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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的民事信托发展

我国的信托制度始于商事信托,最早的信托设立于民国时期,其后近百年间,我国的信托业务一直都以商事信托为主,服务于金融需求,一般认为直至2013年才出现了首单家族信托。也就是说,我国的民事信托业务发展至今才有10余年的时间。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律制度受到日本、德国以及苏联的影响较多,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开始逐渐向现代法律制度演化。虽然信托业务的出现也在20世纪初,但整体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则要到2001年《信托法》出台才初步完成。这个发展过程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情况,但也确实从根本上造成了人们将信托等同于商事信托,将信托视为理财产品的情况。

所以即使在2013年,首单家族信托设立之后,我国的民事信托业务依然处于沉寂的状态。直至2018年8月,中国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首次对家族信托进行定义 ,家族信托业务才开始进入蓬勃发展的阶段。在控制风险、压降传统业务规模的大背景下,虽然早已提出将信托回归本源,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缺乏对民事信托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导致从业者实际上无所适从,产生颇多乱象。37号文虽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却依然可以说对家族信托业务起到了关键的规范和引导的作用。在强监管的背景下,37号文的出台无疑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的依据和胆量。近几年家族信托业务也确实正在经历暴发式的增长,金融机构纷纷进入家族信托跑马圈地的时代。但也可能正因为如此,使得我国的家族信托出现了“产品化”“商事化”的趋势,实践中家族信托更多是以一种产品的形式向客户进行营销。

如果将民事信托等同于家族信托,当然可以说我国的民事信托业务欣欣向荣,但如果将金融机构主导的家族信托业务去除之后再来看,民事信托本身的发展可能就不温不火了。早期民事信托少量存在于法院的判例之中,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进行了认定,很多时候委托人本身都不一定意识到自己在设立信托。其后随同家族信托的发展,部分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开始推出所谓的民事信托业务,主打“三五万”设立“风险隔离”的民事信托,其目的可能更多是一种自我营销和宣传,而并非在发展民事信托本身。近年来,逐渐看到一些存在个人需求的客户基于支付扶养费、赡养老人、抚养失能子女及继承等目的将目光投向了民事信托。这些需求可能都存在一个共同点,就是现有法律工具无法真正满足这部分自然人的特殊需求,所以人们开始寻求民事信托以突破传统法律规则的限制,这一点倒是与最开始的英国信托有些相似,这使得近两年反而更像是境内民事信托的发展“元年”。 PQz/jqFabg+N5hm9ft2ffJGoCfKSE73sCV2e9VEdoipu3WVeKU/pQoaShS2qG6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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