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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意思的冻结和实现功能

信托的设立就是委托人意志的贯彻和落实,但这并不代表委托人依然对信托财产享有绝对的权利。就像在分离功能中提到的,我们可以粗糙地理解为信托财产就是受托人的财产,受托人可以在委托人设置的框架下,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下依照信托目的的需要任意地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可以说在信托设立之后,委托人的意思就已经被固定了。当然这也并不意味着信托的内容完全不能更改,除了信托文件的约定外,《信托法》对委托人也赋予了一定的变更权利 。同时,信托并不会因为委托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终止,相反,即使委托人发生了特殊情况,信托受托人依然会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根据信托目的,自主地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从而使得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的意思表示随着信托的存续继续稳定地贯彻和落实下去,这也就是我们将信托称为“坟墓中伸出的手”的原因。而上述两点特征综合起来就是所谓的意思冻结功能,这种功能体现了信托具有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而站在受托人的角度,与很多人理解不同的是,委托人在信托结构中的权利实际才是受限的,但受托人的权利却是广泛的。理由其实很简单,对于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这类复杂的事务来说,委托人是不可能通过信托文件将所有情况都约定到纸面上的,即使信托文件设计得再复杂,也只可能涵盖到信托管理过程中的一部分事务。大部分事务还是需要受托人根据信托的目的在相关义务的约束下自主地进行裁量。不过也确实存在受托人不享有任何裁量权、完全听命于委托人的信托,也就是我们说的消极信托。但这类信托在理论上是否是信托还存在争议,在大部分情况下,如果想要通过信托实现一定信托目的就不可避免地需要赋予受托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除非这一目的特别的单一,实现的期限也特别短,以至于在信托管理过程中不存在任何需要主观判断的情况。

在目前的民事信托业务中,受托人这样广泛的裁量权,很多时候是隐藏在合同之下的。我们在信托合同中往往只能看到受托人不能做什么,但没有限定受托人只能做什么。这也是在我们的业务背景下很多人对于信托难以信任,缺乏安全感的原因。但如果真的仔细去思考这个问题,就会发现,正是这样自由裁量的权利的存在,才使得受托人能将信托结构永久地运作下去,即使在委托人身故或丧失行为能力之后。信托结构设计得再完美都会具有局限性,只要我们生活的环境和社会情况在发生变化,就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完善以适应变化。就像三十年前和现在投资房地产的意义完全不同,更不要说几十年间不断涌现出的崭新的投资方式和金融产品,这些变化都是需要我们主动去迎合调整的。可以说,正是因为受托人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利,委托人设立信托时的意志才有可能在信托存续期间得到长期有效地落实和贯彻。 jl7kg+pbTegxlHCDunepQ5SCyC1e35DHYaQSwMOuBFdGU8AikpaZXJQOLfW31w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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