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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财产

分享集体利益——不是物质享受,而是一种财产感——是一种并非不重要的需求。它更多地涉及一种精神状态,而不是法律上的支配权。在有真正公民生活(vie civique)的地方,每个人都觉得自己个人也享有着名胜古迹、花园,以及庆典中的辉煌,而几乎每个人都希望获得的奢华,也可如此给予哪怕是最贫穷的人。但不只是国家应该提供这种满足,所有的集体都应该这么做。

一座现代化工厂在这种财产需求上构成了一种浪费,无论是工人、被董事会雇用的管理人员、从不干政的董事会成员,还是根本忽视了工厂存在的股东们,都没有从工厂中获得这种需求的最起码的满足。

当交换和取得财产的方式产生了物质营养与道德营养的浪费时,它们就需要改造了。

财产与金钱之间没有任何自然联系。今天所形成的这种联系,只是一种制度的产物,这种制度以金钱作为一切可能动机的出发点。这一制度是不健康的,必须实施逆向分解(dissociation inverse)。

财产问题的真正标准乃是:它是正当的,因而它是现实的。更确切地说,涉及财产的法律更应该是:它们最好能利用这世界上财物中所包含的可能性,以满足所有的人都具有的财产需求。

因此,现实的取得和占有(财产)的方式必须以财产原则的名义而加以改造。所有的占有方式,如不能在任何一个人那里满足私有或集体财产(La propriété collective)之需求,便能合理地视为无效。

这并不意味着必须把它让渡给国家,而应该是尝试使之成为一种真实的财产。 aIgcZVEpdRKBij4MRboEUri48H+NYr9OMnk7JWMHHFHgn6Lv+aKUvT+YYIyPX3G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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