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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灵魂的各种需求

义务的概念优先于权利的概念,后者从属于它也相关于它。一项权利并不因其自身而有效,而只是因它所对应的义务;一项权利的有效实现并不源于某人对它的拥有,而是出于其他的一些人,他们承认在某些事情上对此人有义务。当义务被确认时,义务就已有效。一项义务不为任何人所承认,其存在的丰富性也丝毫无损。而一项权利若不被任何人所承认,则一钱不值。

但这并不是说人一方面拥有一些权利,而另一方面拥有一些责任。这些词只表达了观点的差异。其关系是对象与主体的关系。一个人,从其自身考虑,只拥有责任,其中有某些对他本人的责任。从他的角度看,其他人只是拥有权利。反过来讲,从其他一些人的角度看他才有权利,他们承认对他有义务。假如这世界上只有一个人,那他将毫无权利可言,但他仍有义务。

权利的概念,属于客观的层面,不能与实存和实在的概念相分离。只有当义务下降到事实的领域中它才会出现;因此它在某种程度上始终围绕着对事实状态和特定情境的考量。各种权利始终都与各种条件密切相关。只有义务才可能是无条件的。它置身于超越各种条件的层面,因为该层面是超越这个世界的。

1789年的人们不承认这样一个层面的实在性。他们只承认属于人性事物层面的实在性。这就是为什么他们从权利概念出发。但同时他们却愿意设定绝对的原则。这一矛盾使得他们陷入语言和观念的混乱,对很多人而言,也意味着陷入现实政治和社会的混乱。属于永恒者、普遍者和无条件者的层面,不同于事实条件所属的层面,在前一层面,居住着一些不同的概念,它们与人类灵魂最为秘密的部分相伴随。

义务只伴随着人类每一成员的存在。没有所谓各种集体的义务。但是却有集体中的所有成员的义务,他们构成、服从、指挥或是代表这一集体,这义务在其生命的一部分中与集体相连,正如它也体现在独立于该集体的那部分生命中。

某些同样的义务与所有人的存在相联系,尽管在不同的情境中对应着不同的活动。没有一个人,不管他是谁,也不管在何种情境中,能够免于义务而无罪;除非在一些情况下,两种实在的义务处于不相容的状态,一个人被迫舍弃其中的一种。

一种社会秩序的不完善性可由它所包含的这一类情况的数量来衡量。

但即便在这种情况下,舍弃义务也是有罪的,假如不仅仅是在事实上舍弃义务,而是干脆否定义务的话。

义务的对象,在人性事物的层面上,总是人的存在自身。在每一个人的身上都存在着义务,只因为他是人,毋须涉及任何其他条件,也不管他是否承认这义务。

这义务并不基于任何事实的(de fait)情境,不基于法律、习俗、社会结构、各种力量的相互关系,也不基于过往的遗产和假定的历史取向。因为没有一种事实情境能够产生出一种义务来。

这义务并不基于任何约定。因为所有的约定都可随着签约者的意愿而修正,而在义务这里,人们意愿的任何改变都不可能对之有何修正。

这义务是永恒的。它与人的永恒命运(la destinée éternelle)相对应。只有个体的人才有永恒的命运。集体的人却没有。同样,对各种集体而言也没有任何永恒的直接义务。只有对应于个体人自身的责任才是永恒的。

这义务是无条件的。假如它建基于某事物之上,那么这事物也并不属于我们的世界。在我们的世界,它不以任何事物为其根据。这是与人性事物有关的独一无二的义务,它不听从任何条件。

这义务所具有的并不是一个基础,而只是与普遍良知相对应的一种证实。一些流传至今的古老文献表达了它。所有这些文献,在所有的场合,都承认它,它并没有被各种利益、各种激情所战胜。正是着眼于它,我们才能衡量进步。

对这义务的承认,以一种混乱而不完善的方式,在我们所说的实在法(droits positifs) 中得到表达,而在不同的情况下,其不完善性程度也有所差异。如果实在法与它相抵触,那么恰恰是在这一范围内,实在法就被斥为非法。

虽然这一永恒义务对应于人的永恒命运,它却不以这命运为其直接对象。一个人的永恒命运不能成为任何义务的对象,因为它并不服从外在的行动。

一个人拥有其永恒命运这一事实只会产生一种义务:那就是尊重(le respect)。只有当尊重得到了有效的表达,以一种实在的而非虚妄的方式,义务才告履行;而这须以人的尘世需求为中介。

人类的良知在这一点上绝不会改变。数千年前,埃及人就在思考,一个人在他死后其灵魂绝不会得救,假如他不能说:“我没有让任何人忍饥挨饿。”每一个基督徒都知道到自己有一天会面临基督这样的话:“我饿的时候,你没有给我吃的。”所有的人都处在通向这样一个社会的过程中,在这社会中,人们不再遭受饥馑。要是向任何一个人问一个原则问题:假如一个人有丰富的食物,当他发现有个人倒在他门口饿得奄奄一息,行将离世,而他却从那人身边跨了过去;没有一个人会认为这样一个人是清白无辜的。

可见,当人有机会提供援助时,不能让他人遭受饥馑,这是人的永恒义务。这一义务是最为自明的,它应该在人类永恒责任表上成为一个范例。为严格起见,这一责任表应以类比的方式以这一义务为首要范例。

这样,人类义务表必须与至关重要的人类需求表相对应——与饥馑相类比。

在这些需求中,有些是身体性的,如饥馑本身。要列举出它们很容易。它们与保护身体免受暴力的伤害、居所、服装、取暖、卫生、生病时能得到照顾等有关。

另一些需求,不是与身体有关,而是属于道德生活。与前者一样,它们也是尘世的,而非就我们的理智而言与人类永恒命运直接相关的。像身体需求一样,它们也是此世生命所必不可少的。也就是说,若它们得不到满足,人就会一点点落得多少与死亡状态相近、无异于草木的地步。

与身体的需求相比,承认并列举它们要困难得多。但所有的人都承认它们是存在的。征服者对被征服者的残暴、屠杀、戕戮、有意为之的饥馑、奴役或大规模的流放,通常都被认为是同一种类的尺度,尽管自由与故乡并非身体所必需。所有的人都意识到有许多种残暴,虽然并不伤害人的身体,却伤害了人的生命。就是它们,剥夺了人类灵魂生命所必需的营养(nourriture)。

这些义务,不管是无条件的还是相对的,永恒的还是变易的,对人类事务而言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毫无例外地来自人所必不可少的需求。那些并不直接与这样那样特定的人有关的义务,都以这样一些事物为对象,这些对象相对于人而言,其角色就好比是营养。

人们必须尊重一片麦地,不是为了它自己,乃因为这是人类的营养。

与此相类似,人必须尊重一个集体,不管它是祖国、家庭,还是别的,不是为了集体本身,而是作为一些人的灵魂的营养。

这一义务事实上规定了一些态度、一些活动,随处境的变化而变化。但就其自身而言,它对所有的人都是绝对同一的。

尤其是,它对于处在(集体)之外的人是绝对同一的。

对集体所应有的尊重程度是极高的,出于多种考虑。

首先,每一个都是独一无二的,一旦遭到破坏,就不可替换。一袋麦子可为另一袋麦子所替换。一个集体对其成员所提供的灵魂营养,在全世界都找不到等价物。

其次,出于其绵延(durée),集体已深入未来。它们拥有的营养,不仅能滋养活着的人,也同样能滋养那些尚未出生,而要在今后几个世纪降临此世的人。

最后,同样出于其绵延,集体的根在过去。它拥有独一无二的机能,保守着由死者所聚集起的精神宝藏,以其自身为中介,使死者能向活人讲话。而能与人类永恒命运直接相关的独一无二的尘世之物,就是那些能完整地意识到这一命运之人的光照,一代代地向下传递着。

因此,我们可以说,对一个处于危难中的集体的义务,会导致全部奉献(sacrifice total)。但并不能说集体就高于人的个体。我们也可以说,集体照顾一个处于困境中的个体的义务,也会导致它的全部奉献,这也并不意味着那被照顾者有丝毫的优越性。

一个农民,在某些情况下,为了耕作其土地,会精疲力竭、陷入疾病乃至死亡。但他心里始终明白,这只是为了面包。

与此相类似,即便是在全部奉献的时候,他对集体的尊重也无非与对营养的尊重相类似。

通常见到的是角色的颠倒。某些集体,非但不能为人提供营养,反倒吞噬人的灵魂。在这种情况下,它就是社会的疾病,首要的义务是要去治愈它;这时,就需要动用外科手术的方法。

同样在这一点上,义务对于在集体内部和外部的人而言,都是同一的。

也有这样的情况,一个集体为其成员提供的营养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改进。

最后,也有一些死了的集体,既不会吞噬灵魂,也不能为人提供营养。只有当它们真的已死亡了,而不是处于一时的嗜睡症,在这样的情况下,才必须消灭它们。

需要首先研究的,是对应于身体需求如营养、睡眠、保暖的灵魂的需求。需要列举出它们,并加以限定。

绝不可将它们与欲望、奇思、幻想、恶癖等相混淆。同样必须分清属于本质者与属于偶性者。人们所需要的,不是米饭或土豆,而是营养;不是木柴或煤炭,而是取暖。灵魂的需求也是一样,必须承认对于同样的需求,有着不同却等效的满足。还必须分清灵魂的营养和毒药,有时候,毒药也会给人貌似营养的幻觉。

缺乏这种研究,就会使政府虽有良好的意愿,却盲目行事。

以下是一些提示。 yeSLn0oGY+rvBLbceV8m6XKBdZPJacTykr6m8wMzhEgNfKdhjBSdMWPDD3jicUx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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