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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权利变动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案例】 张公平,男,13岁,某中学初一学生。2023年1月,张公平未经其父母同意,用其压岁钱从某电子商场购买了一台价值6 000元的笔记本电脑。张公平父母多次找到该电子商场,要求退货,遭到拒绝。

【问题】 此买卖是否有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就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作出了一定的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一致。

《民法典》第13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有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是指所有民事法律行为所应具备的共同条件,具体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应具备的特别条件,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相互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一旦依法成立,便会产生效力,因此,《民法典》第13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行为成立并不一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要产生法律效力,则必须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所有民事法律行为。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案例中,由于张公平只有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电脑这样的大件物品的行为超过了他的民事活动范围。由于未经其父母同意,因此张公平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电脑买卖合同无效,退还电脑购买款。 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本人不得实施。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组织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决定的,法人组织超越其经工商登记核准的营业范围实施民事行为,即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组织本身不可能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实现的。

2.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其外部表示的意思一致。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自愿和真实。自愿即意思表示出于行为人的自由意志,而非他人强制或干涉的结果。真实即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相符合。如因虚假表示、认识错误、误传、误解、受欺诈或受胁迫、显失公平、隐藏行为等,表示意思与效果不一致时,则民事法律行为会发生撤销、变更或无效等后果。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自然也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是指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不得通过协商加以改变的规定。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规范。二是不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二、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 张公平装扮成农民模样,在菜场旁摆放廉价购得的玉枕,冒充新出土文物。董敏法曾以10 000元的价格从张公平处买过玉枕,发现被骗后找张公平理论,两人正在争论中,魏荃泽过来询问。董敏法为了要回被骗款项,有意让魏荃泽也上当,未等张公平开口便对魏荃泽说:“我之前从他这买了一个玉枕,转手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魏荃泽信以为真,以10 000元的价格买下了玉枕。

【问题】 魏荃泽是否可以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55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下五种民事行为都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二是虚假行为,《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四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五是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可能成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也可能成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45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后才有效。但是有两类行为无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即有效。一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为效力待定的行为。(2)无权代理行为。《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所以无权代理行为也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法律赋予特定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以下类型:

1.重大误解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关的重大事项发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该错误的意思表示被相对人受领并因此给错误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为。如把18K金当成足金,把价格1 000元标成100元等。

2.欺诈

欺诈有两种情况:第一,相对人欺诈。《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二,第三人欺诈。第三人欺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故意告知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案例中,魏荃泽可以向张公平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这种情况是典型的第三人欺诈,虽然是董敏法欺诈,但由于张公平作为买卖相对人是明知欺诈的,所以魏荃泽仍然可向张公平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

3.胁迫

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显著特点就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严重失衡。《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代理及其种类

【案例】 张公平春节期间出国旅游,同事董敏法听说后委托张公平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董敏法的儿子听说此事后坚决反对,让其父亲不要购买。张公平旅游回来后将所买的价值9 000元的药材送至董敏法家中,董敏法声称儿子不同意购买,所以药材也就不要了,让张公平自己处理。张公平非常生气,认为这药材董敏法应该买下。

【问题】 张公平购买名贵药材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其法律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民法典》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由此得出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意味着相对人知道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

(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除民法特别规定外,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否则由代理人自己承担。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只要有代理权且没有超越授权范围,其代理行为形成的法律效力,自然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案例中,张公平购买名贵药材是受董敏法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属于代理。因此张公平购买名贵药材的法律后果应由董敏法承担。

(4)代理人所代理的行为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必须是法律行为,只有设立、变更或终止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才是民法上的代理行为。如代理签订购房合同。

(二)代理的种类

代理种类繁多,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民法典》依据代理权产生的原因的不同,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所发生的代理。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意定代理。在委托代理中,代理权的产生基于两个行为:一是委托授权书;二是委托授权行为。

根据民法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委托代理授权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或者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民法典》第165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代理还包括职务代理。《民法典》第170条第1款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根据规定,职务代理的构成必须满足以下三点:一是被代理人必须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二是代理人必须是执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三是代理事项必须是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民法典》第163条第2款规定:“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据此规定,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不需要被代理人的授权,不以被代理人的个人意思为转移。

法定代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监护人依法成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二是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可依法代理失踪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三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有权代理职工、妇女参加某些民事活动或民事诉讼。四是基于紧急状态法律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在某种紧急的特殊情况下,船长、承运人、保管人依据法律规定的紧急代理权,可以作为货主的代理人。这种代理权因法律规定而产生,也属于广义上的法定代理。

四、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案例】 甲公司曾委托张公平负责购买几种原材料,后甲公司撤销了对张公平的授权委托,但未收回张公平手中数份盖有甲公司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两个月后,张公平凭这几份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丁、戊公司分别签订了原材料购销合同。丙、丁、戊公司将原材料运至甲公司,甲公司拒收。

【问题】 甲公司有权拒收吗?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类型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在民法理论中,无权代理有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之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而狭义的无权代理不包括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包括三种类型:

1.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这是指行为人既没有经他人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行为人私刻印章、伪造合同等,就是典型的无权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这是指行为人和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的存在,但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范围而无效。如甲委托乙购买大豆10万公斤,乙购买大豆20万公斤就属于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

这是指行为人原先有代理权,但因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认,即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被代理人也可以拒绝追认,则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催告权,是指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权,是指善意的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可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法律行为。

3.行为人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据此,行为人要对相对人进行损害赔偿。但是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除一般要件外,表见代理还需要具备特别法律要件。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是指行为人客观上不存在有效的代理权,既没有法定代理权,也没有委托代理权。行为人自始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行为人在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

如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相对人表示某行为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并未授权,相对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某行为人进行交易。

3.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相对人不知道或也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是无代理权的,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是善意的。

(四)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因此行为人表见代理虽然是无权代理,但其法律效果却相当于有权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也不得以表见代理具有故意或过失为理由而拒绝承担表见代理的后果,也不得以没有过失作为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案例中张公平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张公平为无权代理人,但由于张公平持有盖有甲公司公章及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因此,丙、丁、戊公司有理由相信张公平有代理权,而且这三家公司主观上是善意的,因此甲公司无权拒收原材料。 J2Wb6UCm9WIptOdYFGTQSn+Y0+VwIeh5j2AQ5ds7I0kr++nSB55X6w6+MXP7wP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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