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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诉讼时效和民事责任
——权利保护

一、诉讼时效

【案例】 张公平在2013年1月20日借给董敏法17万元,约定当年年底前清还。2015年8月10日,张公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8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当日他找到董敏法要求其还款,董敏法称该笔借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自己不用还了。2019年1月24日张公平提起诉讼。

【问题】 该案怎么处理?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这里的法定期间指的是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在此期间内,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会受到法院的支持保护。《民法典》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一旦过了这一期间,即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保护自己的权利,义务人亦可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对抗权利人的请求。权利人的权利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征:

1.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

诉讼时效由法律明确规定,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不管当事人知不知道,愿意不愿意,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就会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2.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这里的强制性是指当事人无法通过约定去改变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各项具体内容均由法律规定,即使当时人事先进行了变更诉讼时效内容的约定,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起算、中止、中断和届满

1.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诉讼时效期间是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此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指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只有知道了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才能知道诉讼时效期间到何时结束,这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民事权利是否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权利受损时,应当积极地行动去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诉讼时效制度设计的初衷,督促权利人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3.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民法典》第194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时间条件。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二是原因条件。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包括:(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案例中,根据当时的《民法总则》的规定,张公平对董敏法的债权请求权应于2016年年底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2015年8月10日张公平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使得张公平无法行使自己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2018年11月9日,张公平刑满释放,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灭,此时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6个月即至2019年5月9日届满。因此,张公平于2019年1月2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4.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包括:(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根据《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5.诉讼时效的届满

根据《民法典》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抗辩权产生,义务人可以行使抗辩权,拒绝权利人的履行请求。义务人也可以放弃抗辩权,主动履行义务。但抗辩权一旦放弃就消灭了,义务人不能反悔。

二、除斥期间

【案例】 张公平和董敏法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公平将某绘画大师的名画以300万元的价格卖给董敏法。合同签订后,董敏法付款,张公平将画交付给董敏法。后董敏法将画送去鉴定,结果发现该画并非真迹。董敏法立刻找到张公平交涉,要求退款还画,解除合同。但张公平一直找各种理由搪塞董敏法。和张公平交涉了一年多时间,问题还是没有解决,董敏法一纸诉状向法庭起诉,要求撤销这份买卖合同。

【问题】 法院能否支持董敏法的诉讼请求?

(一)除斥期间的概念和特点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的对于某种权利的所预定的存续期间。 《民法典》第199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该条规定的就是除斥期间制度。除斥期间具有如下特点:

1.权利存续期间

在该权利期间内,该权利才能存在。超过该权利的除斥期间,则该权利消灭。

2.可以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法定的除斥期间情形,如《民法典》第152条关于当事人撤销权期间的规定。约定的除斥期间情形,如《民法典》第56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权的期限。

3.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依据《民法典》第152条的规定,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期限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4.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由于形成权的行使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就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如果允许除斥期间中断、中止、延长,可能会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难以实现除斥期间法律制度的目的。

(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时效制度的一种,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权利的存续,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但两者也有不同,主要区别在于:

1.适用对象不同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2.起算方法不同

除斥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3.产生原因不同

除斥期间既可由法律规定产生,也可由当事人约定产生;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规定产生,当事人不得约定。

4.法律效力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消灭了权利本身;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并不消灭,而是产生了义务人的抗辩权。

5.期间性质不同

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没有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因法定事由中止、中断,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延长。

案例中,张公平的行为可认定为欺诈。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享有撤销权,有权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所以董敏法拥有合同的撤销权。但是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一年,董敏法因为和张公平交涉,错过了这个时间,其撤销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了,法院不会支持他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虽然合同不能撤销,但张公平的违约行为给董敏法带来了损失,董敏法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张公平赔偿损失,此时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董敏法与张公平交涉一年多时间,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届满,仍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所以在法庭上,董敏法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虽不能得到支持,但请求张公平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支持。

三、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类型

【案例】 某日,张公平在马路上骑自行车时,因手机有电话打入,就边单手骑车边接电话,忽然无法控制,自行车快速冲向人行道,将正站在那里和人说话的董敏法撞倒。董敏法猝不及防,摔得很重,后经医院诊断,左臂骨折。为了治疗,董敏法前后共花了医疗费5 000元。事后,董敏法找到张公平,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 张公平的行为是否侵权?董敏法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民法典》第176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民事责任可以作如下分类:

(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根据民事责任发生根据的不同,民事责任划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这是民事责任最重要的分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当然要承担起法律后果。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和违约责任不同,侵权责任违反的义务来源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民法赋予民事主体权利与义务,以保障主体的民事权益得以实现,违反法定义务、侵犯他人民事权利造成损害,应承担法律后果。

(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根据责任的构成是否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民事责任划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主观上有过错而造成他人受损,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行为后果持有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过错责任的承担,要求侵权人有主观过错,无过错则无责任。 案例中,张公平的行为构成侵权。张公平在骑车时有注意安全的义务,边骑车边打电话,导致自行车失控撞伤董敏法,他的行为有主观上的过错。因此张公平构成侵权,应承担董敏法的所有损失。

无过错责任是只要行为人客观上造成他人受损,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无过错责任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再成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最大程度上实现对权利人的保护。但无过错责任在加害人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责任,对加害人难免有失公平,因此其适用范围需要由法律明确规定。目前主要是违约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不要求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的行为主观上都没有过错,又不属于法律规定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将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而承担的责任。

(三)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

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范围,将民事责任划分为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这是对财产责任的再次分类。

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全部财产来承担的民事责任。如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仅以特定范围内的财产来承担的民事责任。如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四)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在多数人共同分担民事责任时,根据责任人之间责任的关联度,将其分为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定或约定,各责任人连带的向权利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的连带是指各责任人对外不分彼此的份额,都有义务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不能以超出自己应承担的份额为由而拒绝。当然连带责任人内部若约定了份额,实际承担的责任超出自己份额的连带责任人,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按份责任是指各责任人按照法定或约定的份额向权利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按份责任的各责任人彼此无连带,各自独立承担责任。

四、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案例】 某出口公司为出口一批物资,与某港口公司签订港口作业合同,该出口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港口费用,并陆续将物资运送到港口,港口公司将物资分两个场地进行存放,以备装船。不料第二天突遇风暴天气,存放在港口的物资被海水浸泡,部分毁损。该出口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港口公司赔偿其损失700多万元。

【问题】 该港口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具备免责事由的,行为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仅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我国《民法典》第180条至第184条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典》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不可抗力作为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一般适用规则。 案例中,突发的风暴天气,气象部门事先都无任何预见,对于港口公司来说,更不可能预见。部分物资被海水浸泡是由自然风力引起的,对此无法避免。所以本案的事故为不可抗力引起,港口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正当防卫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面对正在发生当中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是行为人采取的一种自卫行为。表面看起来,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损害,但造成这种损害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因此正当防卫是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三)紧急避险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利益保护较大利益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182条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中的受损者也是无辜的,由受损者来承担避险行为带来的损失,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来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四)自愿救助行为

依据《民法典》第184条的规定,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KApBLErH15sxcND1aSueWnm/ylIVcZoUW4Ms5gLnUlUEv1scwZD+xFVkEpnIn5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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