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存在境外信托优于境内信托的说法,而在国内某知名人士张某境外信托被“击穿”后 ,又出现了一种境内信托优于境外信托的论调,但在笔者看来,境外信托与境内信托的内核是完全一致的。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缺少发展和积累,在某些问题上,境内民事信托较之境外确实存在缺失,但这种缺失并不一定就能从好或者坏这种层面去作简单评价。例如反永续规则,虽然我国信托法并未规定反永续规则,也就是我国的民事信托可以无限期存续,但事实上境外一些国家和地区都已经放松甚至完全解除了反永续规则的限制。而类似于受托人忠实义务之类的原则虽然缺乏具体的规定或是判例,但也不是不能通过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一定的弥补。那么如果我国信托与境外信托没有本质区别的话,我们所看到的相关机构或个人经常在比较和总结的又是什么呢?
其实是离岸信托与本土信托的区别,也就是上文提到的离岸信托较之本土信托在司法管辖、保密性、司法制度及税收制度等方面的优势。但优势不一定始终都是优势,比如离岸带来的司法成本和维权成本,再比如部分受托机构缺少本土的服务等。其实讨论离岸信托较之我们境内的民事信托,与讨论离岸信托较之英国本土信托的性质并无差异。而在我国所谓的境内外信托的优劣很多时候也并不存在讨论的必要,对于信托而言,最终只有哪一个更合适,甚至是哪一个客观上能够设立的问题。就像“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在资金出入境都处于强监管的状态下,很多时候并没有那么多选择提供给我们。根据实际的资产情况、需求、路径、后续用途等客观情况,在大部分情况下,我们可能只有唯一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