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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

惩罚(Le châtiment)是人类灵魂必不可少的一种需求。它可分为两类:纪律的(disciplinaire)和刑事的(penal)。第一类提供了一种安全保证,以防止虚弱(defaillances),针对虚弱的斗争必须非常强有力,假如没有外部支持的话。但灵魂所最不可或缺的惩罚,乃是刑事的。由于犯罪(crime),一个人就使自己置身于人对所有其他人所负的永恒义务网络之外。只有通过惩罚才能恢复他在其中的位置,只有当他对其位置有一种一致同意,这种恢复才是充分的,否则就是不完善的。正如对一个挨饿的人表达敬意的唯一方法就是给他食物,同样,对一个置身于法律之外的人表达敬意的唯一方法,就是通过使他服从法律所规定的惩罚,从而让他恢复在法律中的位置。

若刑法只是通过恐怖而造成的强制手段——这倒是常见的——惩罚的需求便得不到满足。

这种需求的满足,首先需要触犯刑律者有一种庄重而神圣(solennel et sacré)的品性,还需要将法律的尊严(majesté)传递给法庭、警察、被告和犯人,甚至是在一些不重要的事务上,只要它们会导致对自由的剥夺。惩罚必须是一种荣誉,它必须不仅抹去了犯罪的耻辱,而且应被看作是一种补充教育,它要求一种更高程度的为公众之善(le bien public)而献身。同样,刑罚的轻重必须与被破坏的义务的性质相对应,而不是与社会安全的利益相对应。

警察丧失名誉、部长办事轻率(légèreté)、监狱里的规章条例、褫夺惯犯的身份、对十件轻微偷窃判处比一件强奸或凶杀更重的刑罚等级、一罪多罚,所有这些,都会阻碍在我们中间任何配得上惩罚之名的东西存在。

对于过失,也如同犯罪,免于处罚(impunité)的程度也不能随着人社会地位的上升、而是应随着社会地位的下降而增加。此外,强加给人的痛苦应被视为强制或权力的滥用,而不能构成惩罚。只有当痛苦在某一时刻,在事后的回忆中,伴随着一种正义感,才可能有惩罚。正如音乐家用声音激起人们的美感,同样,刑法系统则用痛苦,必要时甚至是死亡,在罪犯中间唤起正义感。就像人们会说一个受伤的学徒,他受的伤乃是手艺进入了他的身体,同样,惩罚则是一种通过肉体的痛苦使正义进入罪犯灵魂的方法。

如何才能最有效地防止上层人士为了免于处罚而结成同谋,这是个最难解决的政治问题。只有当一个或许多人,其责任就在于阻止这种共谋,并且置身于这样一种处境,能抵御进入他们那些人当中去的诱惑,这个问题才能解决。 QGM60MzyZZozOPuOqYf5VQGduoVgfFc+NUtW1bFdsOgDaavJN80ZFCIMNsVuk7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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