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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产的管理功能

信托能够丰富我们对于财产管理的方式。商事信托具备的一个典型的功能就是“积少成多”,可以集合大量小资金汇聚成大资金。而民事信托往往是单一或是家庭委托人,因此不存在积少成多的情况,但对于委托人来说,却可以实现资产的梳理和整合。举个例子,之前遇到过一个客户有17张保单,以及不计其数的理财产品,客户每个月都要在管理这些金融资产上花费大量的时间,如银行的理财产品有不同的到期时间,而保险也有部分处于期缴的状态,保险金的赔付和领取要求又各不相同,这些都需要客户投入时间进行管理。事实上在为客户梳理之前,客户自己都不记得已经购买了多少保险产品。而将这些资产纳入信托之后,通过交由受托人进行集中管理,配合受托人科技手段的辅助,相较于之前委托人自己进行管理的状态,无疑是对委托人的一种解放,同时也大大减少了遗忘和错漏的风险。

同时,虽然目前金融机构主导的民事信托中的信托财产依然以保险与现金为主,但信托业务的不断创新和实践,也为更多资产例如不动产、股权以及知识产权等一并纳入信托进行统一管理提供了可能。当然这种创新本身对于目前的信托机构来说,无疑也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和挑战,因为其中有太多信托机构在传统业务中不会涉及的领域。而如此多类别的复杂资产的管理也会更加考验受托人的专业能力,当然这点在信托结构的整体设计过程中也并非没有办法解决。

事实上,受托人可以将具体的信托管理事务进行拆分,并委托给专业的机构或个人,例如将财产管理中的投资事务委托给专业的投资机构,将其他非投资类的事务处理交给专业的执行机构或是律师。另外也可以通过采用多受托人共同受托的模式,使不同专业领域的受托人在管理信托事务的过程中,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发挥价值和作用。当然接踵而来的,就是决策方式不统一、连带责任不清晰等问题。但受益人最终也能享受到信托结构带来的完善的、统一的以及专业的财富管理。 OxRajHosAypFq18KBrUMBuf6gb1igIKxg+p3YXT8l1pD5l5uICEDt4OxzBB4hv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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