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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信托的当事人和辅助人

信托当事人的称呼来自《信托法》第四章的标题。实际上这里的当事人指的就是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在民事信托中,这三者都是不可或缺的,但同时也存在一定区别。例如虽然在我国信托法中尚值得讨论,但英美相关的信托法律中就有法院不允许因欠缺受托人而使信托无效(The court will not allow a trust to fail for want of a trustee)的表述。当然这种欠缺不是指存在没有受托人的信托,而是指可以选任新的受托人。而公益信托中的受益人,虽然有“受益人”的称呼,但实际上称之为财产领受人更为合适,其权利与私益信托中的受益人有很大区别。当然这些特殊情况可能在实务中并不常见,本章就不再多作论述,后续在谈及遗嘱信托及公益信托时会适当提及。 TFhe5BdviecO9odeP8R4URubsyDmZSOIAjQq1D6IPZ5eVTJ7hsAWzyThCrwLnq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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