代,这种通过张挂法律进行宣传教育的历史传统被保留下来。在“禁夜筵宴例”中即有“行下太原路,遍行所属,出榜张挂,置立粉壁,省谕施行。” 的内容。此外,“盗贼通例”中也有“所在官司多出文榜,排门粉壁,明白晓谕”的字样。在元朝官员的认识中,张挂条例是延续上古“象刑”与“悬法”的固有传统,例文强调通过法律宣讲实现社会教化的功能是“天地生民,各有良心,苟失教养,靡所不为,甚至昏迷为盗,重罹刑宪。原其所自,盖多胁从染习。”宋朝整个社会试图通过道德教化维持社会安定。到元代,法律宣讲已经属于古代中国社会教化的重要环节,体现出了中国自古以来社会教化的应有之意。从“多出文榜,排门粉壁,明白晓谕”的表述中可以看到,内容应属刊刻印刷,否则很难做到挨家挨户宣传法律的程度。这种法律宣讲的要求几至家喻户晓,可见元代法律宣讲的广泛性与深入性。总而言之,元朝国家为使百姓明白知晓法律,免受“不教而罪”的处境,维护社会秩序,而费尽心力。
上述挨家挨户设立粉壁进行法律宣讲的活动是成规模的。下表2-1为针对全国或某一地区所有百姓设立的排门粉壁情况。
表2-1 元代有关“排门粉壁”的记载
① 陈高华,张帆,刘晓,等.元典章[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56.
② 陈高华,张帆,刘晓,等.元典章[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72.
③ 陈高华,张帆,刘晓,等.元典章[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86.
④ 陈高华,张帆,刘晓,等.元典章[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99.
⑤ 陈高华,张帆,刘晓,等.元典章[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55.
⑥ 陈高华,张帆,刘晓,等.元典章[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76.
同时,元代粉壁作为中国古代重要的媒介工具之一,是官民信息传递的重要手段,承担了部分政治宣传的功能 ,尤其是法律宣讲的功能。作为疆域辽阔、人口众多、民族成分复杂的统一政权,元朝比较注重利用粉壁宣传法律,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从现有资料信息看,元朝政府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稳定与破坏社会治安的行为,与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婚姻、盐法、钞法以及其他政策法律,一般都是采取张榜和粉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普遍性宣讲,提供认识途径让百姓通晓法律内涵,从而自觉遵守法律。
在元代的法律宣讲中,还有利用“红泥粉壁”的特殊方式来警示举止有亏者、罪犯及其家人,其中依旧蕴含着“以儆效尤”的社会教化意旨。对于犯有盗贼行为的罪犯,刑满以后,为了对其进行控制,避免其再次犯罪,元朝政府还规定了以充警迹人和红泥红笔为主的惩罚监督办法。大德五年的一条法律规定:“断放强切盗贼,发付元籍,官司籍记,充警迹人。门首置立红泥粉壁,开写姓名、所犯,每上下半月赴官衙贺,令本处社长、主首、邻佑,常加检察,但遇出处、经宿或移他所,须要告报得知。”若有违者,即通过公开行为的方式进行惩戒,令其产生羞愧之心,从而不敢再犯,重回正轨。同时,这样也可以起到普及法律宣讲的社会效果。在中国古代重视道德教化的社会环境中,这确实是用以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这种“红泥粉壁,书过于门”的法律宣讲措施具有以下功能:第一,社会教化的功能,警示行为有损国家道德法律要求之人,敦促其改正恶行,所谓“其人遂改行”;第二,减轻处罚的功能,基于其改正行为减轻其应受之处罚,发挥法律教育功能的同时,也能激发行为者的悔改心意;第三,社会教育的功能,所谓“以儆效尤”,即对于罪犯家人与尚未犯罪之人都会产生劝善远过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