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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刻石纪法:秦汉时期的法律宣讲

秦朝是法令体系发展的奠基时期,这时出现了多种形态的法律传播方式,并作为国家制度被规定在法律文本中。秦朝承袭先秦法家,尤其是商鞅变法的历史实践,注重国家法令对法律内容的宣传与民众规训的教化导向。所谓“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即是这一时期国家法律宣讲的基本意旨。《韩非子·五蠹》曾言:“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 所谓“以法为教”,即是以法律为对民众进行社会教化,从事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民众必须遵守国家法令,否则就要受到刑罚惩戒。所谓“以吏为师”,即是对于国家法律内容及其法律精神的传授要以统一专业的人员负责向民众进行传播。(脚注不变)湖北云梦出图的秦朝简牍在“法律答问”中就有秦朝官员以问答体对当时的国家法律内涵及其精神实质进行诠解的记载。

具体而言,在睡虎地秦墓出土的南郡守腾《语书》中就曾要求“故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间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距)于罪”。南郡守腾要求所作法令由吏明示公布,实现尽人皆知的社会效果,从而使民众免于犯罪。在岳麓秦简中也有“谨布令,令黔首智(知),毋巨(距)罪”这样的相似认识。在上述记载秦朝法令的简牍文献中,法律的制定者都要求各级官吏妥善公布法令,使百姓能够在充分了解法律内容的前提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并指出国家公布法律的直接目的就是要使民众避免陷入犯罪的泥潭。

秦朝的法律宣讲措施除了明确指出法令需公布,民众需知法,以免犯罪外,还明确指出“抓关键少数”的重要性。无论是其他官吏还是百姓,对法令的疑问都由统一负责法令的官吏解答,以确保对法律内容认识的正确性与统一性。同时,鼓励百姓向法官询问法令内容,最终是要达到天下人人无不知法的目标。人人知法意味着不仅要实现人人守法,还要让官吏知晓民众了解熟悉法律内容,从而不敢肆意使用法律规制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民众利益,维护社会公正。

秦朝法律宣讲的方式不仅有官府被动接受吏民的法律询问,还有主动公布、宣传法律,内容丰富多样。《史记·李斯列传》就提到秦朝统一后,皇帝通过刻石的方式,不断宣传法律的内容。如之罘刻石曾记录有:“大圣作治,建定法度,显箸纲纪……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永为仪则。”这些刻石内容涉及法令的细节问题,同时由于这些刻石本身存量较多,且遍及各地,当时在法治宣传教育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秦朝为了使法律宣讲有效推行还设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第一,秦朝明确对掌握法律信息的人不积极回答百姓法律询问的行为予以严惩。如果吏民询问法律内容,而掌握法律的官吏不予回答,根据法律规定,其就要以吏民询问罪名被定罪,这种处罚方式类似于诬告反坐之法,处罚极其严厉。第二,秦朝通过设置专门的法律来处罚不积极公布法律的官吏行为。如果不公布法律内容,官吏就要接受相应的惩罚。在岳麓秦简所载秦令之中,就有针对官吏不妥善公布法律的罪名——“布令不谨”。其中明确规定,对于没有妥善公布法律的官吏要分别进行“赀二甲”或“赀一甲”处罚。

同时,秦朝对法律内容的公布也并非简单一读了之,法律还规定了公布法律后的补充、保证措施。岳麓秦简中的一条法律明确指出,在法令公布之后,负责的基层官吏不仅需要在民众中调查效果,进行“回访”,登记户籍时还需在治所所在地重复申明法律的内容。

为了让百姓自觉遵守统治,汉初采取了“约法三章”的方式来确定法令内容。这种法律制定程序将这种法律制定程序将民众归为法律制定的主体,因此法律的制定势必要为民所知晓,且应当是民众自觉遵循的规则,这也有利于实现民心规训,实现教化民众的社会功能。汉朝确立统治后,法律宣讲的主要载体是通过扁书进行的。所谓“扁书”,即是一种将国家法律雕刻于木板之上,将木板悬挂为民知晓的法律传播载体。通过这种形式,朝廷将民众聚集到特定地点,集中组织开展口头形式的讲读法律的工作,确保法律内容及其法律精神的传播贯彻到位。《汉书·黄霸传》曾载:“分部宣布诏令,令民咸知上意”。 同时,汉朝以政府官僚为受众群体,兴建学校,宣讲国家法令。

前文已述秦朝法律宣讲的保障措施,其中就有掌握法律的法官若没有及时对吏民询问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就要处以诬告之重罚。也正是因为在秦汉时期的民间社会法律知识有其传播市场,所以掌握国家法律的仕宦之家的成员才会向有需求者传授法律之学。

其中需要说明的是,在汉朝曾出现过“扁书”这种进行法治宣传的重要手段。 以“扁书”为媒介公布法律的有关记载早见于西北汉简,资料颇多,如“……知,令重写令,移书到,各明白大扁书市里、官所、寺舍、门亭、隧堠中,令吏卒民尽讼(诵)知之,且遣鄣吏循行,问吏卒凡知令者案,论尉丞、令丞以下,毋忽如律令,敢告卒人……”。这种法律宣传手段即在法律文书后明确要求将文书张悬书写于官府、市场、寺舍等人员来往密集的场所,确保吏民都能了解。

以古代中国普通民众的识字率来说,民众能够轻易看见被张挂的法律并不意味着他们能准确理解相关法律内容的含义。那么,在这种现状下官府又将如何推动民间社会的法律传播,进行法律宣讲呢?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就是“令吏民尽诵之”。这表明汉代百姓最初可以通过官吏诵读法律文本以掌握法律大致意涵。在汉代边郡地区出土的文献资料也显示,诵读已经成为边郡地区官对民传播律令内容的基本途径。申言之,法律内容在民间的传播必然成为国家进行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

综上所述,汉代通过扁书这类特殊的传播媒介手段进行法律信息的传播,聚集民众进行法治宣传。汉朝通过扁书这一媒介手段传播国家法律,并聚集民众进行法律宣讲,这实际上是沿袭上古以来的历史传统。通过这种方式,国家法律精神与法律内容可以被正确传达于民间群众,从而减少地方官员随意裁判量的机会,同时也加强了国家对地方社会的控制。 BTV1L+0dogm8APX8zP2E2hlsJd0oJd/WbY6CmB0kDaOp+0gRX9DqS5gGF+OcI8T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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